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师范大学涉外商贸学院 知识产权宣传周——政策法规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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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按照稳中求进和高质量发展的要求,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加大知识产权宣传力度,强化全校师生对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基本知识的了解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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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相关概念

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也称其为“知识所属权”,指“权利人对其智力劳动所创作的成果和经营活动中的标记、信誉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内有效。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外观设计、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

专利

一般是由政府机关或者代表若干国家的区域性组织根据申请而颁发的一种文件,这种文件记载了发明创造的内容,并且在一定时期内产生这样一种法律状态,即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在一般情况下他人只有经专利权人许可才能予以实施。在我国,专利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类型。

专利法

专利法是调整因发明而产生的一定社会关系,促进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就其性质而言,专利法既是国内法,又是涉外法;主要包括发明专利申请人的资格,专利法保护的对象,专利申请和审査程序,获得专利的条件,专利代理,专利权归属,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专利实施,转让和使用许可,专利权的保护等内容。

专利权

专利权是指专利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独占使用、收益、处分其发明创造,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专利权具有时间性、地域性及排他性。

商标

商标是一个专门的法律术语。品牌或品牌的一部分在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注册后,称为“商标”。商标受法律的保护,注册者有专用权。中国有“注册商标”与“未注册商标”之区别。注册商标是在政府有关部门注册后受法律保护的商标,未注册商标则不受商标法律的保护。

版权

版权亦称“著作权”。指作者或其他人(包括法人)依法对某一著作物享受的权利。根据规定,作者享受下列权利:1、以本名、化名或以不署名的方式发表作品;2、保护作品的完整性;3、修改已经发表的作品;4、因观点改变或其他正当理由声明收回已经发表的作品,但应适当赔偿出版单位损失;5、通过合法途径,以出版、复制、播放、表演、展览、摄制片、翻译或改编等形式使用作品;6、因他人使用作品而获得经济报酬。上述权利受到侵犯,作者或其他版权所有者有权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和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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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法发展历程

1.1990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2.2001年第一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3.2010年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2.2012年《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法正式启动。

1.1984年3月12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2.1992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一次修正,

3.2000年8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次修正,

4.200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三次修正

商标法发展历程

1.1982年8月23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2.1986年1月16日发布《关于调整商标业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3.1987年1月5日发布《商标注册证》使用须知。

4.1995年9月5日中华商标协会成立。

5.2000年1月1日《商标代理管理办法》开始施行。

版权法发展历程

1.1990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2.2001年第一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3.2010年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2.2012年《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法正式启动。

其他知识产权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

2.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2013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7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2010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200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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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专利代理行业发展提供制度支撑

专利代理是技术和法律相结合的高端专业化服务,服务于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的全过程。促进专利代理行业健康发展,对维护创新主体与社会公众合法权益,提升我国专利质量和运用水平,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伴随着我国专利事业的快速发展,专利代理行业不断发展,目前总体呈现出规模逐渐壮大、服务能力不断提升、服务范围不断拓展、运行体系更趋健全的良好发展态势。

现行《专利代理条例》(下称《条例》)自1991年公布施行以来,在规范专利代理活动、提高创新水平和质量、保障专利制度良好运行、推动专利事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不断发展,面对新形势、新要求、新问题,现行《条例》的一些规定已经不能适应专利代理行业发展需求,也与有关法律规定和深化改革要求不协调,亟需加以完善。

①是专利代理行业自身状况和发展环境发生显著变化。

②是“放管服”改革对专利代理行业发展提出更高要求。

③是专利代理行业发展面临的新问题亟需解决。

为解决上述问题,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反复研究论证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专利代理条例(送审稿)》,于2011年1月4日报请国务院审议。在对送审稿反复研究、协调、修改的基础上,形成了《专利代理条例(修订草案)》。2018年9月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专利代理条例(修订草案)》,并将自2019年3月1日实施。

此次修订旨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适应“放管服”改革要求和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的需要,根据专利代理行业实际情况变化,完善专利代理制度,促进专利代理行业健康发展。总体思路体现以下几点:1、简政放权,改进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执业准入制度,支持创新创业,减轻申请人负担,激发市场活力与社会创造力。2、放管结合,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市场秩序,保障创新主体合法权益。3、优化服务,便民利民,提高服务效率。此次修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完善专利代理机构执业准入制度

完善专利代理师执业准入制度

健全专利代理执业规范

完善检查监督制度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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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知识产权服务民营企业

创新发展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指示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发挥知识产权在创新驱动发展中的基本保障作用,大力支持民营经济提质增效、创新发展,现将知识产权服务民营企业创新发展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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