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8日晚,我校“建校55周年系列学术活动”黄埔大讲堂第三讲在知识城校区进德楼第一学术报告厅举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与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法学会副会长、教授江必新应邀为法学院和高级翻译学院2020级研究生讲授“贯彻实施《民法典》与行政法治若干问题”。
我校校长石佑启、副校长王廷惠,黄埔研究院、科研处、法学院相关负责人参加了活动。
石佑启
△ 石佑启校长主持
石佑启代表学校师生对江必新教授莅临广外表示热烈欢迎,并向同学们介绍了江必新教授的学术造诣和实务经验,勉励同学们抓住难得的学习机会,认真听讲,深入思考。
他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
《民法典》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公民权利保障的宣言书,《民法典》与我们日常生活、工作以及学习息息相关,因此,学习如何贯彻实施《民法典》具有重大的意义。如何贯彻实施《民法典》、进一步推进我国行政法治建设,更是一个重要的理论和现实课题,亟待我们深入研究。
江必新
△江必新教授讲座
在讲座中,江必新以深入贯彻实施《民法典》为切入点,以行政法治建设问题为导向,从六个方面向在场师生系统阐述了贯彻实施《民法典》所面临的行政法治问题及其解决路径:
1
行政主体介入私法领域的可能性
江必新指出,目前民法学界将“意思自治”作为民事法律的核心原则,但由于社会矛盾纠纷的解决客观上需要国家的干预,以及民众希望政府规范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的诚信问题,故行政主体介入私法领域有其必要性。行政干预有立法干预、司法干预以及行政干预三种方式,《民法典》的制定就是立法干预的表现。他进一步指出,立法机关没有将“意思自治”直接写入《民法典》,这正表明立法者希望为合理、合法的国家干预预留一定空间。
2
确定行政机关不同角色的理论标准
江必新首先向同学们提出一个引人深思的问题,《民法典》把行政机关界定为特别法人,这就会出现行政机关在什么情况下是民事主体,在什么情况下是行政主体的区分问题。围绕这个问题,他通过阐释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原理,继而从理论上为师生们就如何确定行政机关的不同角色提供了一个明晰的思考方向。
3
行政规定规范民事活动的
可能性和效力问题
江必新认为,当前民事法律渊源已大幅放开,大量的行政法规、规章业已成为规范民事活动的规则。这就需要我们积极去思考行政规定规范民事活动的正当性和立法供给问题。另外,针对规范民事活动的行政法规、规章与法律之间可能存在冲突问题,他认为可以尝试参考行政诉讼法中的附带性审查制度,在民事诉讼中建立行政规定的附带性审查制度。
4
行政决定对民事法律行为
构成要件的效力
江必新指出,《民法典》赋予行政机关通过决定的形式干预民事法律行为的权力,但这些行政决定对民事法律行为构成要件效力的影响程度及后果是五花八门的。江必新以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登记、经批准生效的合同等诸多贴近生活的案例向师生们系统介绍了法律效力的结构理论,生动、形象地阐述法律效力结构中的确定力、约束力以及实现力问题。
5
公法与私法调整的重合案件
江必新指出,目前我国面临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招投标暗箱操作等现实问题,以合意、诚信为核心的民事法律不足以应对。因此,公法与私法的界限有必要进一步调整,有必要将特定的社会关系纳入到公法的调整范围。
6
行政法的法典化
江必新结合现实情况,对过去反对制定行政法典的相关观点进行了评析,分析了制定行政基本法的可行性和必要性。他认为,需要从各种行政法规范中抽象提炼出一般性规定,从而制定一部实体程序合一的行政基本法,让人民群众了解和掌握行政法的基本规则和理念。
△师生们聆听讲座
△学生提问
江必新深入浅出、娓娓道来,为师生们带来了一场精彩纷呈的学术盛宴。同学们认真聆听、如沐春风,讲座现场掌声不断。同时,面对同学们的踊跃提问,江必新都一一认真做了解答。
石佑启在总结中表示,江必新教授以通俗易懂而又不失深度的方式,从六个方面向师生们阐述了贯彻实施《民法典》对行政法治的影响,视角新颖,内容引人入胜,讲座干货满满,希望同学们能够进一步消化吸收,深入思考,将这些前沿知识运用到自己的学习研究当中。
主讲人江必新简介
江必新,男,汉族,1956年9月生,湖北枝江人,北京大学法学博士。曾任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二级大法官,现任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代表性著作有《行政法制的基本类型》《行政诉讼法理论与实务(上、下卷)》等;参与编写《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等教材20余种;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期刊发表论文百余篇,其中部分被《新华文摘》等全文转载;主持国家重大社科基金项目一项,主持司法部、中国法学会等省部级课题数十项。
来源 | 广外法学
编辑 | 谢冰然
初审 | 甄洁仪
复审 |欧少彬
终审 |胡文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