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法律法规汇编和解读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形势十分严峻,为依法科学有序开展疫情防控工作,请全校师生进一步强化法治意识,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疫情防控有关法律规定,知晓相关权利义务,以实际行动助力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现就遵守疫情防控有关法律规定解读如下:
一、
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主要法律法规
1.主要法律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
2.主要行政法规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
3.本省主要地方性法规有哪些?
《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等。
二、
关于公民的主要法定权利
1.如何保障获得疫情信息?
国家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保障公民及时、准确获得疫情信息。在疫情防控期间,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定期公布全国传染病疫情信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八条)
2.如何保障获得救治?
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国家和社会应当给予关心和帮助,使其得到及时救治。医疗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和接诊治疗。同时,医疗机构应当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引导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点进行初诊。(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五十二条)
3.如何保护个人隐私?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对于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
4.如何保障不受歧视?
患者或者疑似患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
5.被隔离期间,如何保障生活?
对被实施隔离措施的人员,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在隔离期间为其提供生活保障。(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
6.被隔离期间,如何保障工作报酬?
被实施隔离措施的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
三、
关于单位和个人的主要法定义务
1.对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和所属单位采取的各项应急处置措施,有什么义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义务参与疫情防控工作。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一条、五十七条)
2.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有什么义务?
有关人员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
3.发现患者或者疑似患者的,有什么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都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九条)
4.对医疗机构采取的隔离等医学措施,有什么义务?
依据法律规定,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1)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2)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3)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四条)
5.在工作限制上,有什么义务?
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
6.对政府发布的活动限制措施,有什么义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为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有关政府在必要时,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相应的紧急措施,如限制、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等,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
7.对可能造成财产损失的紧急措施,有什么义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为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有关人民政府在必要时,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相应的紧急措施,如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
8.对政府调集人员、调用物资,有什么义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9.遇到有关部门征用财物,有什么义务?
为应对突发事件,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能会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如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二条,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物权法第四十四条)
10.在保障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供应方面,有什么义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供应单位应当及时生产、供应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铁路、交通、民用航空经营单位必须优先运送处理传染病疫情的人员以及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九条)
11.遇到卫生行政部门来检查,有什么义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传染病疫情发生现场调查取证,查阅或者复制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本。被检查单位应当配合,不得拒绝、阻挠。(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四条)
四、
关于法律责任
1.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拒绝隔离治疗,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患者或者疑似患者应当隔离治疗,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2.编造、故意传播虚假疫情信息的,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刑法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五条、二百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3.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4.生产、销售伪劣防护产品和假药、劣药的,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一百四十一条、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5.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疗卫生材料的,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系前款规定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并有偿使用的,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五、
以案释法,法律红线不能碰
案例一:刻意隐瞒、吐口水致医护人员感染,刚出院就被警方带走
2月15日下午,海南省东方市新冠肺炎确诊患者张某智在海南省传染病医院治愈出院,但因其先前故意隐瞒武汉接触史,造成包括医护人员在内数十人隔离观察,张某智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成东方市公安局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张某智在其出现感染症状后,1月24日、1月27日、1月28日分别在东方市人民医院、东方医院就诊时,刻意隐瞒其密切接触从湖北武汉到东方市居住的姐姐、姐夫等情况,在医院治疗输液过程中因往地上吐口水与医护人员发生争吵。1月29日其乘坐动车(车次C7492)前往海口到海南省人民医院检查,后被海南省人民医院确诊为感染新冠肺炎。2月6日,张某智被东方市公安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并按规定在指定医院隔离收治。2月13日、14日,张某智两次检测核酸实验均为阴性,且目前无发热、咳嗽、咳痰等症状,体温也已连续正常1周,经专家组讨论决定于2月15日予以办理出院。出院后,由东方市公安局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智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目前依据医嘱将张某智送东方市指定地点隔离观察2周,案件正进一步按规定侦办中。
2月15日下午,海南省东方市新冠肺炎确诊患者张某智在海南省传染病医院治愈出院,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成东方市公安局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案例二:个别党员干部罔顾事实真相,散布不实信息,引发社会恐慌
2月3日,湖南省郴州市森林公安局北湖分局刑侦治安队民警张某在与他人聊天过程中,听闻“有一名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擅自脱离隔离,且有反社会情绪,并于2月2日逃脱,至今未找到”的消息。在未对该信息真实性进行核查的情况下,张某使用本人微信账号将该信息以语音方式发送到其他微信群。导致该信息在全市大范围传播,引发社会恐慌。2月4日,经相关部门核查,该语音信息内容为虚假谣言。2月5日,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决定给予张某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北湖区纪委区监委给予张某留党察看一年、政务撤职处分,按二级科员确定待遇。
案例三:上海首例不戴口罩强闯地铁者被拘
近日,上海警方对全市首个不佩戴口罩强行冲闯地铁车站的违法人员作出行政拘留处罚。2月7日,违法人员陆某未佩戴口罩进入轨道交通四号线临平路站,被拦下后非但不听从劝阻,还动手推搡安检队员。民警到场后,该男子仍欲强闯进站,民警迅速将其控制,并带至车站隔离区域检测体温。经检测,该男子体温正常。目前,轨交警方对陆某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
轨交警方对陆某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
案例四:哄抬口罩价格、生活用品价格欺诈
1月26日,贵州省贵阳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贵州侗润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下属多家药店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1月23日收到贵阳市市场监管局提醒告诫函,并明确承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绝不哄抬价格。但1月23日至26日期间,当事人要求其下属药店统一大幅提高口罩价格,将购进价格为12.8元/个的医用防护口罩涨价至49元/个销售。贵阳市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已于2月9日下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将作出罚款180万元的行政处罚。
1月27日,青海省西宁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网络舆情对西宁市海湖新区五四西路与文汇路路口的大润发超市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1月26日至27日在销售蔬菜、鸡蛋过程中低价招徕客户、高价结算。例如,莴苣标价为2.2元/500克,却按3.3元/500克结算;新鲜鸡蛋标价为“会员价4.58元,非会员价6.8元”,却以8.8元/500克结算。西宁市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构成价格欺诈的违法行为,且事发在青海省新冠肺炎突发公共卫生I级应急响应期间,应依法从重处罚。2月6日,西宁市市场监管局下发《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生产假口罩,大发“疫情财”
2月10日下午4点,天宁公安分局茶山派出所获得线索,涉嫌出售伪劣口罩的嫌疑人高某正在天宁一小区,他的口罩无任何商标、包装。民警随即将高某带所调查。所长施惠峰获悉此情况后,立即汇报分局。分局立即抽调治安、刑警、网安、法制等部门精干警力,全力侦破此案。经突审,高某交待自2月初以来,其发现因为疫情爆发口罩需求较大,便分三次从“上家”刘某处购买口罩1万只,自己再通过微信朋友圈推广,以医用口罩的名义卖给他人。民警火速出击将刘某抓获,据刘某交待,他的口罩是从虞某处购买的,民警顺藤摸瓜发现虞某是从礼嘉某卫生用品公司韦某处购买。11日,民警将犯罪嫌疑人韦某抓获。
经查,2月初以来,韦某伙同陈某等人租用了武进洛阳镇一公司车间,生产普通民用口罩,并将生产出来的口罩卖给虞某、王某等人销售。截至2月11日,该团伙累计生产销售口罩6万余只,涉案金额20万余元。现韦某、陈某、王某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当前正处于抗击疫情关键时期,国家相关部门将持续加大对疫情防控期间涉疫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在此,再次呼吁全体师生要严格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要求,积极配合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切实对自己、家人和他人的生命与健康负责,也希望广大师生互相监督,积极检举,齐心协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附:《疫情防控主要法律规定》
来源 | 广东教育
编辑 | 冯展豪
审校 | 刘 英
责编 | 李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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