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来源:兰州市安宁区武装部
甘肃政法大学参军入伍学生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鼓励我校学生踊跃参军入伍,加强对参军入伍学生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办法(试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及《甘肃省征兵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参军入伍学生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是学校人民武装部。
第三条 参军入伍学生是指我校依法应征入伍的新生、在校学生和应届毕业生。
第四条 参军入伍服义务兵役的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入学资格,退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但需按下列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一)入伍新生凭学校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到入伍地县级征兵办领取并填写《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以下简称《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
(二)学校招生部门接到经政府征兵办审核的新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有关材料后,依法依规审核录取资格,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生个人信息中标注“参军入伍”,出具《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
(三)入伍新生退役后2年内,可在退役当年或第二年新生入学期间,持《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和学校录取通知书,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入伍新生重新报名参加高考或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视为自动放弃原入学机会,入学资格不再保留。
第五条参军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在校学生,学校一次性发给奖励奖金5000元;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退役后2年内允许复学。在校学生因参军入伍保留学籍、退役后复学,需本人提出申请,学校武装部审查、汇总后,交教务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在校学生或新生参军入伍退役复学或入学后,可提出转专业申请,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第七条在校学生或新生参军入伍退役复学或入学后,可免修军事技能训练等相关课程,直接获得学分。
(一)免修军事技能训练课程,成绩计为90分;
(二)免修5个学分技能类公共选修课程,成绩计为80分;
(三)按学年免修公共体育课程,成绩计为80分。
(四)入伍期间的实习、实践类课程不作要求,直接获得学分,成绩计为80分。
第八条学校对参军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学生,落实国家资助相关政策。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
第九条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标准,本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据实补偿或代偿。退役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的学费金额执行。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第十条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的年限,按国家规定的相应修业年限据实计算。
第十一条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由学校武装部(学生处)会同研究生处、财务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参军入伍学生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参军入伍学生参加升学考试,可获得下列加分或奖励:
(一)应届毕业生、在校学生或新生参军入伍服义务兵役,分别在退役后3年内、退役完成本科学业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二)学校硕士研究生招生每年面向高等学校应征入伍退出现役,且符合报考条件者,设立“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自主确定“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我校考生。
第十三条参军入伍学生退役复学或入学后,在各类学生评优表彰活动中,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评优表彰。参军入伍学生退役复学或入学后,获得各类奖学金的,可相应提高一个等级(最高为一等)。在校生服役期间表现优秀获得部队嘉奖,复学后一直表现优秀者,可直接授予“甘肃政法学院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
第十四条参军入伍的毕业生士兵,退役后一年内可视同当年的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报到手续。退役毕业生士兵可参加学校组织的就业招聘会,享受就业信息、重点推荐、就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第十五条 报名参军且体检、政审合格的学生,不服从组织安排,拒绝服兵役的,或因个人原因被部队退回或处理的,按《兵役法》和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不享受任何优待政策,已享受的予以追回。
第十六条 未经学校批准私自通过社会或其他途径应征入伍的学生,不享受学费补偿(资助)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优待政策。
第十七条报名应征入伍的学生,需留校进行体检(含复检)、政审、心理测试等活动的,由学校后勤总公司集中免费安排住宿。
第十八条学校对报名应征入伍、参加体检或心理测试等活动的学生,给予一定的交通补贴;学校不能安排住宿的,发给住宿补贴。补贴标准由武装部会同财务部门商定。
第十九条国家对大学生应征入伍有新的政策规定时,执行国家新的政策规定。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学校人民武装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月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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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马嘉
咨询地址:甘肃政法大学办公楼四楼学生处思想政治教育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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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学生工作部(处)人民武装部
主编:李渝婵
责任编辑:雷宏哲
编辑:周千航
校审:王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