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法学(师范)专业校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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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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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学院书法学(师范)专业校考考场规则
1.考生应该在考试前一天到考试地点查看考场及了解有关注意事项。
2.考生应于每科开考前30分钟,凭三证(校考准考证、专业准考证、身份证),接受安检后进入考场,证件缺一不得参加考试。
3.考生除考试所需用品,如毛笔、墨汁、画毡、墨碟、铅笔、炭笔、印石、便携式电池(无线)小风扇等用具外,不得携带任何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书刊、报纸、稿纸、资料、通讯工具(如移动电话等)、电子用品(如相机、mp3等,特别是带有存储、拍摄功能的电子用品)进入考场,不准拍照,违者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4.考生进入考场后,应对号入座,并将本人的校考准考证、专业准考证、身份证放在书桌的右上角,接受监考员核对。考生应自觉配合监考员做身份识别工作。
5.书法临摹与创作、篆刻考试,考生开考后15分钟不得进入考场。开考后60分钟内不准离开考场。理论考试,迟到考生不得进入考场。
6.试卷分发、装订错误或试题字迹印刷不清的,考生应举手向监考老师询问处理。
7.考试期间,考生不得在试卷上使用任何喷液,不得随意移动座位和考试物品,不得随便走动或交头接耳,不准交换试卷。经警告不听者,按规定以违规处理或取消该科考试资格。
8.试卷上贴有表明考生专业考号的条形码,考生不得损坏、涂改条形码,考生不得在试卷上填写姓名、考号或做与考试内容无关的记号,否则该考卷作废。
9.考试结束铃声响时,考生应立即停止答题,待监考员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考生出场后不得重返考场,不准将试卷、试题、草稿纸带离考场。
10.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保持安静,爱护公物,讲究卫生,保持室内清洁,不得将墨汁洒落地面或甩在墙上。
11.考生须自觉服从监考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正常工作。考生如有违纪、作弊等行为,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理。对扰乱考场秩序,恐吓、威胁考试工作人员的考生将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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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准考证及发放合格证
请考生尽快登陆星海音乐学院报名系统http://bm.网址未加载/?tdsourcetag=s_pcqq_aiomsg打印准考证。
今年我校书法学(师范)专业计划招收共80人,广东省计划不低于40人。按照教育部要求,校考合格证发放总人数不超过招生计划的4倍。凡符合我校合格资格线者,可直接在网上打印合格证,我校不再另行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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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引
肇庆市端州区东岗路肇庆学院NO.5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选)
(2004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8号发布,根据2012年1月5日《教育部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各阶段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成绩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
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2名以上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督考员签字确认。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
第十九条教育考试机构发现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考试工作人员通过视频发现考生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立即通知在现场的考试工作人员,并应当将视频录像作为证据保存。教育考试机构可以通过视频录像回放,对所涉及考生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第二十七条考生或者考试工作人员对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违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其上一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对省级教育考试 机构或者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授权承担国家教育考试的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祝各位考生超常发挥!
我在肇庆学院等你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