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DUCATION
你,是否对新修订的教育法规存在疑惑?
众多长篇累牍的专业性的解读,
是否会让你感到一丝艰涩?
没关系,
重传给你带来,
通俗易懂、切实管用的法律解答。
我们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01
施行教育法,应遵循什么原则?
#教育法第三条已修订为:
国家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02
新的教育法对教育如何定位?
# 教育法第四条第一款已修订为:
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对提高人民综合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增强中华民族创新创造活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决定性意义,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03
教育发展应遵循什么原则?
# 教育法第五条已修订为: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 教育法第七条已修订为: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
04
在招收学生工作中不负责任,将有什么后果?
# 教育法第七十七条已修订为:
在招收学生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不符合入学条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5
非法取得他人入学资格,将有什么后果?
# 教育法第七十七条已修订为:
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撤销入学资格,并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已经取得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颁发机构撤销相关证书;已经成为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与他人串通,允许他人冒用本人身份,顶替本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已经成为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组织、指使盗用或者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6
入学资格受侵害,该怎样保护自身利益?
# 教育法第七十七条修订后,明确指出:
入学资格被顶替权利受到侵害的,可以请求恢复其入学资格。
EDUCATION
教育法作为教育领域的基本法,是全面依法治教的法律基础。此次教育法修订,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的重要举措,是对教育基本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修订的五个条款,丰富了教育的指导思想、凸显了教育的重要地位、完善了教育方针、充实了教育内容,健全了“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为谁培养人”的法律规范和制度要求,对构建德智体美劳全面培养的教育体系、推动教育高质量发展意义重大。
作为新时期的大学生,我们每一位都应该熟悉教育法的重要条款,坚决捍卫合法权益、积极履行职责和义务,紧跟发展潮流,争当时代的弄潮儿!
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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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微言教育
审核|李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