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民办学校如何分类登记、民办教育如何规范?这三份通知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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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民办学校如何分类登记、民办教育如何规范?这三份通知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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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福建省教育厅官方网站上连续发布三份民办学校相关通知,相关部门还就这三份通知作了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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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点击可查看通知全文);

★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点击可查看通知全文);

★福建省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发布《关于推进民办教育规范健康发展的通知》(点击可查看通知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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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三份通知作了哪些重要规定?记者作了整理——

福建省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

民办学校如何分类?

民办学校分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和营利性民办学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是指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是指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义务教育阶段不得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

实行分类管理后民办学校如何设立审批?

民办学校的设立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批。《登记细则》规定:

一是在程序上,经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发给办学许可证后,依法依规分类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

二是在设置标准上,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无相应设置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管理权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

三是在审批机关上,设立实施本科及以上教育的高等学校由省级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实施高职(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向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备案文件,办理备案工作;设立实施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实施高中阶段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原则上由学校所在地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实施学前教育、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以及以面向中小学生举办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补习辅导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原则上由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民办职业资格培训学校、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设立民办普通技工学校审批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委托所在地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具体经办,设立高级技工学校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设立技师学院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

四是在学校名称上,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体现学校的办学层次和类别。不得冠以“中央”“中国”“中华”“国家”“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在向审批机关申请筹设审批或设立审批前,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名称预先登记。

实行分类管理后新设民办学校如何进行登记?

正式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符合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到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为事业单位。其中,实施专科及以上层次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由省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办理登记。实施高中阶段及以下层次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同级的相关部门办理登记。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同级的相关部门办理登记;非营利性民办技工学校,由审批机关同级的相关部门办理登记。

实行分类管理后民办学校如何进行登记?

2017年9月1日前设立的民办学校应当在2022年12月31日前办理分类登记手续,未按期办理的原则上不得转设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特殊情况需要转设的,须经主管部门批准。民办学校在未完成分类登记前,原登记为企业法人的按照营利性民办学校管理;原登记为民办非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的按照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管理。

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学校的,依法修订学校章程,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继续办学;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在政府相关部门监督指导下,由学校组织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出资者出资、办学积累、财政投入、社会捐赠等资金资产和债权债务情况,并缴纳相关税费,重新办理办学许可和法人登记手续,继续办学,办学积累、财政投入、社会捐赠等不得作为举办者的出资。

现有民办学校终止时的补偿与奖励有何规定?

《登记细则》规定:现有民办学校(指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公布前设立的民办学校,下同)直接选择终止办学的,或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继续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后终止办学的,学校财产在依法清偿并扣除财政投入、社会捐赠形成的资产后仍有剩余的,根据出资者申请,可用于对出资者进行补偿或奖励,补偿或奖励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补偿或者奖励金额不超过2017年9月1日前的出资金额与该出资的历年折算利息之和,并扣除出资者历年取得的合理回报与合理回报的历年折算利息之和后的金额,具体补偿或奖励办法由学校所属同级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定。

福建省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哪些学校适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所称营利性民办学校,是指社会组织或个人出资办学,依法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举办者可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办学结余进行分配的民办学校或民办教育机构。

如何申请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申请设立作出如下具体规定:一是在设置标准上,参照国家同级同类学校设置标准。二是在设立程序上,一般分筹设、正式设立两个阶段,也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三是在举办者资质上,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具备与举办学校的层次、类型、规模相适应的经济实力。社会组织在法人资格、信用状况、法定代表人等方面,个人在国籍、信用状况、犯罪记录、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等方面,应当符合规定条件。四是在申请材料上,应提交法律法规、学校设置标准规定的材料和学校党组织建设的有关材料。五是在登记程序上,经审批机关批准正式设立并颁发办学许可证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法到市场监管部门登记。

如何规范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财务及资产管理?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财务及资产管理主要规定如下:一是依法执行财务会计制度,独立设置财务管理机构,统一学校财务核算,不得账外核算。二是建立健全财务内部控制制度,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或者预算数代替实际支出数。三是按学期或者学年收费,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公示。四是实行财务专户管理制度,学校收入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保障学校教育教学和建设发展需要。党建、思想政治和群团组织等工作经费纳入学校经费预算。五是落实学校法人财产权,办学结余的分配应当在年度财务结算后进行。六是建立健全风险防范、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七是设立风险基金,主要用于退还学生学费、补发教师工资、偿还债务等支出。风险基金5年累计总额不低于学校满规模年学费收入的20%。

如何完善营利性民办学校信息公开规定?

营利性民办学校信息公开是加强社会监督的有效方式。针对信息公开问题,《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营利性民办学校提出三个方面要求:一要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二要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企业年度报告、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企业信息。三要通过学校网站、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场所和设施公开,并可根据需要设置公共阅览室、资料索取点方便调取和查阅。

如何监督和规范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教育、人社和市场监管等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进行监督与管理。主要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实施营利性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制度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二是加大对招生、教育教学、学籍学历注册等关键环节的监管力度。三是通过实施社会审计、建立监管平台等措施,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财务资产状况加强监督。四是针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可能出现的违法违规办学行为,规定了处罚主体和处罚措施。五是明确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负面清单。

关于推进民办教育规范健康发展的通知

★民办学校要明确办学定位。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无论是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还是营利性民办学校都要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鼓励学前教育阶段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支持民办幼儿园开展示范园创建,坚持科学保教,防止和纠正“小学化”现象。

★民办学校办学条件应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设置标准和有关要求,在校生数要控制在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规模内。

★积极鼓励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相互购买管理服务、教学资源、科研成果。

★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评优表彰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有同等权利。

★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按规定同等享受国家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国家资助政策。

来源:海峡教育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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