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陇东学院校园新媒体管理工作的通知
为了贯彻落实好校党委下发的《陇东学院新媒体建设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陇东学院党发(2016)1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对校园各类新媒体的规范管理,整合媒体资源,发挥其在师生思想引领、文化传承、舆论宣传、风采展示和信息服务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党委宣传部决定近期对全校新媒体进行登记备案,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新媒体登记备案
1.登记备案范围:以学校名称、各单位名义或者标志包含“陇东学院”、“陇院”字样、校徽等与学校标识有关的公共网络平台账号,包括微博、微信、手机报、移动客户端等媒体平台;由校内各部门、学院或学生组织注册或者运营管理的新媒体;
2.登记要求:各党总支应对所属单位开设微博、微信等新媒体情况进行统一登记,按要求填写《陇东学院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备案表》,加盖公章后于12月15日前交至党委宣传部校报编辑部(办公楼532,联系电话8658825)。校级学生组织盖校团委公章,院级学生组织盖学院党总支公章,同时将登记表电子稿发送至:ldxygfwx@163.com。
3.登记时间:2016年11月-12月30日
二、新媒体管理与维护
1.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党总支应主动建立健全微博、微信等新媒体的管理制度,加强对所属单位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内容的审核与日常管理等工作。
2.校内各单位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发布和转载有关信息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及各类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的信息。
3.未经学校授权,校内各单位微博、微信等新媒体不得擅自发布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突发事件和社会热点及敏感问题的相关内容。如确需对外发布的,应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发布。
4.校内各单位今后新开通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应在开通后五个工作日内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三、有关要求
1.请各单位高度重视,严格按照国家关于互联网管理的相关规定,对校内新媒体实行登记备案,确保校内新媒体的规范管理和安全运行。
2. 各单位在完成本次备案登记后,若原有新媒体名称以及相关信息发生变更,或新增新媒体,请随时到党委宣传部备案登记。
3. 今后各单位申请新媒体平台,需报校党委宣传部备案。
特此通知
党委宣传部
附件:
注:登记表(一式两份),盖章后各党总支(校团委)存档一份,另一份交至党委宣传部备案。
党委宣传部 新媒体中心
编辑:景若恒
审核:景若恒、张立德
总审:王 飞
投稿邮箱:ldxygfwx@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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