经党中央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近日公布实施。
作为国家监委制定的第一部监察法规,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并对监察法中原则性、概括性的规定进行细化,解决监察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实现法规制度的与时俱进,有利于推进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确保监察权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图解监察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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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察工作应该遵循哪些原则?
2.监察机关领导体制图鉴
3.监察监督,如何开展?
4.监察机关负责调查的违法行为包括哪些?
5.涉嫌19个贪污贿赂犯罪,监察机关依法调查
6.公职人员涉嫌18个滥用职权犯罪,监察机关依法调查
7.监察机关的处置职责,包括这四方面
8.垂管的、死亡的、离职的......该由谁来调查?
9.监察机关讯问该怎么问?
10.监察机关怎么调取证据材料?
日前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对条例进行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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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监察权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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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国家监委制定的第一部监察法规,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坚守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政治立场,加强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完善监察权运行机制,是纪检监察机关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推进监察法规制度建设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重大成果。条例的颁布施行,充分彰显了纪检监察机关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正风肃纪反腐的鲜明立场和接受最严格监督约束的坚定决心。
集中体现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理论、实践和制度成果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进行的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先后对全面推开改革试点工作、修改宪法、制定监察法、设立监察机关作出部署。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监察法,国家监察委员会依法组建,各级纪委监委全面贯彻合署办公要求,依法行使监察职权,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实施监察,建立起统一决策、一体运行的执纪执法工作机制。党的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进一步强调加强党的领导,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完善监察权运行和监督机制,完善党和国家监督制度。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负责人表示,制定条例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这一重大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对于进一步强化监察机关的政治机关属性,加强党对纪检监察工作统一领导,不断完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健全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将发挥重要作用。
该负责人还表示,条例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理论、实践和制度成果的集中体现。一方面坚持系统集成,对监察法颁布实施以来的监察制度进行系统梳理、体系化集成,同时把实践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上升为法规规定;另一方面,坚持问题导向,重点针对实践中反映出来的突出问题,进一步细化完善监察法相关规定,满足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履职的迫切需要。
坚持职责法定,推进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负责人表示,条例牢牢坚持职责法定原则,严格依据宪法和监察法立规,是推进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的有力保证。
其中,第一章是“总则”,统领整部条例,规定了立法目的、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监察工作总体要求和原则、工作任务等内容。明确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强调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建设,细化监察机关与执法司法机关相互配合、互相制约的内容。第九章为“附则”,主要规定了解释机关和生效日期。
第二章至第八章是条例的主体部分,在监察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监察机关领导体制,细化监察职责、监察对象范围和监察管辖的具体规定,规范各项监察措施的适用和监察程序各环节的具体工作要求,明确监察机关开展反腐败国际合作的工作职责和领导体制,强化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
比如,第二章“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的第三节“监察调查”中,采取列举的办法,明确了监察机关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具体范围。
第三章“监察范围和管辖”的第一节“监察对象”中,对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六类人员范围逐项作出细化。
第四章“监察权限”首先规定了监察措施使用和证据的一般要求,然后对谈话、讯问、询问等各项监察措施的适用和工作要求,逐一逐节作出细化规定。其中,依据监察法第二十二条,专节对适用留置的具体情形、留置程序、解除留置措施等内容作出具体规定。
该负责人表示,这些规定有利于更好地指导各级监察机关加强规范化、专业化建设,确保监察权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明确权力边界,确保监察执法权受监督有约束
打铁必须自身硬。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范围扩大了、措施手段丰富了,经受的考验也更加严峻。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负责人表示,制定条例,有利于进一步明确监察机关的权力边界,完善接受各方面监督的体制机制,健全内部监督制约制度,严格对监察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确保监察执法权受监督、有约束,做到在行使权力上慎之又慎、在自我约束上严之又严。
条例通篇贯彻监察机关要接受最严格约束和监督的要求,第七章专章规定“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要求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必须自觉坚持党的领导,在党组织的管理、监督下开展工作,依法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接受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加强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建设,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的约束和监督。
比如,第二百五十二条至第二百五十四条对监察机关接受人大监督作出具体规定,明确要求各级监察委员会应当按照监察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由主任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报告专项工作。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监察机关应当建立监督检查、调查、案件监督管理、案件审理等部门相互协调制约的工作机制。
此外,第二百七十一条还规定,监察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依法保护企业产权和自主经营权,严禁利用职权非法干扰企业生产经营。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监察机关应当建立办案质量责任制,对滥用职权、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负责人表示,纪检监察机关将坚决贯彻落实条例,严格按照法定权限、规则、程序开展工作,确保执纪执法权规范正确行使,更好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推动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学习贯彻监察法实施条例
完善中国特色监察体制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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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条例》是进一步强化监察机关的政治机关属性,加强党对纪检监察工作统一领导的必然要求,是完善中国特色监察体制的重要举措,充分彰显了纪检监察机关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正风肃纪反腐的鲜明立场和接受最严格监督约束的坚定决心。
总结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不断健全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进行的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
2016年10月,十八届六中全会闭幕不久,党中央决定在北京、山西、浙江三地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从体制机制、制度建设上先行先试、探索实践;
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先后对全面推开试点工作、修改宪法、制定监察法、设立监察机关作出部署;2018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宪法修正案,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并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随后,国家监察委员会在北京正式揭牌。各级纪委监委全面贯彻合署办公要求,依法行使监察职权,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实施监察。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取得重大成果,加强了党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健全了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自觉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履行职责、开展工作,重大工作事项、重大改革措施、重大立法项目和重大机构调整等及时主动向党中央和习近平总书记请示报告,既报告结果,又报告过程。
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各级纪委监委推动建立健全党委定期研判反腐败斗争形势、把握政治生态、听取重大案件汇报等制度,从组织形式、职能定位、决策程序上将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具体化。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整合原行政监察、预防腐败、检察院反贪反渎等工作力量,组建监察委员会,使反腐败决策指挥、资源力量、措施手段更加集中统一。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整合规范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法规制度,健全统一决策、一体运行的执纪执法工作机制,完善监察调查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推动各级纪委监委落实纪法双施双守要求,对涉嫌违纪、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问题一体进行审查调查,真正做到全面从严、全面覆盖。
《条例》第五章紧紧围绕规范监察权运行构建监察程序,将监察法规定的监察程序分解为线索处置、初步核实、立案、调查、审理、处置、移送审查起诉7个具体环节,在各环节中贯通落实法治原则和从严要求,形成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权责清晰、流程规范、制约有效的程序体系。
党的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进一步强调加强党的领导,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完善监察权运行和监督机制,完善党和国家监督制度。《条例》是总结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对于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合署办公体制优势,不断健全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将发挥重要作用。
《条例》以宪法和监察法为依据,是推进监察法规制度建设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重大成果。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在全面依法治国条件下进行的,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是反腐败工作法治化。在改革的过程中,要推动出台一批标志性、关键性、基础性法规制度,全面推进纪检监察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
党的十九大以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在党中央领导下,出台了一批规范纪检监察工作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按照党中央部署,研究修订党纪处分条例、问责条例、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研究起草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监督执法工作规定,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研究起草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监察官法,制定开展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工作规定(试行)等法规制度,推动纪检监察法规制度体系不断健全完善;随着监察体制改革不断深化,为适应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新的更高要求,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刑事诉讼法,实施《国家监察委员会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衔接办法》等制度规定,主动对接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完善办案程序、证据标准衔接机制,促进与司法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条例》主动对接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设专节规定移送审查起诉事宜,明确监察机关在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中的具体职责,完善指定司法管辖的协商程序和工作要求,规范提出从宽处罚建议的情形和程序,保证监察机关调查的涉嫌职务犯罪案件有序进入刑事司法程序。
此外,《条例》在第二章“监察机关及其职责”中,对监察法颁布实施以来的监察制度进行梳理,将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统筹衔接和各项监督贯通协调的要求在监察法规中予以固定。
这充分说明,《条例》是推进监察法规制度建设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重大成果,有利于更好地指导各级监察机关加强规范化、专业化建设,确保监察权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条例》完善监察工作运行机制,为更好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提供重要保障。
作为反腐败国家立法,监察法是一部对国家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和基础性作用的法律。随着监察工作的持续深化,迫切需要制定一部全面系统规范监察工作的基础性法规,将监察法中原则性、概括性的规定细化为实操性强的内容,实现法规制度的与时俱进。
《条例》共9章287条,与监察法各章逐一对应。在监察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监察机关领导体制,细化监察职责、监察对象范围和监察管辖的具体规定,规范各项监察措施的适用和监察程序各环节的具体工作要求,明确监察机关开展反腐败国际合作的工作职责和领导体制,强化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
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是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根本目的,也是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的根本保证。
《条例》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把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贯穿到立规全过程,落实到制度设计的各方面。在第一章总则第二条中明确要求,“把党的领导贯彻到监察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此外,第十条“国家监察委员会在党中央领导下开展工作”;第二百五十一条“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必须自觉坚持党的领导”等内容都表明,纪检监察各项工作始终在党的统一领导下扎实有序开展。
面对监察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部分监察对象的界定不够明确、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不够顺畅等,《条例》坚持问题导向,解决实践中反映出来的突出问题,有利于进一步发挥监察体制制度优势,推动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初心,就是要把增强对公权力和公职人员的监督全覆盖、有效性作为着力点。《条例》进一步细化监察法关于国家监察全面覆盖的相关规定,着力增强职责履行的实效性。
《条例》紧紧围绕“行使公权力”这一本质特征,对监察法规定的六类监察对象逐项进行细化,以明文列举的方式作出规定,进一步解决实践中有的监察对象界定存在争议的问题。
与此同时,监察管辖制度也得到了完善,确保职务违法犯罪行为受到依法查处。《条例》指出监察机关开展监督、调查、处置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与属地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制,划分了各级监委调查职务违法犯罪的管辖范围,规定了提级管辖、指定管辖等制度,明确了监察机关与其他机关“互涉案件”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的内涵,架构起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分工协作的管辖机制,实现对职务违法犯罪调查的全覆盖。
十九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要求,抓深抓实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有效推进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全覆盖。随着改革进入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新阶段,纪检监察机关必须增强改革主动性,落实好全会部署的改革任务,推动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使监督体系融入国家治理体系、有效转化为治理效能,为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注入不竭动力。
学习贯彻监察法实施条例
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正风肃纪反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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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执政是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做好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很重要的一条就是法治化、专业化。经党中央批准,国家监委日前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监察制度进行科学化、体系化集成,把实践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上升为法规规定,有利于更好地指导各级监察机关加强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学习领会《条例》,要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自觉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正风肃纪反腐,确保监察权在法治轨道上规范运行。
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是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正风肃纪反腐,既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在纪检监察工作中的具体体现,也是实现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
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专责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是严肃的政治要求和政治责任,必须以党章党规党纪、宪法法律法规为准绳,通过制定纪检监察各项法规制度并严格执行来开展工作,从强化监督、执纪审查、调查处置到问责追责,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要合规合纪合法。
党的十九大以来,党中央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成果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写入宪法,实施监察法,依法确定权力、规范权力、制约权力、监督权力,实现机构、职能、权限、程序法定化,为各级监委履行职责提供了坚实的宪法基础和法治保障。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自觉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党中央领导下出台了一批规范纪检监察工作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研究制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监察官法等法律。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条例》等,都是给纪检监察机关定制度、立规矩。
越是讲政治,就越要讲纪法、讲事实,重程序、重规矩。只有依规依纪依法做好每一项工作、办好每一起案件,才能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确保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历史、人民和实践检验。
纪检监察机关严格依照党的原则、纪律、规矩和法定权限、规则、程序办事,分清纪法界限、推进纪法贯通、注重法法衔接,使权力运行既规范有序又顺畅高效。制定《条例》对监察程序进一步细化,目的是为了监督和约束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权力的行使,确保监察机关正确、及时、有序、有效地行使职权、履行职责,保障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
《条例》处处体现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为依规依纪依法履职提供有力保证。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推进反腐败工作规范化、法治化。纪检监察机关运用任何一项制度、措施,都必须在依规依纪依法的前提下进行。
监察法作为反腐败国家立法,是监察工作的基本遵循,对保障各级监察机关正确行使职权发挥了重要作用,体现了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有机统一,对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国家监委根据监察工作实践,颁布施行《条例》,充分彰显了纪检监察机关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正风肃纪反腐的鲜明立场和接受最严格监督约束的坚定决心。
纵览《条例》全文,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要求在很多条目均有充分、具体的体现。比如,进一步完善监察机关领导体制,细化监察职责、监察对象范围和监察管辖的具体规定,规范各项监察措施的适用情形和监察程序各环节的具体工作要求,明确监察机关开展反腐败国际合作的工作职责和领导体制,强化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等等。
《条例》总则第三条明确提出“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促进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实现依纪监督和依法监察、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融合”,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列为开展监察工作的总体要求之一。
第四章“监察权限”首先规定监察措施使用和证据的一般要求,然后具体规定各项措施的适用情形和工作要求,分别提出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证据标准,明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细化适用留置的具体情形,强化执法规范化的标准要求。
第五章“监察程序”,则对监察工作各环节的程序要求作出全面规定。规范调查的具体流程和时限,强化审理的审核把关作用,明确监察机关在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中的具体职责,细化指定调查案件的审理、监察问责的方式、监察建议书的制作、涉案人员的处置、从宽处罚建议的情形等内容。
《条例》不仅立足于发现和解决当前问题,还设置了相应的兜底条文。通过一系列的制度设计,让监察权在法治轨道的范围内行使,以此促进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
带头守规守纪守法,确保监察执法权在法治轨道上规范运行。
纪检监察机关是政治机关,带头守规守纪守法是旗帜鲜明讲政治的应有之义。要把自己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正风肃纪反腐的能力,依规依纪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审查调查、追责问责等各项工作,切实提高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水平。
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以《条例》出台为契机,进一步强化法治意识,在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上作表率。要深刻理解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讲政治和讲法治的内在一致性,在实际工作中自觉把政治意识与法治思维、政治把握与法治方式统一起来、结合起来,努力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的融合和最大化。要原原本本学、一条一条学,准确把握《条例》的目的、背景、原则,准确理解条文的内涵、精髓、要求,弄明白监察的职责、对象、权限、程序等。要在系统深入、融会贯通上下功夫,在学中干、在干中学,做到熟知精通、熟练运用,努力成为纪法皆通的“专才”。
要把《条例》的要求落实落细,谋划工作运用法治思维、处理问题运用法治方式,严禁超越既定权限、逾越纪法底线。在纪法贯通方面,完善工作流程,健全工作规则,建立统一决策、一体化运行的执纪执法权力运行机制,实现执纪审查和依法调查有序对接、相互贯通,使执纪执法同向发力、精准发力。在法法衔接方面,按照《条例》明确的监察机关在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中的具体职责,强化与司法机关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的协作配合,促进监察调查程序与刑事司法程序有机衔接。
律人者必先律己。纪检监察机关要以法治精神强化自我监督和自我约束,严格规范自身权力运行。《条例》通篇贯彻纪检监察机关要接受最严格约束和监督的要求,第七章专章规定“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明确提出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必须自觉坚持党的领导,在党组织的管理、监督下开展工作,依法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接受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加强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建设,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的约束和监督。这些要求构建了系统化全方位的监督机制,确保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受到严格的制度和纪律约束。
来源丨人民日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编辑丨学通社 刘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