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四史”丨叶剑英提出对台九条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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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四史”丨叶剑英提出对台九条方针

9月30日

1981年9月30日,叶剑英就台湾回归祖国、实现和平统一提出九条方针。

1981年9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叶剑英向新华社记者发表谈话,就台湾回归祖国、实现和平统一提出九条方针:

(一)为了尽早结束中华民族陷于分裂的不幸局面,建议举行国共两党对等谈判,实行第三次合作,共同完成祖国统一大业。双方可先派人接触,充分交换意见。

(二)建议双方共同为通邮、通商、通航、探亲、旅游以及开展学术、文化、体育交流提供方便,达成有关协议。

(三)国家实现统一后,台湾可作为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并可保留军队。中央政府不干预台湾地方事务。

(四)台湾现行社会、经济制度不变,生活方式不变,同外国的经济、文化关系不变。私人财产、房屋、土地、企业所有权、合法继承权和外国投资不受侵犯。

(五)台湾当局和各界代表人士,可担任全国性政治机构的领导职务,参与国家管理。

(六)台湾地方财政遇有困难时,可由中央政府酌情补助。

(七)台湾各族人民、各界人士愿回祖国大陆定居者,保证妥善安排,不受歧视,来去自由。

(八)欢迎台湾工商界人士回祖国大陆投资,兴办各种经济事业,保证其合法权益和利润。

(九)统一祖国,人人有责。热诚欢迎台湾各族人民、各界人士、民众团体通过各种渠道、采取各种方式提供建议、共商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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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组工整理自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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