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华工商职业学院2023年中高职贯通培养三二分段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校对口中高职贯通培养三二分段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招生会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22年中高职贯通培养三二分段转段考核工作的通知》(粤教职函〔2022〕11号)、《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关于关于开展2020年职业院校中高职贯通培养三二分段试点工作的通知》(粤教职函〔2020〕1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对口中职学校中高职贯通培养三二分段转段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院校名称:广东南华工商职业学院
第四条院校国标代码:11114
第五条学校地址:
天河校区:广州市天河区沙太南路113号;邮政编码:510507
黄埔校区:广州市黄埔区长洲街金洲南路9号;邮政编码:510720
清远校区:清远市清城区教育文化园;邮政编码:511510
第六条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办学类型:全日制(2年)
第九条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总工会
学校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毕(结)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本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成绩合格,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结)业要求者,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颁发证书学校名称:广东南华工商职业学院,证书种类: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退学者,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学校设立转段考核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在校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全面统筹三二分段转段选拔考试考务与组织工作及招生录取工作。转段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转段考核方案、招生政策,讨论决定转段以及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情。转段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招生工作校领导任组长,由招生与对外合作交流处负责人和教务处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包括、纪检监察室,党政办公室,相关各二级学院院长。
第十二条学校招生办公室为学校转段考核录取工作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转段考核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试命题的规定及接受纪律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
第十五条 “2020年对口中职学校三二分段招生”招生计划纳入我校2023年度招生总计划。未经省教育厅同意,不得超计划招生,不得调整专业,不得接受对口中职学校对口专业“三二分段班”外的中职学生报名及参加考核。
第五章 招生对象和报考条件
第十六条 2020年被试点中职学校录取并在相关专业"三二分段班"就读,符合《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20年职业院校中高职贯通培养三二分段试点工作的通知》、《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20年职业院校中高职贯通培养三二分段试点工作的补充通知》等文件要求,具有正式学籍和符合2023年广东省普通高考报名条件的学生。试点专业"三二分段班"学生身份以中职学段招生录取时身份为准。符合广东省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报名条件的考生,还须由中职学校集中收集广东省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材料并送地市招办审核后,统一提交我校招生办。广东省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还须参加高考报名工作,如不符合条件未取得高考报名资格的考生不予录取,请考生和家长根据自身条件慎重报考。
第十七条转段考核的学生须在第五学期前获得相应专业对口的下列资格证书之一。
1获得广东省教育考试院颁发的专业技能课程等级证书E级以上证书;
2.国家职业资格中级(含)以上技能等级证书;
3.获得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全国等级证书;
4.省(厅局)级及以上行政部门及其授权的省级(含)以上行业学会颁发的中级(含)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5.国家开展试点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X证书);
6.其他行业认可度较高的证书。
7.获得广东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三等奖以上,或市级中等职业学校技能大赛一、二、三等奖,可免证书要求。
8.招生专业要求所对应的技能证书
第六章 考核办法
第十八条转段考核采取“过程考核方式”、运用“教考分离”的手段,以综合素质、职业能力和专业技能考核为重点,转段考核满分为500分或400分(折算满分值为100分),选取中职学段前两年4门核心课程综合成绩的方式,组织开展转段考核工作;
对口中职学校将转段考核总成绩面向社会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结束后将考生的认定成绩加盖学校公章移交我校招生办公室备案;我校在转段考核当年7月前将公示无异议的学生成绩录入普通高考录取系统、报省招生办公室。中职学校不再组织选拔考试,该成绩直接作为转段核成绩。
第十九条根据《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高等职业教育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学〔2013〕3号)等文件精神,获得广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技能大赛一等奖或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三等奖及以上奖项的试点中职学校试点专业试点班在校生,经省教育厅有关部门核实资格、我校官网公示无异议后,符合相关要求的,可免转段考核,就读我校相对应专业。
第七章 录取规则
第二十条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三二分段招生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考试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阳光招生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本着德、智、技、体全面衡量的原则,按考生专业考核总分从高到低确定拟录取考生名单,拟录取的考生转段考核总成绩原则上不低于满分的40%(不低于40分)。
第二十二条 我校在中职学段第五学期组织对口中职学校开展学生报名审核工作,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和广东省招生办要求,通过普通高考录取系统报送转段考核成绩等;在中职学段第六学期(当年3月30日前),将拟录取名单报学校转段考核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初审后,会同中职学校面向社会进行10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广东省招生办公室审核备案。学校第六学期根据广东省招生办公室审核备案结果,办理正式录取手续,我校根据省招生办公室审核通过后的名单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 经转段考核被拟录取的学生,要继续在中职学校按照一体化人才培养方案继续学习,第四学年进入我校试点专业学习。未被录取的学生按照教学计划完成中职第三学年的学习,参加顶岗实习,准备就业或参加其他类型的高职院校招生考试。
第二十四条拟录取考生需符合2023年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报名资格,并取得2023年高考考生号。未取得高考考生号的考生,直接取消拟录取资格。拟录取考生因未按时取得高考考生号、未按时考取技能证书、已被其他分类招生录取、违反学校相关规定等原因,直接取消拟录取资格。
第二十五条 中职学校学生招生规模或报考人数未达我校要求时,我校有权向上级部门申请减少招生计划。
第八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六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达到有关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七条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学校将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取消其录取资格。
第九章 组织保障
第二十八条 我校转段考核工作在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领导下进行。
第二十九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招生工作校领导负责的转段考核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凡属考试、录取中的重大问题,一律集体研究决定。
第三十条命题、考试与评卷在省教育厅和教育考试院的监督指导下由我校组织实施。按照“阳光工程”的精神和要求,严格保密制度,贯彻“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认真做好各项工作。
第三十一条选派政策水平高、工作认真负责、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的教师和管理人员参加录取工作。凡有直系亲属当年报考者不得参与招生考试工作。
第三十二条加强招生考试人员的培训和政策宣传工作,实施“阳光工程”。
第十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三十三条经我校转段选拔考核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逾期未注册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十四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将对学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一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五条本校收费标准按《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校学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367号)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的管理办法》(粤发改价格〔2016〕366号)公布的标准执行。
普通工科专业学费 6410元/生·学年;其他类专业学费5250元/生·学年;住宿费1500元/生·学年,中职教学点的以中职学校标准收费。
第十二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本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七条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人:詹淑贞
监督电话:020-28867352
电子邮箱:adminnh@126.com
第三十八条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0-38251888、37198588
传真:020-87732281
电子邮箱:nhgszsb@163.com
学校网址:http://www.nhic.edu.cn/
招生网址:https://web.nhic.edu.cn/cms/zsb/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适用于广东南华工商职业学院2023年中高职贯通培养三二分段招生录取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本章程由广东南华工商职业学院授权广东南华工商职业学院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
-END-
图文:招生办
编辑:万欣宇
初审:揭海欣
复审:汤海生
终审:杨盛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