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农村紧缺师资代偿学费计划
实施办法
根据《中共三明市委 三明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明委发〔2019〕11号),为引导鼓励大学毕业生到农村任教,完善农村教师补充机制,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教师队伍建设,特制定三明市农村紧缺师资代偿学费计划实施办法。
一、代偿对象和基本条件
1.代偿对象:从2020年起新录用到我市乡镇(不含县级政府所在镇)及以下的公办农村中小学任教的省内全日制普通高校和省外全日制普通高校福建生源的应届或往届本科及以上毕业生。
2.基本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纪守法,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志为农村教育事业服务。
(2)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和学位,所学专业应与任教学科一致或相近,具备相应任教学科的教师资格证。
(3)任教学科应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师资紧缺学科。
(4)身心健康。
二、代偿标准和经费来源
在履行相关协议和符合有关要求的前提下,任教满1年后每人每年退费5000元,连续退费4年,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承担。
三、服务期限和要求
享受代偿学费政策的毕业生应在农村连续任教至少5年(含见习期),服务期满后鼓励其继续在农村学校任教。在5年服务期内可在所在县域农村学校间流动,可参加教师在职进修或培训,但不得从事教育行政管理工作,不得报考脱产研究生。
四、申请程序
1.高校毕业生经县(市、区)教育局按规定程序录用为公办在编正式教师后,如本人符合代偿学费计划规定的条件,且愿意履行到农村任教代偿学费有关协议的规定,应于当年9月20日前由本人向县(市、区)教育局提出申请(申请表见附件1)。经县(市、区)教育局审核后,由县(市、区)教育局在全县(市、区)教育系统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县(市、区)教育局与申请人签订《三明市农村紧缺师资代偿学费协议书》(见附件2)。
2.县(市、区)教育局根据签订的协议填写《三明市农村紧缺师资代偿学费人员基本情况审核表》(见附件3),会同县(市、区)财政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后实施。
五、考核办法和代偿程序
1.县(市、区)教育局于每年7月底前对在享受代偿学费政策服务期内的教师进行考核。考核内容以代偿学费协议书以及县(市、区)教育局、学校的有关规定为准,考核与教师的年度考核工作结合进行。考核结果作为当年度是否享受代偿学费政策的依据。
2.考核工作结束后,县(市、区)教育局据实填报《三明市农村紧缺师资代偿学费人员年度变动情况审核表》(见附件4),将考核不合格、因特殊原因终止协议和不履行协议规定要求等情况作为调减本年度及后续年度享受代偿学费人数的因素填列,会同县(市、区)财政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发放代偿学费。
六、履约要求和违约责任
享受代偿学费的教师应按照《三明市农村紧缺师资代偿学费协议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在农村学校任教。若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或不履行协议的,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1.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不予拨付当年度代偿金额。
2.经县(市、区)教育局指定的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医院确认,因身体原因无法继续承担教学工作的,停止代偿学费,以前年度已领取的代偿金额不需要退还,也不需要缴纳违约金。
3.在服务期内违反协议有关规定的,停止代偿学费,并要求享受代偿学费的教师退还以前年度已领取的代偿金额并缴纳违约金,退还的代偿金额及缴纳的违约金由县(市、区)教育局统一收缴后退缴同级财政局,统筹用于农村紧缺师资代偿学费。上述金额清偿前,不予办理工作调动等有关手续。
七、管理职责和组织分工
县(市、区)教育、财政部门应加强联系和协调,分工负责,共同做好农村紧缺师资代偿学费计划的有关工作。县(市、区)教育局负责指导各地做好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任教代偿学费的宣传、动员工作,并做好享受代偿学费政策毕业生的招聘录用、考核及其他有关工作。县(市、区)财政局负责及时下拨代偿学费专项资金。
八、政策衔接及有关事项
1.本办法实施后,已列入我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村学校代偿学费的教师,不再重复申请享受代偿学费政策。
2.本实施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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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版:林丽红
来源:师范学部
校审:李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