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体广美人
这个春节,有住上热搜的“冰墩墩”陪伴,
相信同学们都过了一个充实愉快的假期,
假期余额已不足,
生机勃勃、万象更新的校园正等你归来!
疫情防控不松懈,安全防护要先行,
请同学们依照如下返校通知要求,
平安、有序返校呦!
一
开学返校条件
(一)返校基本条件
个人健康状况良好,持有健康码“绿码”。返校前14天减少外出与聚集,并如实完成每日健康打卡,开展自我健康监测。
(二)暂缓返校情形
1.处在中高风险地区和实施封控、管控管理区域的学生暂缓返校,待所在地区降至低风险或解除封控、管控措施后,经审批同意方可返校。
2.近14天有中高风险地区以及高风险地区所在县(市、区,直辖市为街道)旅居史学生暂缓返校。近14天有中风险地区所在县(市、区,直辖市为街道)以及高风险地区所在地级市(盟、州,直辖市为区、县)旅居史学生须开展“3天居家健康监测+11天自我健康监测”(须在第13、14天进行核酸检测),建议此类学生暂缓返校,待区域内中高风险地区降至低风险后,经审批同意方可返校。
3.正处于隔离治疗期的新冠肺炎核酸检测阳性病例(含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隔离期未满的密切接触者、密切接触者的密切接触者,有通报的“同时空交集”暴露史重点人群以及健康码“红码”“黄码”学生须按照属地和学校相关管理要求完成相应的健康管理,经审批同意方可返校。
4.有发热、干咳、乏力、嗅(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症状的学生暂缓返校,待治疗无症状后,经审批同意方可返校。
5.目前身处境外(不包括澳门)及入境后尚未完成有关入境人员防控管理要求集中隔离、居家隔离管理的学生暂缓返校。目前身处境外的学生需合理安排返穗行程并预留充足时间完成相应的健康管理。
(三)可申请返校但返校后仍需健康监测的情形
近14天有中风险地区(包括发生本地传播但尚未调整为中风险地区)所在地级市(盟、州,直辖市为区、县)旅居史的学生可按学校相关管理规定申请返校,返校后需开展“四个一”健康管理和“14天自我健康监测”。
二
返校时间
第一批:本科生6147人,2月25日(星期五)返校报到,2月28日(星期一)正式上课。
第二批:研究生1123人,2月25日(星期五)返校报到,2月28日(星期一)正式上课。
第三批:城市学院学生2130人,其中在读生1820人2月27日(星期日)返校报到,2月28日(星期一)正式上课;新生310人3月5日(星期六)报到,3月7日(星期一)正式上课。
三
核酸检测要求
1.所有返校学生从市外返穗的,需持48小时核酸证明返穗。
2.对有本土疫情发生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旅居史的学生、未发生本土疫情的外省陆地边境口岸城市(陆地边境口岸城市名单见附件)旅居史学生,须在抵穗后在机场、火车站或24小时内尽早就近做一次核酸检测,并开展14天自我健康监测。
3.返校后,学校将分批开展一次全覆盖核酸检测。
四
返校流程
1.学生提前了解学校返校要求、返校时间、返校流程、进校路线等安排,确保完成返校前14天健康打卡。
本科生登录学校“智慧门户”网上办事大厅,填写“学生返校申请,上传粤康码/穗康码、14天行程码、核酸阴性证明截图”。入校后向辅导员提交本人签字的《本科生返校个人承诺书》。研究生向辅导员提交《返校个人承诺书》、粤康码/穗康码、14天行程码、核酸阴性证明截图。
2.若学生在返校过程中有出现发热、经停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及其所在县(市、区,直辖市为街道)、接触过疫情风险人员等情况,必须第一时间如实向学院辅导员报告,由学院重新审批其返校申请材料并上报学校医务所。
3.境外学生入境后须按属地疾控部门要求完成集中隔离和居家隔离管理的相应期限后,向学院提供解除隔离证明和核酸检测报告,查验后提出返校申请,经审批同意后可返校。计划从国外及港台地区入境内地的学生,需至少提前一周向学院辅导员报备入境详细行程。计划返回国内的国家公派留学生,必须征得国家留学基金委的同意方可返回。
五
返校时间及程序
进校时间:返校日8:00—18:00
入校时积极配合查验:
1.初检区。工作人员查看返校学生粤康码/穗康码、14天行程码,对学生进行体温测量,体温异常者引导进入临时观察区。
2.行李消毒区。工作人员对返校学生所携带行李物品进行消毒处理。
3.复测区。工作人员对体温异常的返校学生进行复测,并判断是否继续留在临时观察区或报告医务所处理。
4.前往宿舍。学生进入宿舍楼前开展体温测量。
因校园疫情防控需要,学生的陪送家人及车辆一律不得进入校园。
学生返校后实行严格的校园管理,坚持“非必要不出校、非必要不聚集、非必要不离穗”。如疫情形势或防控政策发生变化,学校将会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和要求,对开学疫情防控工作做相应调整。
附件一
最新疫情风险等级提醒(2022年2月17日更新)
附件二
陆地边境口岸城市
广西壮族自治区(3个):百色市、崇左市、防城港市
黑龙江省(8个):大兴安岭地区、鹤岗市、黑河市、鸡西市、佳木斯市、牡丹江市、双鸭山市、伊春市
吉林省(1个):延边朝鲜族自治州
内蒙古自治区(6个):阿拉善盟、巴彦淖尔市、包头市、呼伦贝尔市、锡林郭勒盟、兴安盟
西藏自治区(2个):阿里地区、日喀则市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8个):阿勒泰地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昌吉回族自治州、哈密市、喀什地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塔城地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
云南省(8个):保山市、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临沧市、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普洱市、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
文字:
党政办
编辑:江粤军 袁梦婷
核稿:刘颖倩
审定:刘 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