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大新华人必学必遵的依法防疫知识点在这里!

中山大学新华学院
内容摘要:
速读文章内容
@中大新华人必学必遵的依法防疫知识点在这里!

中山大学新华学院

●新华社北京2月5日电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主任习近平2月5日下午主持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要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发力,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近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持续,各地都在排查来自武汉或有感染者密切接触史的人群。

在大部分人都积极配合的同时,仍有一些人屡教不改,执意隐瞒个人旅行史、人员接触史,造成人员感染、多人被隔离的后果。疫情严峻,还选择隐瞒事实,这不仅是道德有问题,更触犯了法律,后果很严重!

对人对己的不负责任,造成危害,公安机关出手了!

广州市海珠区:

一确诊患者隐瞒病情拒不配合核查

被警方依法立案侦查

广州市公安局新闻办公室2月5日通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2020年2月4日,海珠区公安分局依法对余某(男,33岁,已于1月31日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现已被隔离收治)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

经初步调查,1月23日,余某的妻子闵某童(31岁)在已经出现咳嗽、发烧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症状的情况下,仍自驾车与父母从疫情发生地返回广州市海珠区的家中。到穗后,余某与家人于1月27日至31日期间,先后前往医院就诊,并被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海珠区疾病控制中心在获悉检测结果后,曾致电余某,告知其及家人检测新型冠状病毒核酸结果均呈阳性,并要求其配合执行卫生防疫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

但余某在街道与物业工作人员上门排查时,却刻意隐瞒家人曾出入过疫情发生地,以及一家人检测新型冠状病毒核酸结果均已呈阳性的事实,且不配合工作人员为其儿子测试体温。

余某在明知家人出入过疫情发生地、已被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且本人检测新型冠状病毒核酸结果均呈阳性的情况下,却故意隐瞒,并不配合工作人员排查,拒绝透露自己及返穗家人的活动范围及人员接触情况,导致其感染的新型冠状病毒存在继续传播的严重社会危险,其行为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目前,余某及其家人均已被隔离收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海珠区公安分局依法对余某立案侦查。

中山大学新华学院

(漫画作者:张滨)

广东东莞莞城:

一业主多次刻意隐瞒其7名亲属

从疫情发生地到达东莞其住处居住

2020年1月21日,黄某(女)的姨夫等7名亲属由疫情发生地到东莞前往黄某家暂住。1月25日,小区物业管理处通过二维码调查问卷方式进行疫情调查,黄某对此隐瞒不报;26日,小区物业管理处进行二次排查,黄某仍隐瞒不报;27日,社区工作人员前往该小区对疫情防控工作进行检查,黄某再次隐瞒情况。

2月3日,黄某其中1名亲属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另有1名被确定为疑似患者。截至2月5日,黄某及其亲友8人中有3人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还有5人正在医学观察点隔离观察。

黄某拒不执行国家关于疫情防控相关规定,没有如实上报家里有来自疫情发生地人员的情况,并与其亲属外出活动,造成疫情扩散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相关法律规定。黄某的行为已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目前,东莞警方已立案侦查。

中山大学新华学院

(漫画作者:张滨)

中山大学新华学院

类似的案例还有不少......

晋江一患者刻意隐瞒 多次参加宴席影响3000多人,已被警方拘留;

江苏省无锡市对9名拒不服从居家隔离有关规定者实施强制隔离措施;

隐瞒赴湖北经历不配合医学观察,浙江义乌一对夫妻被拘留;

天津一故意隐瞒与来自疫区人员接触史的女子被行政拘留;

山东济南一确诊女子,其3名家人隔离期间逃离,已被找回采取强制措施。

疫情如此严峻,为何这些人还选择隐瞒?

截至2月3日24时,国家卫生健康委收到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累计报告确诊病例20438例,现有重症病例2788例,累计死亡病例425例。

确诊已经超过2万例,在疫情如此严峻的情况下,为什么这些人还故意谎报、瞒报行程或病症,拒不配合隔离、观察?

对于疫情的漠视、对法律的无知是其中的主要原因。

这些人可能没意识到,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这是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法律后果非常严重。

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最高可判死刑!

在2003年“非典”时期,“两高”曾联合出台《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其中明确,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而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

中山大学新华学院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山大学新华学院

这意味着,如果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最高是可判死刑的。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对媒体表示,此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也属于《解释》中的“突发传染病疫情”,可以适用相关规定。

针对病毒携带者不主动上报,隐瞒逃跑的行为,如当事人系故意散播病毒,则涉嫌投放危险物质,可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如当事人只是从疫区返乡,并不知道自己是病毒感染者或构成疑似的,但不听劝阻、不遵守相关隔离规定,导致他人感染,可以考虑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定罪处罚。

广东出台疫情防控应急执法指导意见

早在2003年“非典”时期,“两高”就曾联合出台《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其中专门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2月4日,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简称《意见》),明确规定了七类应急执法措施和九类重点执法领域,对瞒报谎报、干扰防控、哄抬物价、传播谣言等行为的执法工作作出要求。

中山大学新华学院

中山大学新华学院

根据《意见》,进入宾馆、商店等公共场所,未佩戴口罩的人员,身体健康的,以教育、劝阻为主;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妨碍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等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瞒报疫情重点地区旅行史、居住史,或者明知自己可能或者应当属于新冠肺炎的疑似病人、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上述三种人的密切接触者,不报告、不就诊的,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拒绝配合、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编造并传播虚假消息,将依法处理。对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从严从快查处。擅自复工、开学的行为,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

中山大学新华学院

中山大学新华学院

(漫画作者:张滨)

中山大学新华学院

疫情防控法律法规汇编和解读来了

为了引导广大人民群众深入了解疫情防控工作有关的法律知识,促进疫情防控工作依法有序开展,近日省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了疫情防控法律法规汇编和解读工作。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以更好地依法科学防控疫情。

一、

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主要法律法规

1.主要法律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

2.主要行政法规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

3.本省主要地方性法规有哪些?

《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等。

二、

关于疫情防控措施

4.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定为法定传染病,实施“乙类管理、甲类防控”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规定,我国的法定传染病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分为甲、乙、丙3类。其中,甲类传染病包括鼠疫、霍乱,乙类传染病包括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丙类传染病包括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等。对于法律规定以外的其他传染病,根据其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需要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并予以公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条规定,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后,基于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病原、流行病学、临床特征等特点的认识,经国务院批准,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发布了2020年第1号公告,明确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

5.我省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有关规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分为特别重大(一级)、重大(二级)、较大(三级)和一般(四级)四个等级。其中,一级响应属于最高级别的响应。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结合广东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形势,我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启动广东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

6.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的紧急措施有哪些?

一级响应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最高级别,所能采取的紧急措施范围最广、力度最大。在一级应急响应状态下,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

(1)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爆发、流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疫区范围;经省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的,报请国务院决定。

(2)采取强制措施:限制或者停止人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3)管理流动人口: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者居家医学观察。

(4)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铁路、交通、民航、质检等部门在交通站点和出入境口岸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

(5)信息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

(6)开展群防群治:街道、乡(镇)及居委会、**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医疗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7)维护社会稳定:有关部门应当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三、

关于公民的主要法定权利

7.如何保障获得疫情信息?

国家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保障公民及时、准确获得疫情信息。在疫情防控期间,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定期公布全国传染病疫情信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八条。

8.如何保障获得救治?

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国家和社会应当给予关心和帮助,使其得到及时救治。医疗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和接诊治疗。同时,医疗机构应当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引导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点进行初诊。不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应当将患者及其病历记录复印件一并转至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五十二条。

9.如何保护个人隐私?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对于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

10.如何保障不受歧视?

患者或者疑似患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

11.被隔离期间,如何保障生活?

对被实施隔离措施的人员,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在隔离期间为其提供生活保障。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

12.被隔离期间,如何保障工作报酬?

被实施隔离措施的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

四、

关于单位和个人的主要法定义务

13.对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和所属单位采取的各项应急处置措施,有什么义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义务参与疫情防控工作。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一条、第五十七条。

14.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有什么义务?

为做好防控工作,防治传染扩大,有关人员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

15.发现患者或者疑似患者的,有什么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都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在交通工具上发现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其负责人应当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点,并向交通工具的营运单位报告。交通工具的前方停靠点和营运单位应当立即向交通工具营运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九条

16.对医疗机构采取的隔离等医学措施,有什么义务?

依据法律规定,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1)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2)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3)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四条。

17.在工作限制上,有什么义务?

为避免疾病传播扩散,维护公众健康安全,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

18.对政府发布的活动限制措施,有什么义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为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有关政府在必要时,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相应的紧急措施,如限制、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等,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

19.对可能造成财产损失的紧急措施,有什么义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为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有关人民政府在必要时,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相应的紧急措施,如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

20.对政府调集人员、调用物资,有什么义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21.遇到有关部门征用财物,有什么义务?

为应对突发事件,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能会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如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但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同时,征用财产也不是无偿的,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权利人有权获得补偿。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四条。

22.遇到卫生行政部门来检查,有什么义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传染病疫情发生现场调查取证,查阅或者复制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本。被检查单位应当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四条。

五、

关于法律责任

23.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拒绝隔离治疗,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患者或者疑似患者应当隔离治疗,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24.编造、故意传播虚假疫情信息的,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二百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25.出入境人员逃避检疫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对逃避检疫、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隐瞒真实情况的出入境人员,以及未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擅自上下交通工具或者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不听劝阻的入境人员,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罚款。如果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中山大学新华学院

来源 | 广东教育健康广东

编辑 | 冯展豪

审校 | 刘 英

责编 | 李 波

中山大学新华学院

关于疫情防控,习总书记说了这9个“要”!

中山大学新华学院

中山大学新华学院

标星+置顶

一秒找到官微君

中山大学新华学院

欢迎投稿&加入我们

邮箱:zdxh2018@163.com

中山大学新华学院

首页

文中提到的大学

相关内容

最新发布

专题合集

艺考培训-广东本科院校-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微高校-院校号-中山大学新华学院-@中大新华人必学必遵的依法防疫知识点在这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