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美术学院2019年普通本科招生考试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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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美术学院2019年普通本科招生考试注意事项!

广州美术学院2019年

普通本科招生考试温馨提示

考试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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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及打印准考证

考生可自愿选择“网上确认”和“现场确认”两种方式之一进行报名,已选择网上确认的考生无需参加现场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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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确认:个人材料清单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若身份证遗失,须提供本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有本人照片及身份证号码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考生参加所在省份的美术术科统考准考证,或统考合格证,或其他同类型报考证(未组织美术术科统考的省份使用文化准考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注意事项

考生应该在考试前一天到考试地点了解考场及有关注意事项。

必备证件:专业准考证、身份证缺一不可;

考试过程中不得使用画架,不得在试卷上使用任何喷液;

佛山南海艺术高中考点提醒注意:为保证考场秩序,考点周围将全面封路,希望各位考生预备充足的时间,在前往考点过程中,尽量使用公共交通工具,以免延误。

规章制度

① 广州美术学院普通本科招生考试考场规则

1.考生应该在考试前一天到考试地点了解考场及有关注意事项。

2.考生应于每科开考前30分钟,凭专业准考证、身份证进入考场,按抽签号对号入座,并将相关证件放在画板(夹)的右上角,以便检查。

3.考生不得携带任何书刊、报纸、稿纸、资料、通讯工具(如移动电话等)、电子用品(如相机、mp3等,特别是带有存储、拍摄功能的电子产品)进入考场,不准拍照,自备画板或画夹内不得夹带任何纸张,画板表面及画夹干净(无任何图案、图形等痕迹),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4.考生可根据考试科目要求携带考试所需的画板(夹)、颜料、画笔等用具,色彩科目可携带便携式电池小风扇,或无线锂电电池电吹风。

5.色彩、素描、创意设计考试科目,考生迟到15分钟不得进入考场考试,开考后60分钟内不准离开考场。速写考试,考生迟到不得进入考场考试。

6.造型类速写科目、设计类素描科目,考生不得提前交卷。

7.考生考试过程中不得使用画架,不得在试卷上使用任何喷液。

8.考试期间考生不得随意移动座位和考试物品,不得随便走动或交头接耳,不准交换试卷,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9.试卷上贴有表示考生专业考号的条形码,考生不得损坏、涂改条形码,考生不得在试卷上填写姓名、考号或做与考试内容无关的记号,否则按有关规定处理。

10.考生须爱护公物,讲究卫生,保持室内清洁,不准将颜料洒落地面或甩在墙上。

11.考试终了时间一到,考生应立即停止作画。经监考人员收齐试卷后方可离开考场。考生不准将试卷、试题带离考场。

12.为了严肃考风、考纪,严禁替考等作弊行为,考试期间考场将采用身份证识别器、人脸识别器等技术防范措施,考生应自觉配合考场做好身份识别工作。

广州美术学院普通本科招生专业考试考生须知

1.考生应该在考试前一天到考试地点了解考场及有关注意事项。

2.考生应于每科开考前30分钟(色彩考试开考前45分钟),凭专业准考证、身份证进入考场,按抽签号对号入座,并将相关证件放在画板(夹)的右上角,以便检查。

3.色彩、素描考试,考生迟到15分钟不得进入考场考试,开考后60分钟内不准离开考场。 速写考试,考生迟到不得进入考场考试。

4.考生不得携带任何书刊、报纸、稿纸、资料、通讯工具(如移动电话等)、电子用品(如相机、mp3等,特别是带有存储、拍摄功能的电子用品)进入考场,不准拍照,自备画板或画夹内不得夹带任何纸张,画板表面及画夹干净(无任何图案、图形等痕迹),违者取消该科考试资格。

5.考生考试过程中不得使用画架,不得在试卷上使用任何喷液。

6.考生除考试所需的8开画板(夹)、颜料、画笔等用具外,不准带书、画纸进入试室。

7.试卷上贴有表示考生专业考号的条形码,考生不得损坏、涂改条形码,考生不得在试卷上填写姓名、考号或做与考试内容无关的记号,否则该考卷作废。

8.考试期间不得随意移动座位和考试物品,不得随便走动或交头接耳,经警告不听者取消该门考试资格。

9.爱护公物,讲究卫生,保持室内清洁。不准撕掉座位的标签号。

10.为了严肃考风、考纪,严禁替考等作弊行为,考试期间考场将采用人脸识别器等技术防范措施,考生应自觉配合考场做好身份识别工作。

11.请考生妥善保管准考证,并于4月中旬登陆我校网站http://www.gzarts.edu.cn,或致电020—84017740,凭身份证和专业准考号查询成绩。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节选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五十二、本修正案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选)

(2004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8号发布,根据2012年1月5日《教育部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各阶段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成绩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

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2名以上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督考员签字确认。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

第十九条教育考试机构发现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考试工作人员通过视频发现考生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立即通知在现场的考试工作人员,并应当将视频录像作为证据保存。教育考试机构可以通过视频录像回放,对所涉及考生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第二十七条考生或者考试工作人员对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违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其上一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对省级教育考试 机构或者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授权承担国家教育考试的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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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车路线

一、广州火车站/广东省汽车客运站:

1、乘坐地铁5号线(开往文冲方向)在“珠江新城”站下车,换乘地铁3号线(开往番禺广场方向)在“番禺广场”站下车(A出口),步行297米,乘坐番11路短线(或番11路)公交车在“太石工业区站”下车。

2、乘坐地铁5号线(开往文冲方向)在“珠江新城”站下车,换乘地铁3号线(开往番禺广场方向)在“番禺广场”站下车(C出口),步行250米,乘坐番150路短线(开往鱼窝头车站方向)公交车在“太石工业区站”下车。

二、广州天河客运站:

1、乘坐地铁3号线在番禺广场C出口,步行250米,乘坐番150路公交车在“太石工业区站”下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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