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全党全国上下艰苦努力,当前已初步呈现疫情防控形势持续向好、生产生活秩序加快恢复的态势。但我们也不可掉以轻心,麻痹大意,要清醒认识当前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的复杂性,增强统筹抓好各项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框架内,要夺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双胜利,就必须更加重视法治的保障作用,使得各项工作始终行驶在法治的轨道上。
近期,个别地方出现了疑似甚至确诊的新冠肺炎患者,拒绝接受隔离治疗、擅自脱离隔离,甚至还去公共场所的情况。
今年2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等就已发布《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对上述行为的定罪处罚作出明确规定:新冠确诊病患拒绝隔离进入公共场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
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
为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社会安定有序,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根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疫情防控时期维护社会大局稳定的重大意义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上来,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安排,按照中央政法委要求,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将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坚决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压倒一切的头等大事来抓,用足用好法律规定,依法及时、从严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
(一)依法严惩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二)依法严惩暴力伤医犯罪。在疫情防控期间,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的严重后果,或者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以侮辱罪或者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三)依法严惩制假售假犯罪。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药、劣药,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处罚。
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
(四)依法严惩哄抬物价犯罪。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五)依法严惩诈骗、聚众哄抢犯罪。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规定,假借疫情防控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在疫情防控期间,聚众哄抢公私财物特别是疫情防控和保障物资,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以聚众哄抢罪定罪处罚。
(六)依法严惩造谣传谣犯罪。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利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虚假疫情信息或者其他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定罪处罚。
对虚假疫情信息案件,要依法、精准、恰当处置。对恶意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制造社会恐慌,挑动社会情绪,扰乱公共秩序,特别是恶意攻击党和政府,借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要依法严惩。对于因轻信而传播虚假信息,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七)依法严惩疫情防控失职渎职、贪污挪用犯罪。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防治监管职责,导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九条的规定,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
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新型冠状病毒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以传染病毒种扩散罪定罪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受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截留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款物,或者挪用上述款物归个人使用,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以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挪用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处罚。
(八)依法严惩破坏交通设施犯罪。在疫情防控期间,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
办理破坏交通设施案件,要区分具体情况,依法审慎处理。对于为了防止疫情蔓延,未经批准擅自封路阻碍交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由主管部门予以纠正。
(九)依法严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定罪处罚。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以非法狩猎罪定罪处罚。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包括开办交易场所、进行网络销售、加工食品出售等),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购买,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定罪处罚。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购买,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十)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的违法行为。实施上述(一)至(九)规定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扰乱单位秩序、公共场所秩序、寻衅滋事,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阻碍执行职务,冲闯警戒带、警戒区,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他人,诈骗,在铁路沿线非法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盗窃、损毁路面公共设施,损毁铁路设施设备,故意损毁财物、哄抢公私财物等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由有关部门予以其他行政处罚。
对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有关违法犯罪的,要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量,依法体现从严的政策要求,有力惩治震慑违法犯罪,维护法律权威,维护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三、健全完善工作机制,保障办案效果和安全
(一)及时查处案件。公安机关对于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的案件,要依法及时立案查处,全面收集固定证据。对于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人员,公安机关要依法协助医疗机构和有关部门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二)强化沟通协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沟通协调,确保案件顺利侦查、起诉、审判、交付执行。对重大、敏感、复杂案件,公安机关要及时听取人民检察院的意见建议。对社会影响大、舆论关注度高的重大案件,要加强组织领导,按照依法处置、舆论引导、社会面管控“三同步”要求,及时向社会通报案件进展情况,澄清事实真相,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三)保障诉讼权利。要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特别是辩护权。要按照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要求,积极组织律师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依法提供辩护或者法律帮助。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律师辩护代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引导广大律师依法依规履行辩护代理职责,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
(四)加强宣传教育。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结合案件办理深入细致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要选取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加大警示教育,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充分展示坚决依法严惩此类违法犯罪、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决心。要引导广大群众遵纪守法,不信谣、不传谣,依法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为疫情防控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法治和社会环境。
(五)注重办案安全。在疫情防控期间,办理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案件,办案人员要注重自身安全,提升防范意识,增强在履行接处警、抓捕、羁押、讯问、审判、执行等职能时的自我保护能力和防范能力。除依法必须当面接触的情形外,可以尽量采取书面审查方式,必要时,可以采取视频等方式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被害人、证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人民法院在疫情防控期间审理相关案件的,在坚持依法公开审理的同时,要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聚集,切实维护诉讼参与人、旁听群众、法院干警的安全和健康。
最高法副院长杨万明表示,疫情发生以来,绝大多数群众能够依照法律规定,自觉配合和支持有关部门依法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但有的地方也出现了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的现象。
如已经确诊或者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人拒不服从隔离治疗措施,或者曾经进出疫情高发地区、已出现发热等感染症状,仍刻意隐瞒甚至进入公共场所等等。
“上述行为不仅危害行为人自身的生命健康安全,而且危害公共卫生和公共安全,应当依法惩治。为准确适用法律,《意见》区分案件不同情况,特别是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对定罪处罚作出了明确。”他说。
一个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应当接受隔离治疗。已经确诊或者疑似病人违背法定义务,拒绝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的,显属“明知故犯”,属于希望或者放任新型冠状病毒传播,危害公共安全,对此,依法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基于此,《意见》明确,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两种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一是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二是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此外,还可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已决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防控措施。
《意见》明确,其他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疫情之下如何正确应对非常时期的非常做法,对于管理者和被管理者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不久前,一名正在隔离观察的康复患者擅自外出,并试图乘坐地铁,导致两名安检员需要被隔离。他的行为就违反了我国传染病防治法,如果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可能还会触犯刑法。目前我国在疫情防控中最主要的法律依据就是传染病防治法,而由于该法律主要规定的是行政处罚等法律责任,所以当情节严重时,就需要依照刑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主任王爱立说:“刑法对严重违反防控措施主要涉及三个罪名,一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二个就是刑法第330条规定了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违反传染病防治法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依法防控的措施,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严重传播危险的都要适用妨害传染病防治规定;第三个就是妨害公务罪,对在疫情当中拒绝执行相关防控措施的以暴力和危险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依法防控职责的,严重的构成犯罪的要依照刑法第277条关于妨碍公务罪追究,对其中情节轻微的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
涉及刑法的这三项罪名中,最严重的就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针对类似在特殊时期出现的特殊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结合此次疫情防控中的工作实际,出台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意见,其中做了明确规定,有两种情形可以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王爱立说:“第一已经确诊的病人和病源携带者,拒绝隔离措施或者在隔离措施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并进入到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第二种情形就是疑似病人,拒绝治疗或者在隔离期未满,脱离治疗并进入到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中,引起新冠肺炎的传播或者传播危险的,这两种情形都要适用刑法关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司法部门对于疫情中如何适用法律,也提出了具体的解释性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强调,在实践中要严格依照刑法的规定,注意区分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以及主观恶性程度等因素,防止轻罪重判和重罪轻判,既要坚决维护防疫工作的正常秩序,同时也要坚持罪刑法定等法治原则,使整个防疫工作依法科学有序进行。
王爱立说:“犯罪有几个构成方面,故意与过失要有区别,犯罪危害的结果要有区别,犯罪的主观恶性程度要有区别,这些都在适用法律中要做出全面准确地分析才能够正确适用法律。”
而对于疫情防控中的管理人员,如何把握好管理力度,我国法律也给出了明确的指导,要求依法采取疫情防控措施,坚持主体适合,手段合法,措施适度。
主体要合适
我国传染病防治法明确规定,只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有权决定采取必要的防控措施。而在疫情爆发的初期,一些村镇甚至是个人,擅自设卡堵路、断路,这种行为也会阻碍工农业产品,居民生活用品,甚至是疫情防控物资的运输。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铁伟说:“采取这些措施一定要依法审慎采取,不得擅自行动,比如擅自阻断公路的行为就要依法纠正,各地一定要按照中央的部署,坚持全国一盘棋,统筹处理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之间的关系。”
手段要合法
按照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在疫情发生期间,各地政府可以对于特定的场所,特定的人群,采取隔离措施,但是需要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疫情的发展,因应施策,分类指导。
臧铁伟说:“个别地方对于外地人员一律劝返,还有个别地方对于本地一些居民采取锁死家门禁止出入,这些过激的隔离措施,超出了疫情防控必要的限度和需要,应当说既不合理也不合法。各地一定要根据本地疫情防控的实际情况,根据疫情的危害及其影响,全面客观地采取正确的应急响应等级和相应的疫情防控措施,避免采取一刀切的硬隔离措施,避免对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不利影响,也尽快恢复生产经营的秩序。
依法防控措施要适度
臧铁伟说:“近期一些地方在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时候,发生了侮辱他人,殴打他人,甚至损害公私财物的情况,对此必须坚决予以制止,依法纠正,对于情节恶劣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各地在进行疫情防控工作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加强宣传和引导,同时也要提高执法的水平,提高执法的精细化、人性化和科学化。”
经过全国上下艰苦努力,当前已初步呈现疫情防控形势持续向好、生产生活秩序加快恢复的态势,各地积极推进有序复工复产。但是由于受到疫情影响,一些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它们的生产经营活动遇到了很多困难。目前从中央到地方,出台了很多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的措施,以帮助这些中小微企业度过难关。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主任郭林茂说:“比如针对中小企业财政支持力度不充分的问题,法律规定,中央财政应当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国家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针对中小企业,税收压力大的问题,法律规定,国家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按照规定,可以缓征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增值税;针对中小企业负担重的问题,法律规定,对于一些小型微型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减免的优惠政策。”
此外,根据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2月27日公布的数据,疫情发生后,公安机关已立案侦办涉野生动物刑事案件776起,查处行政案件1804起,打击处理2556人,收缴野生动物8.8万头(只),联合有关部门清理检查集贸市场、餐饮等场所29.3万处。
全国人大常委会近日作出决定,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明确规定对涉及野生动物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加重处罚,并且开始着手推动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刑法的有机衔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年拟进行的刑法修改中,有望加入与野生动物保护相关的内容。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主任王爱立说:“疫情发生以来,社会公众和一些专家学者对刑法都提出了修改完善的建议,提出现行刑法更多是侧重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建议从保护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的角度,来适当扩大刑法保护野生动物范围。下一步刑法的修改,将结合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改,生物安全法的制定等一系列修法立法工作来做好刑法和相关法律之间的衔接。刑法修正案已经被列入今年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我们也在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的要求积极开展刑法的相关修改工作。为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和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提供有力的刑法保障。”
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显著优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向前推进一步,法治建设就要跟进一步。当前这样一个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的非常时期,同时也是一个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的关口和机会。而要赢得最后的胜利,也需要每位公民都能增强法律意识,凝聚更广泛的共识,形成更加一致有效的行动。
此时此刻,我们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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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福建共青团
排版:肖家慧
校审:李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