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022年三年制招生章程

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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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022年三年制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以及《202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为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常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全日制普通类、艺术类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校基本情况

第三条 学校基本情况

学校名称:常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学校代码:1256(普通类、艺术类)

校址: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湖塘常武中路28号,邮政编码:213164

第四条 学校介绍

常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独立设置的一所公立高等专科学校。学校先后荣获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江苏省先进基层党组织、江苏省文明校园、江苏省文明单位、江苏省德育特色学校和首批江苏省书香校园建设示范点等荣誉称号。

招生层次:专科

办学类型:公办、高等专科学校

颁发学历证书学校名:常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证书种类:全日制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是常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校长室。

第六条 学校的招生工作组织实施机构是常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办公室。

第七条 学校根据需要组建赴江苏省各市招生工作组,负责该地区招生宣传和咨询,并协助招生办公室进行招生录取。招生工作组组长由学校聘任。

第八条 学校的招生工作实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和第三方多重监督机制,学校招生工作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同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份高考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结合近年来本校生源计划编制情况,经审核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招生人数最终以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核定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录取规则

1.招生录取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学校负责,省教育考试院监督”的录取办法,统一组织,择优录取。

2. 学校优先录取平行志愿的考生,在平行志愿投档后招生计划仍有空余时,对缺额专业及其计划进行征求志愿。

3.普通类考生录取办法:

普通类专科批次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方式,按照“按分排序,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录取。考生的投档分为高考文化分。当投档分相同时,依次按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如仍相同,比较考生志愿顺序,顺序在前者优先投档,志愿顺序相同则全部录取。

4.艺术类考生录取办法:

(1)填报要求:7门学业水平测试科目D级或不合格数目不超过3门(技术科目测试不合格视为D级)。

5.艺术类考生兼报普通类按照普通类录取办法执行。

6.体检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规定执行,师范类专业要求请参照《江苏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其它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有关招生政策和规定执行。

7.综合素质评价要求:道德品质、公民素质、交流与合作合格;学习能力、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无D级,单项达到A级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一条 新生入学

新生入校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入学资格审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所有专业新生进校后外语学习语种为英语。

第十三条 学历文凭

录取的考生,按规定完成学业,毕业时颁发常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的普通专科毕业证书,并以此名称具印。

第六章 其他

第十四条 学校录取的考生,经江苏省招生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学校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经江苏省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苏价费〔2014〕136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学费等费用)按学年收取费用(币种:人民币)。

文科类专业4700元,

艺术类专业6800元,

学生公寓住宿费为每学年人民币1000~1200元(文件依据:苏价费[2006]185号)。

第十六条 助学政策

为鼓励学生全面发展,同时保证家境贫困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采取“奖、贷、助、减、免”等并用的助学措施。学生全面享受国家各项奖、助学金政策。

第十七条 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常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办公室

联系地址: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湖塘常武中路28号

邮政编码:213164。

联系人:刘老师、卞老师

招生咨询电话:0519-86303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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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本章程仅适用于常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022年度秋季招生工作。如有与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制定的政策相抵触之处,以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制定的政策为准。

第十九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常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于学校录取承诺。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常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常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2022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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