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疫情防控,你必须知道的法律知识!

三明学院
内容摘要:
速读文章内容
关于疫情防控,你必须知道的法律知识!

三明学院

突然间爆发

在春节期间的新型冠状病毒

让全国人民都投入到

这场疫情的对抗当中

国家也出台了关于冠状新型病毒的法律

就和小编一起来了解吧

01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是不是法定传染病

是。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法律规定以外的其他传染病,根据其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需要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并予以公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后,基于目前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病原、流行病学、临床特征等特点的认识,报国务院批准同意。

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发布了2020年第1号公告,明确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

02

对新冠肺炎采取甲类传染病管理的主要预防、控制措施有哪些?

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03

是否可以拒绝隔离治疗或者脱离隔离治疗?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因此,感染或者疑似感染新冠肺炎的,应当积极配合医疗机构采取的上述措施。如拒不配合隔离治疗或者脱离隔离治疗的,既对自己不负责,也对他人不负责,公安机关将依法有权对其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04

如何判定自己是否属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密切接触者?

2020年1月28日,国家卫健委发布了最新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密切接触者管理方案(第三版)》,该方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做了明确界定: 密切接触者指与疑似病例、确诊病例、轻症病例发病后,无症状感染者检测阳性后,有如下接触情形之一,但未采取有效防护者: 1. 共同居住、学习、工作,或其他有密切接触的人员,如近距离工作或共用同一教室或在同一所房屋中生活。 2. 诊疗、护理、探视病例的医护人员、家属或其他有类似近距离接触的人员,如到密闭环境中探视病人或停留,同病室的其他患者及其陪护人员。 3. 乘坐同一交通工具并有近距离接触人员,包括在交通工具上照料护理人员、同行人员(家人、同事、朋友等)、或经调查评估后发现有可能近距离接触病例(疑似病例、确诊病例)和感染者(轻症病例、无症状感染者)的其他乘客和乘务人员。不同交通工具密切接触判定方法。

4.现场调查人员调查后经评估认为符合其他与密切接触者接触的人员。判定的密切接触者请填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密切接触者登记表》。

05

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病人、疑似病人和处于隔离观察期的密切接触者不服从管理时,应如何处理?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06

在疫情防控中,个人有哪些义务?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根据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根据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07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传播或者有引起传播严重危险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吗?

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08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疫情信息的人,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编造并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暂停其业务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对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9

是否免退票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80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铁路、民航、旅游、影视等多行业集中发布相关政策,为群众提供力所能及的便利,减少影响、损失,体现了企业的社会责任和担当。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导致的行程改变或档期调整属于民法上的不可抗力,可以减免相应责任。

10

问题口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两高《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超过5万元的,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分别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11

特殊报销政策

国家医保局日前发布通知,对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等患者采取特殊报销政策:将国家卫健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覆盖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临时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发挥医疗救助资金的兜底保障作用,打消患者就医顾虑,异地就医患者先救治后结算;预付资金减轻集中收治医院垫付压力,患者医疗费用不再纳入医院总额预算控制指标。

12

保护个人信息

根据《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不当泄露个人信息,将被处以行政处罚,甚至可能涉及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也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不得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如发生泄露对相关责任人可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知法守法不犯法

了解关于疫情的相关法律

才能帮助国家更好的度过困难

武汉加油!中国加油!

三明学院

三明学院融媒体中心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黔微普法公众号

编辑:陈瑾华

校审:李雅琪

三明学院

首页

文中提到的大学

相关内容

最新发布

专题合集

艺考培训-福建本科院校-三明学院-微高校-院校号-三明学院-关于疫情防控,你必须知道的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