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防控法律知识盘点
防控疫情 法治同行。为了更好的引导广大师生深入了解疫情防控工作有关的法律知识,官微君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法规,并参考、借鉴权威部门所做的解读,将常规的防疫法律知识汇总如下供广大师生了解,学习。
什么是传染病的“乙类管理、甲类防控”?
●“乙类管理、甲类防控”指的是将该传染病纳入法定传染病乙类管理,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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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防治法》第四条规定:“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什么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已经发生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疫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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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中,单位和个人有哪些义务?
●都必须受疫情防控机构的有关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发现传染病人和疑似传染病人时,应及时上报就近防疫机构。
●做到不信谣,不传谣。
●积极服从政府的指挥和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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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第五十七条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可疑暴露者和密切接触者的判定标准是什么?
●与病例有密切接触,且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者。
●可疑暴露者。指暴露于新型冠状病毒检测阳性的野生动物、物品和环境,且暴露时未采取有效防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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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可疑暴露者和密切接触者管理方案(第二版)》,其判定标准为:
(一)病例的密切接触者。与病例发病后有如下接触情形之一,但未采取有效防护者:
1.与病例共同居住、学习、工作,或其他有密切接触的人员,如与病例近距离工作或共用同一教室或与病例在同一所房屋中生活;
2.诊疗、护理、探视病例的医护人员、家属或其他与病例有类似近距离接触的人员,如直接治疗及护理病例、到病例所在的密闭环境中探视病人或停留,病例同病室的其他患者及其陪护人员;
3.与病例乘坐同一交通工具并有近距离接触人员,包括在交通工具上照料护理过病人的人员;该病人的同行人员(家人、同事、朋友等);经调查评估后发现有可能近距离接触病人的其他乘客和乘务人员;
4.现场调查人员调查后经评估认为符合其他与密切接触者接触的人员。
(二)可疑暴露者。可疑暴露者是指暴露于新型冠状病毒检测阳性的野生动物、物品和环境,且暴露时未采取有效防护的加工、售卖、搬运、配送或管理等人员。
在火车、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怎么办?
●该交通负责人应当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点,并向交通工具的营运单位报告,运营单位组织有关人员采取相应的医学处置措施。
●染疫者将由卫生检疫机关隔离起来;传染病密切接触者由交通工具停靠点的县级以上政府依法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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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交通工具上发现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其负责人应当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点,并向交通工具的营运单位报告。交通工具的前方停靠点和营运单位应当立即向交通工具营运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采取相应的医学处置措施。
交通工具上的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由交通工具停靠点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措施。”
《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卫生检疫机关发现染疫人时,应当立即将其隔离,防止任何人遭受感染,并按照本细则第八章的规定处理。卫生检疫机关发现染疫嫌疑人时,应当按照本细则第八章的规定处理。但对第八章规定以外的其他病种染疫嫌疑人,可以从该人员离开感染环境的时候算起,实施不超过该传染病最长潜伏期的就地诊验或者留验以及其他的卫生处理。”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疫情信息的人,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行为人编造虚假、恐怖的疫情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恐怖信息仍进行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或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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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编造并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暂停其业务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对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不配合或者拒绝执行有关政府决定、措施等行为,有哪些法律责任?
●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此类人员正当合法的疫情防疫举措,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在疫情期间,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也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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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全民战疫
不守规矩就是害人害己
希望华商学子
都能对规则多一份敬畏
对危险少一份侥幸
遵守疫法共克时艰
依
法
防
控
从
我
做
起
2020无法重启
但我们相信阳光总会驱散阴霾
春天总会温暖大地
希望如约而至的不止春天
还有平安的你
我想
千里之外的华商
也殷殷期待着学子归来
挺拔的红墙一如往常
还是我们热爱的模样
来源:华商学院官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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