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生服务社区计划三明招募50人~明天开始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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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服务社区计划三明招募50人~明天开始报名

4月18日,三明市民政局、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出通知,根据省民政厅等4部门《关于组织实施2016年高校毕业生服务社区计划的通知》(闽民建〔2016〕86号)要求,三明即日起将组织实施2016年高校毕业生服务社区计划招募工作。

一、招募计划

今年省里下达我市统一招募高校毕业生服务社区计划50名,安排到纳入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范围的县(区)的城市社区从事社区建设工作,服务期限为2年。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招募名额安排:明溪县、泰宁县各3名,清流县、建宁县、将乐县各4名,大田县5名,尤溪县、宁化县、沙县各6名,三元区9名。(详见以下原文链接)。

二、招募方式和原则

高校毕业生服务社区招募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对报名参加招募的高校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募派遣家庭经济困难并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和岗位所在地县(区)、镇(街道)生源的高校毕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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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对象和条件

招募对象为2016年本市12个县(市、区)生源的本省及省外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高校毕业生和近年来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不含成人教育培养类别等非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思想政治素质好,组织纪律观念强,志愿到社区从事工作;二是学习成绩良好,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善于沟通,有较强口头表达和文字表达能力;三是具有敬业奉献精神,遵纪守法,作风正派,服从分配;四是年龄一般不超过25周岁(1991年7月1日后出生),研究生学历放宽至28周岁(1988年7月1日后出生);五是身体健康,符合规定的体检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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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报名

1.报名时间

2016年4月20日至5月15日(正常上班时间)。

2.报名方式

(1)现场报名。报名地点:三明市梅列区崇桂新村86幢508室(东新四路江滨路口龙泉大厦)市民政局基层政权科,联系人:曾先生、章女士,联系电话:0598-8238822。

(2)邮寄报名。用快递邮寄报名材料,信件到达时间不得超过5月15日,并请报名人员于5月15日前本人及时与市民政局工作人员电话核实信件是否到达报名处。

3.表格下载

报名前可登录三明市民政信息网(www.smmzj.gov.cn)、三明市人社局(公务员局)(www.smsgwyj.gov.cn)网站或福建省民政厅网站(www.fjsmzt.gov.cn)下载并填写《三明市高校毕业生服务社区计划报名登记表》(详见原文链接)。

4.证件材料

报名者需提供:(1)家庭户口本、本人身份证。(2)近期同版一寸免冠照片4张。(3)就业报到证、毕业证书或就业推荐表。(4)应届毕业生须经毕业学校所在院(系)党组织、高校就业办在《三明市高校毕业生服务社区计划报名登记表》(附学习成绩单)上签署意见后参加报名;往届未就业毕业生持毕业证书、《全国普通高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复印件和《三明市高校毕业生服务社区计划报名登记表》(无须高校签署意见)报名。(5)获得省部级、市级(含校级)、院(系)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优秀毕业生荣誉证书。(6)团员证或党组织出具的党员证明。(7)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以低保证件或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凭证为准。以上报名材料除报名登记表提供原件外,其他材料均提供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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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考核

1.资格审查。5月16日—5月17日,市民政局、人社局(公务员局)按照招募条件对所有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2.考核。5月18日—5月31日,由各有关县(区)民政局、人社局(公务员局)视报名情况组织考核。具体考核要求按照三明市民政局、三明市人事局《关于做好2009年高校毕业生服务社区计划考核工作的通知》(明民〔2009〕76号)和各有关县(区)《实施方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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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体检

1.体检。6月1日— 6月10日,由市民政局统一指定时间和医院组织体检。体检人选根据各有关县(区)考核情况、按招募岗位人数与备取人选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的考生由市民政局负责通知。体检标准和项目参照国家规定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的要求执行。

2.递补。体检缺席者取消招募资格;体检不合格者,候补人员按照考生考核情况依次递补,并进行相应的体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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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人选

6月11日—6月20日,市民政局、人社局(公务员局)在三明市民政信息网、三明市人社局(公务员局)网站对拟招募人选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7天。经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正式招募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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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协议

6月21日—6月30日,由市民政局组织入选的高校毕业生签订《福建省高校毕业生服务社区计划协议书》,并将名单上报省民政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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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前培训

7月1日—7月10日,由省民政厅统一组织服务社区毕业生进行上岗前的集中培训,具体培训时间由省民政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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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报到

7月11日—7月15日,市民政局派遣服务社区高校毕业生到服务社区所在的县(区)民政局报到。县(区)民政局、相关街道(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做好服务社区毕业生的接收工作,并办理相关手续。

上述组织招募的日程安排如有调整,市民政局、人社局(公务员局)将及时在相关网站上发布有关信息。

三、服务管理

(一)户口、档案、组织关系管理。

服务期间,户籍关系由毕业生自行迁往家庭户籍所在地。毕业生档案统一转至服务县(区)人社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管理。党团组织关系由毕业生凭党团组织关系介绍信转至服务社区。服务期间申请入党的,由服务社区党组织按规定程序办理。

(二)经费保障

1.服务社区高校毕业生服务期内的生活补贴、社会基本保险、体检、培训经费以及国家助学贷款本息补助由省财政安排专项经费支付。

2.各县(区)民政局要按照政策规定,及时、足额落实高校毕业生的生活补贴、社会保险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助等资金。服务期间解除协议的,应于次月起停发生活补贴。每年年底前,将高校毕业生资金使用情况及时上报省民政厅。

(三)日常管理。各有关县(区)民政部门要按照“谁用人、谁负责”、培养使用并重和分级管理的原则,加强对高校毕业的教育管理工作。

1.服务社区高校毕业生所在的县(区)民政局、所在街道(镇)和社区的主要负责人要担负起高校毕业生服务社区计划组织实施的领导责任,经常督促落实、检查指导高校毕业生日常管理工作,及时了解其在社区服务情况,提供工作和生活条件保障,组织教育培训和安全健康等日常管理工作。

2.服务社区高校毕业生原则上一个社区安排1名,最多不超过2名。服务期间,上级机关不得随意借调或调整服务岗位,因特殊情况需要借调或调整的,应由本人提出申请,原服务社区、接收单位及所在县(区)民政局审核同意,市民政局批准后,报省民政厅备案。高校毕业生应按照协议规定期限完成服务工作,由于身体状况等特殊原因不能继续服务的,应提出解除协议申请,经省民政厅批准,并履行有关手续,方可离开。服务期未满自行离开或解除协议的,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3.服务社区高校毕业生的年度考核工作由县(区)民政局会同人社局(公务员局)组织实施,市民政、人社部门负责本区域考核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考核结果报送服务社区所在县(区)人社部门,存入本人档案,并报省民政厅备案。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经省民政厅、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颁发《福建省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项目证书》,作为服务期满后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依据。

4.对管理服务不到位、优惠政策不落实的县(区),省民政厅将调整其今后的招募名额,直至停止招募。

(四)服务社区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后自主择业。

市民政局和县(区)民政部门要建立日常跟踪和定期跟踪工作制度,安排专人具体负责,完善动态化的就业数据库,及时准确掌握就业情况,积极做好各项就业跟踪统计工作。统计结果应及时上报省民政厅备案。

四、政策支持

(一)服务社区高校毕业生服务期间的生活补贴每人每月1800元。同时,参照服务社区所在的城市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政策规定和标准,由所在街道(镇)统一办理社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生育、工伤)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二)实行贫困生助学贷款国家代偿政策。服务社区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由省级财政按每人每年2000元代为偿还。

(三)在全省公务员录用考试中,安排当年招录计划数15%的职位,定向招录当年服务行将期满考核合格和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服务社区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高校毕业生。

(四)省、市、县(区)相关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拿出一定比例,聘用当年服务行将期满考核合格和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服务社区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高校毕业生。当年服务期行将期满考核合格和服务期满考核合格服务社区高校毕业生,报考省、设区市事业单位的,笔试总分加3分;报考县(市、区)、乡(镇)事业单位的,笔试总分加5分。

(五)对于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符合用人单位岗位要求并愿意继续留在服务县(市、区)街道(镇)工作的,县(市、区)人社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在相关街道(镇)所属的事业单位编制内新增工作人员时,可免于参加统一招考,由接收单位报县(市、区)人社部门办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核准相关手续。

(六)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并符合报考条件的,在服务期满后三年内报考省内普通高校硕士研究生,在同等条件下招生单位优先录取。对于已被录取为研究生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参加高校毕业生服务社区计划的,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至服务期满。

(七)服务期间,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应提供免费的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安排,并建立服务期满高校毕业生专门人才数据库,有针对性地提供就业指导和推荐服务,帮助其落实就业单位。

(八)服务期满考核合格被机关事业单位录(聘)用的或进入国有企业就业的,其服务期间计算连续工龄。其中:被录用为公务员的,试用期工资可高于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公务员的试用期工资,按相同学历新录用公务员转正定级工资标准低1个级别工资档次的数额确定;被事业单位聘用,岗位工资按所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比照本单位相同学历新聘用人员定级工资标准确定。对到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试用期直接按试用期满后工资确定。

凡通过享受政策待遇,被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服务基层项目高校毕业生,不再享受报考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专项职位、报考事业单位加分和基层事业单位考核聘用等就业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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