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学院关于疫情防控的法纪提醒

三明学院
内容摘要:
速读文章内容
三明学院关于疫情防控的法纪提醒

三明学院

1.任何单位和个人要严格遵守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条例、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防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实施疫情防控及应急处理措施。

有关单位要依法规范捐赠、受赠行为,确保受赠财物全部及时用于疫情防控;要依法做好疫情报告和发布工作,按照法定内容、程序、方式、时限及时准确报告疫情信息;要加强疫情防控法治宣传和法律服务,开展疫情防控普法宣传,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增强法治意识,依法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重要讲话精神)

2.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三十一条规定)

3.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地的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七条规定)

4.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或疑似患者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等传染病预防和控制措施,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较轻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五十条予以处罚;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予以处罚;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予以处罚,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

5.明知自己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引起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传播或者有引起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予以处罚,致人重伤、死亡的,最高可判处死刑。

6.以暴力、威胁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或者患者在隔离治疗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方式抗拒隔离的,情节较轻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五十条予以处罚;涉嫌妨害公务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予以定罪处罚,最高可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7.已确认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患者,有脱掉口罩向医务人员吐口水,撕扯医务人员防护服等行为的,情节较轻的,属故意伤害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涉嫌故意伤害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予以从重处罚。

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暴力伤害医生,造成医护人员人身伤害,附带性严重扰乱疫情防控秩序,比如,造成医疗秩序混乱、医护人员不足、援助医生短缺等,将从重处罚。

8.谎称自己是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随意殴打他人、公然强拿硬要、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并威胁前来制止其行为的民警、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情节较轻的,涉嫌其他寻衅滋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二十六条四项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予以从重处罚。

9.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有关的恐怖信息,或明知是编造而故意传播的行为,或者宣传信耶稣等宗教能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虚假恐怖信息。涉嫌散布谣言,谎报疫情或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予以处罚;涉嫌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予以定罪处罚,最高可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

10.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有关规定,如在应对公共突发事件中,不服从指挥、调遣或者消极对抗,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擅离职守或者不按规定报告、不采取措施处置或者处置不力等,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1.党员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有关规定,不及时准确报送疫情防控工作信息,擅离职守,不到岗到位,工作流于形式,作风不实、履责不力等,视情况分别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12.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有关规定,如履行管理、监督职责不力,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等,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七条规定予以问责。

望全校师生严格遵守疫情防控的法律法规、省市规范性文件、市防控指挥部和学校防控领导小组公告的规定,同舟共济、联防联控、共克时艰,坚定信心合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三明学院融媒体中心

来源:纪委纪检监察室

排版:林丽红

校审:汉卿

三明学院

首页

文中提到的大学

相关内容

最新发布

专题合集

艺考培训-福建本科院校-三明学院-微高校-院校号-三明学院-三明学院关于疫情防控的法纪提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