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一般比较常用对的方法是在此使用:javascirpt: EventHandler(this),这样的形式。不过这里其实可以写任何合法的javascript语句,要是高兴在此定义个类也可以(不过将会是个内部类)。这里的原理是脚本引擎生成了一个div实例对象的匿名成员方法,而onclick指向这个方法。
2、用DOM方式在事件处理函数中使用this关键字:
这时的EventHandler()方法中的this关键字,指示的对象是IE的window对象。这是因为EventHandler只是一个普通的函数,对于attachEvent后,脚本引擎对它的调用和div对象本身没有任何的关系。同时你可以再看看EventHandler的caller属性,它是等于null的。如果我们要在这个方法中获得div对象引用,应该使用:this.event.srcElement。
3、用DHTML方式在事件处理函数中使用this关键字:
这里的this关键字指示的内容是div元素对象实例,在脚本中使用DHTML方式直接为div.onclick赋值一个EventHandler的方法,等于为div对象实例添加一个成员方法。这种方式和第一种方法的区别是,第一种方法是使用HTML方式,而这里是DHTML方式,后者脚本解析引擎不会再生成匿名方法。
4、类定义中使用this关键字:
这是javascript模拟内定义中对this的使用,这个和其它的OO语言中的情况非常的相识。但是这里要求成员属性和方法必须使用this关键字来引用,运行上面的程序会被告知myName未定义。
5、为脚本引擎内部对象添加原形方法中的this关键字:
Function.prototype.GetName = function()
这里的this指代的是被添加原形的类的实例,和4中类定义有些相似,没有什么太特别的地方。
6、结合2&4,说一个比较迷惑的this关键字使用:
我就说说结果,页面运行后会显示:"division element",确定后点击文字"division element",将会显示:"undefined"。
7、CSS的expression表达式中使用this关键字:
这里的this看作和1中的一样就可以了,它也使指代div元素对象实例本身。
8、函数中的内部函数中使用this关键字:
运行结果显示是:"Inner Name, Outer Name"。按我们在2中的讲解,这里的结果如果是"Inner Name, undefined"似乎更合理些吧?但是正确的结果确实是前者,这是由于javascript变量作用域的问题决定的,详细了解推荐参看"原来JScript中的关键字'var'还是有文章的"一文及回复。
说了这么多javascript中this的用法,其实this最根本的特性还是和OO语言中的定义相吻合的。之所以有这么多看似混乱的使用方式,是因为javascript语言(解释器和语言本身的内容)本身在实现上是遵循OO的(Object-based),连它的所有数据类型都是对象,也有Object这样一个super Object。但是这个语言在运行上(runtime),就没有遵循完备的OO特点,所以就出现了this的指代混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