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职业技术学院2022年春季高考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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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职业技术学院2022年春季高考招生章程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章 自主招生类型及计划公布

第五章 自主招生报考要求

第六章 自主招生录取办法

第一节 “退役军人现代学徒制”录取规则

第二节 考生录取结果查询及录取备案

第七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八章 组织保障及时间安排

第九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十章 收费标准

第十一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十二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十三章 附则

总则

01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自主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规、国务院和广东省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以及教育部、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全面落实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退役军人现代学徒制专项试点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校自主招生章程。

第二条 学校自主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为保证学校自主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规、国务院和广东省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以及教育部、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全面落实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退役军人现代学徒制专项试点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校自主高考招生章程。

学校概况

02

第三条院校名称:汕尾职业技术学院

第四条 院校国标代码:12765

第五条 学校地址:

校本部:广东省汕尾市城区文德路;

邮政编码:516600

第六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汕尾市人民政府 学校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结)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本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成绩合格,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结)业要求者,颁发相应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颁发证书学校名称:汕尾职业技术学院,证书种类: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退学者,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组织机构及职责

03

第十一条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要求设立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自主招生的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领导、监督自主高考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自主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省的招生工作纪律并接受纪律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自主招生类型

及计划公布

04

第十四条本校自主招生指“退役军人现代学徒制”招生录取形式。学校自主招生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广东省招生办公室编制的《广东省2022年普通高校自主统一招生专业目录》为准。

自主招生报考要求

05

第十五条 报考本校“退役军人现代学徒制”的退役军人考生须符合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关于做好广东省2022年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粤招〔2021〕7号)规定的有关普通高考报名条件。

自主高考招生

录取办法

06

第十六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相应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在达到省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有关录取要求,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退役军人现代学徒制”考试招生录取原则,在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的条件下,依据考生志愿和本校制定的有关录取规则进行分类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一节 “退役军人现代学徒制”录取规则

第十九条 招生专业及计划 本校退役军人现代学徒制招收符合2022年广东省普通高校报名条件的退役军人。报考本校的考生可填报我校2个专业志愿。招生专业及相关要求、考核方式、招生计划数等详见本校网站。

第二十条 退役军人现代学徒制实行工学交替等学习模式,教学地点主要安排在本市各县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试点班学生符合本校毕业条件和要求的,可获得本校普通专科毕业证书。退役军人现代学徒制试点班录取考生原则上不得转专业,不得转入试点专业非试点班。其他专业学生或试点专业非试点班学生均不能转入试点班学习。个别学生因工作地点变动等特殊情况申请转教学地点,理由充分、情况属实且符合相关要求的,可转教学地点;转入地专业选择受限制的,符合国窖和省相关要求,可转专业,但不得转入非2022年退役军人现代学徒制专项试点招生专业。

第二十一条 退役军人现代学徒制招生按照“学生自愿报考、高职院校考核录取”的原则,实行自主命题职业技能考核,并择优录取。

第二十二条 本校对参加职业技能考核的人数不做限定,符合条件考生均须参加职业技能考核。

第二十三条 本校依据招生计划,根据考生职业技能考核的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无普通高考体检结果或体检不合格者不能被录取。

第二十四条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在省级(含)以上行政部门主办的职业技能大赛获奖的学生,经本校核实资格、公示无异议后,符合相关要求的,可免试录取,本校招收免试免试考生获奖要求详见本校网站。

第二节 考生成绩公示及录取备案

第二十五条 考生职业技能考核成绩,报本校招生委员会审核后,在本校招生网站公示,公示期3天,公示信息保留至当年年底。

第二十六条 考生考核成绩公示无异议后,拟录取的考生名单报省招生办公室审核备案,经省招生办公室审核通过的考生方可确认为正式录取。学校根据省招生办公室审核通过后的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并在学校网站上公示。

录取体检标准

07

第二十七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达到有关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学籍。

组织保障及

时间安排

08

第二十九条 本校按照“省厅牵头、院校负责、自我约束、社会监督”的实施原则,精心组织,妥善安排好2022年春季高考招生工作,自觉接受教育纪检监察部门及社会的监督。

第三十条 本校深入实施高校自主招生“阳光工程”,构建公开透明的招生信息公开体系,将招生政策、考生报考资格和报考条件、招生计划、录取信息、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和重大违规事件处理结果予以公开,让广大考生和社会及时获取招生信息,切实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本校自主招生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新生注册和复查

09

第三十一条 经本校自主招生所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者,作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三十二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将对学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学籍。

收费标准

10

第三十三条 本校收费标准按《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校学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367号)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 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粤发改规〔2021〕10号)公布的标准执行。普通文史类专业学费 5250元/生·学年;普通工科类专业学费 6410元/生·学年。

资助学生政策

11

第三十四条 符合条件的专项试点班学生,可按《退役军人事务部等七部门关于全面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1〕53号)、《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等文件要求申请资助。具体资助政策可登录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查询。不符合国家资助条件的学生,自行支付学费等费用。

招生工作的咨询

监督与申诉

12

第三十五条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660-3386864

0660-3386863

传真:0660-3396865

电子邮箱:326520117@qq.com

学校网址:http://www.swpt.edu.cn/

招生网址:http://www.swpt.edu.cn/html/zsw

第三十六条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学校纪检室

联系人:余老师

监督电话:0660-3285296

电子邮箱:swzyjiwei@163.com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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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通过汕尾职业技术学院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汕尾职业技术学院2022年自主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由汕尾职业技术学院授权汕尾职业技术学院教务处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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