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全面从严治党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向纵深发展。经过4年多努力,不敢腐的目标初步实现、不能腐的制度日益完善、不想腐的堤坝正在构筑,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近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推出原创文化视频栏目《廉洁文化公开课》。我校副校长马怀德作为嘉宾,讲授以“扎紧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笼子”为题的课程,现场反响热烈。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听听马怀德副校长是怎么说的。
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进程
2014年,中央召开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个决定明确地提出党内法规制度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把我们党对制度管党治党的认识提高到了一个新的水平。所以十八大以后,特别是四中全会以后,中央先后修订了一系列党内法规制度。
比如说我们先后制定了《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编制了《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年)》,开展了党的历史上第一次党内法规的清理工作。特别是根据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制定出台了一大批党内重要法规。比如说在组织制度方面,我们出台了《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在干部人事制度方面,我们修订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等。在规范领导干部生活待遇方面,出台了《省部级领导干部秘书管理规定》等。特别是反对“**”、落实八项规定以来,我们专门出台了《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以及配套的二十五项党内法规制度。在反腐倡廉方面,我们修订了《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等等。特别是在十八届六中全会上,中央讨论通过了《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进一步明确了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加强党内监督的基本要求。这些党内法规的制定,对于构建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基础,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所以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我们基本形成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体系,约束党、党员、党组织的规范和相关制度之笼越扎越紧。
全面从严治党,必须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紧密结合,依规治党和以德治党相统一
全面从严管党治党,首先,要加强思想建设,抓好固本培元方面的教育,特别是要坚定党员领导干部的理想信念。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理想信念是共产党人精神上的“钙”,理想信念坚定骨头就硬。没有理想信念,或者理想信念不坚定,精神上就会缺钙,就会得“软骨病”。所以理想信念非常重要。那么我们全面从严治党,必须从理想信念抓起,要补足共产党人精神上的“钙”。
同时,全面从严治党既要靠思想建设,也要靠制度建设,这两者是一柔一刚,要同向发力、同时发力。
习近平总书记十分重视制度建设,强调要健全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体系。2013年1月在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体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必须“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加强反腐倡廉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深化腐败问题多发领域和环节的改革,确保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
2015年6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加强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进行第二十四次集体学习时,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铲除不良作风和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根本上要靠法规制度”,鲜明强调了制度建设的重要地位;提出“要加强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把法规制度建设贯穿到反腐倡廉各个领域、落实到制约和监督权力各个方面,发挥法规制度的激励约束作用,推动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深化了对法规制度建设目标任务的认识。
概括地说,这都是强调制度的约束力、制度的刚性要求,也就是只有制度有效了,管用了,才能够起到全面从严治党的作用。
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推动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全覆盖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背景和重点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就是要强化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要健全国家监察组织架构,形成全面覆盖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的国家监察体系,使党的监督和人民监督相结合,保证我们的监督力量能够延伸覆盖到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使得我们监督体制和监督机制更加制度化、规范化。
下面重点谈一下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点内容有哪些,我想把它概括为四个方面:
第一,加强党对反腐败的统一领导,建立一个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制。目前,我们国家承担反腐败职能的机构较多。在政府内部有行政监察机关、审计机关、预防腐败部门。在政府外部有人大监督、司法监督。人民检察院还有反贪污、反渎职、预防职务犯罪的专门力量。这些重要的反腐败职能分散在多个机关中,多头负责,资源分散,难以形成高效的反腐败力量。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目的就是要整合这些反腐败资源,建立起一个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这个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一个标志性的载体就是国家监察委员会。所以监察委员会是在保留原有的行政监察部门和预防腐败职能的基础上,整合承接了检察院的反贪、反渎、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能,构建起了一个独立和集中行使监督权、调查权、处置权的国家统一的反腐败机构。这个机构同中国共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所以是在党的领导下的统一反腐败机构。
第二,实现监察的全覆盖。这个全覆盖就是要覆盖到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比如我们高校的教师、医院的医生。一般的人民团体、社会团体的一些工作人员,实际意义上也在行使一部分公权力,就像公立高校、公立医院的从业者,行使的职能、履行的职责也涉及公务,是广义上的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所以这次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就是要把所有的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全部纳入监察的对象范围,实行监察的全覆盖。
第三,要建立监察委员会和司法机关的衔接机制。因为我们设立监察委员会之后,就把检察院的反贪污贿赂、反渎职和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能以及机构、人员,转隶到国家监察委员会。这样监察委员会就享有了监督权、调查权、处置权。为了确保国家监察机关发挥反腐败的功能,应当赋予监察机关一系列的监察手段。比如说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和留置。
第四,要强化对监察机关的监督和制约。国家监察委员会虽然是一个新设的国家机关,但是它行使的监察权,也是有法定权限范围和界限的,也必须接受监督和制约。监督来自于哪些方面呢?要接受党的监督,要接受人大的监督。因为它是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的,所以要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前一段时间,北京、山西、浙江在省市一级成立了监察委员会,选举产生了监察委员会主任,整个过程都是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的,所以说人民代表大会对监察委员会是有监督职权的。
这些监督制度,加上发挥人民群众、舆论、社会各界的监督作用,就能实现对监察委员会的有效监督,确保国家监察委员会依法履行监察职责的重要保障。
法大微信 【第20170524期】
文字、视频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内容编辑:王程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