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教育局:原则上不举办面向义务教育阶段的全市性竞赛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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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育局:原则上不举办面向义务教育阶段的全市性竞赛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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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深圳市教育局发布《关于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市性竞赛活动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办法》指出,要从严控制、严格管理全市性竞赛活动,原则上不举办面向义务教育阶段的全市性竞赛活动,且必须遵循公益、自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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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活动项目过多过滥切实减轻学生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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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育局在起草说明中表示,制定出台《办法》是为规范管理面向中小学生(包含在园幼儿,下同)的全市性竞赛活动(以下简称全市性竞赛活动),防止活动项目过多过滥,切实减轻中小学校(包含幼儿园,下同)、中小学生和家长负担,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办法》要求,全市性竞赛活动的组织主体(主办方)应为在市委编办或市民政局登记注册的正式机构,必须具有法人资格。主办方必须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具备较强的专业影响力和学术团队。经查实在举办竞赛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致竞赛活动被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终止的,其主办方不得再次申请举办全市性竞赛活动。

经核准竞赛活动每年举办一次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市性竞赛活动的管理工作,委托专业机构承担具体受理、初核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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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7月15日(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7月31日,受托专业机构集中受理有关部门、单位、社会组织关于举办全市性竞赛活动的申请。主办方应按本办法第九条要求如实提交相关材料。

每年8月1日至8月20日,受托专业机构集中对申请举办的全市性竞赛活动的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严谨性进行充分论证,或开展实地调查,提出初核意见。

每年8月30日前,受托专业机构将初核意见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规定对初核意见进行研究,对同意举办的,将竞赛活动主办方、时间、内容、范围、组织方式、监督方式等信息在市教育局官网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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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市教育局核准举办的全市性竞赛活动,有效期限原则上为1年,期间一般举办1次(举办县区级选拔赛或分站赛、分区赛的,和全市性竞赛视为同1次)。

竞赛活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办法》指出,全市性竞赛活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活动主办方、承办方不得向学生、学校收取成本费、工本费、活动费、报名费、食宿费和其他各种名目的费用,做到“零收费”。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竞赛活动成本。

《办法》还明确,全市性竞赛以及竞赛产生的结果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的依据。在竞赛产生的文件、证书、奖章显著位置标注深圳市教育局批准文号以及“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依据”等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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