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做好2016年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初评工作的通知

陇东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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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2016年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初评工作的通知

陇东学院

各学院:

为了有序做好我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推荐工作,使真正符合条件的学生得到奖励和资助。现将初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

依据《陇东学院国家奖助学金实施细则》(陇东学院发[2008]19号)和《陇东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陇东学院发[2012]36号)文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国家奖学金。

1.学习成绩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全班前10%,且全学程无补考、违纪等不良信用记录。

2.学习成绩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全班前10%,但须在前30%以内,同时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标准详见附件1),且全学程无补考、违纪等不良信用记录。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依据《陇东学院国家奖助学金实施细则》(陇东学院[2008]19号),符合条件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二、初评程序

1.学生个人申请。学生本人向所在班级提出申请,写出申请理由、学习成绩、平时表现、家庭经济状况、受表彰情况等。

2.班级民主评议。对符合初评条件的学生,结合学生平时表现,经班级民主评议小组,班主任或辅导员同意后,提交 200字以内的个人简介(见附件2),报所在学院。

3.学院审查、公示。以学院为单位,严格依据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初评条件进行审查,确定初评人选,并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初评工作于9月30日前结束,初评材料由学院留存。

4.学校评选推荐文件下达后,各学院根据分配名额,从初评人选中确定推荐学生。

三、工作要求

1.各学院要按照评选条件广泛宣传,充分发扬民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工作原则认真做好初评。确保名额下达后,推荐工作顺利开展。

2.各学院要设立学生咨询、投诉电话。对师生反映的问题及时调查核实并妥善处理。

学生工作处

2016年9月20日

附件1、教财厅函〔2010〕16号(相关摘要)

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标准如下(摘自教财厅函〔2010〕16号):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党委宣传部 新媒体中心

编辑/审核:张立德

总审:王 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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