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考试时间
02
考试地点
报考三二分段专升本转段考试的考生,统考科目(英语、专业基础课)统一安排在广州大学(大学城校区,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广州大学大学城外环西路230号)。
报考我校三二分段专升本转段考试的考生,专业理论课安排在我校海珠校区,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仲恺路501号仲恺农业工程学院(海珠校区)。
03
身体健康监测
1.所有考生考前14天(5月31日)起,须按要求进行考前连续14天的个人健康情况及活动轨迹申报,并注册粤康码。未注册“粤康码”的考生不得参加考试。
2.考前14天出现发热、干咳、乏力、鼻塞、流涕、咽痛、腹泻等疑似症状(简称疑似症状,下同)、从中高风险地区返回或粤康码为红码的考生,须提供考前7天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方可参加考试。
3.考前2天或考试当天出现疑似症状,无法提供核酸检测阴性证明须经考点卫生防疫人员评估,具备参加考试条件的,才可参加考试。
4.尚在外地的考生应了解考点所在地疫情防控相关要求,及时返回,并按属地化要求和规定进行管理,以免耽误考试。根据我省卫生防疫相关规定,从境外或高风险地区返粤及“粤康码”红码的人员,须按当地要求先隔离14天。
5.未及时在“粤康码”上报相关监测信息的考生,须提供考前2天内的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才能参加考试。
04
交通管理
1. 为避免交通拥堵,考试期间考点实施交通管制,不提供停车位。
2.广州大学考点交通指引请点击“阅读原文”查看。
3.仲恺农业工程学院进入考点地址:广州市海珠校区仲恺路501号仲恺农业工程学院海珠校区(南门)。
05
进入考点(广州大学)
广州大学考点指引请点击“阅读原文”查看。
06
进入考点(仲恺农业工程学院)
进入考点时间:
6月15日上午:09:00
注意事项:
1.考生须佩戴口罩,提前准备准考证、身份证及“粤康码”,接受考点考试工作人员指引,通过体温检测通道,通过考生专用通道直接前往考场,保证间隔。
2.体温超过37.3度的发热考生,须及时告之考点考试工作人员,经考点卫生防疫人员评估可以参加考试的,经过发热考生专用通道,安排在隔离考场参加考试。
3.体温正常的、考前14天内出现疑似症状、去过中高风险地区或“粤康码”为红码的考生,有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或经考点卫生防疫人员评估可以参加考试的考生,安排在备用考场参加考试。
学校南门:进入考点
07
考场对应座位
08
考场规则
1.考生应在考试前一天到考试地点了解考场及有关注意事项。
2.考生必须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场地的秩序。
3.每科开考前20分钟(第一科前移10分钟,外语专业课在开考前35分钟),考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或现役军人身份证件)参加考试。考生应主动接受监考员按规定进行的身份验证和使用金属探测仪对随身物品等进行的必要检查。
4.除2B铅笔、书写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橡皮外(其它科目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其他任何物品不得带入考场,考生不得穿制服进入考场考试。
严禁携带各种无线通讯工具(如手机、无线耳机、电话手表等)、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考场内不得自行传递工具、用品等。
5.入场后,对号入座,将准考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放在桌面靠走道边上角处以便监考员核验。领到答题卡和试卷后,应在指定位置和规定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涂姓名、考生号、座位号等。属省统考科目的,还须将考生条形码贴在相应答题卡右上角的“条形码粘贴处”(特殊规定的科目除外)。属非省统考科目的,考生应在试卷(答卷)指定的位置准确、清楚地填写姓名、考生号、考场号、座位号等。凡漏填(涂)、错填(涂)或书写字迹不清的答卷,影响评卷结果的,责任由考生自负。
遇试卷、答题卡分发错误及试卷字迹不清、重印、漏印或缺页等问题,应举手询问,在开考前报告监考员;开考后,再行报告、更换的,延误的考试时间不予延长;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6.开考信号发出后方可开始答题。
7.开考15分钟后(外语专业课在开考前15分钟),禁止迟到考生进入考点、考场。每科考试结束前30分钟起方可交卷出场。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8.考生应在与题号相对应的答题区域答题,写在草稿纸上或非题号对应的答题区域的答案一律无效。不得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不得在答卷(答题卡,下同)上做任何标记。
9.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得吸烟,不得喧哗,不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得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得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不得传递文具、物品等,不得将试卷、答卷或草稿纸带出考场。
10.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立即停笔,在监考员依序收齐答卷、试卷、草稿纸后,根据监考员指令依次退出考场。
11.如不遵守考场规则,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执行。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追究法律责任。
文字编辑:叶远兰
来源:仲恺教务处 保卫处 校医院 后勤与资产管理处
责任编辑:招生办石玉强梁雪莲 叶远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