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助政策】《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标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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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政策】《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标解释》

重要说明

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学生,《分析表》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复印件)没有明确具体证件,按照“信任在先”的原则,以学生在《申请表》上填写的信息为认定依据。

粤教助函〔2017〕52号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标解释》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教育局,各普通高校、各省属学校:

为做好我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的《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导意见》(粤教助函〔2017〕49号),省教育厅制定了《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标解释》,请认真执行。

广东省教育厅

2017年8月11日

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标解释

根据《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导意见》(粤教助函〔2017〕49号,下称《指导意见》)有关规定,为明确工作职责,确定数据归集标准,明晰各指标内涵及其判断依据,确保认定管理工作规范、高效开展,特制定《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标解释》(下称《指标解释》),请各地高校依据《指导意见》,结合《指标解释》,全面、客观、规范地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一、认定工作指标解释、判断依据及方法

1.指标:“姓名”

(1)解释

学生的姓氏和名字。

(2)判断依据和方法

要求符合公安部姓名登记条例要求,且必须与学籍系统中姓名相一致。不能含有字母、数字及符号(“·”除外)。学生姓名录入须全名。

2.指标:“身份证号”

(1)解释

为居住在境内的中国公民,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

(2)判断依据和方法

学生在《广东省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申请表》填写的身份证号,必须与学籍系统中身份证件号一致。身份证件号末位如果是英文字母X的,须与《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中“在校学生信息录入”及《广东省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申请表》填写的一致。

3.指标:“建档立卡家庭”

(1)解释

是指符合国务院扶贫办公室《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工作方案》相关规定,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建立电子信息档案,持有《扶贫手册》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判断依据和方法

①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应提交建档立卡家庭《扶贫手册》。《扶贫手册》应包括家庭基本情况、致贫原因、帮扶责任人、帮扶计划、帮扶措施和帮扶成效等六个方面内容。建档立卡家庭《扶贫手册》应在建档立卡有效期内。

②未及时领取《扶贫手册》的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应到当地镇级以上人民政府扶贫部门开具“建档立卡家庭证明”,并加盖镇以上扶贫部门公章。

4.指标:“特困供养人员”

(1)解释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人赡养、抚养、扶养(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2)判断依据

①无劳动能力。判断标准为是否满足以下条件:a.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b.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c.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重度残疾人。

②无生活来源。判断标准为,收入总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不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财产状况认定标准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并报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同意。)

③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判断标准为,法定义务人是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a.义务人为特困人员的;b.义务人60周岁以上的;c.义务人属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低收入对象的;d.义务人为全日制在校学生的;e.义务人为残疾等级一、二级的重度残疾人的;f.义务人为经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的;g.义务人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④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认定条件的,应当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3)判断方法

符合“特困供养人员”的学生,提交省民政厅和省财政厅印制的《广东省农村五保供养证书》(今后证书将统一为《广东省特困人员供养证》)。

5.指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1)解释

是指家庭户籍、财产和人均收入状况均符合国家、省和当地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认定标准的城乡家庭。

(2)判断依据和方法

①提交有效期内的省民政厅和省财政厅(或市民政局)印制《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②部分边远地区或欠发达地区学生,未能提交当地民政部门核发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其证明未能体现有效期的,可提交近六个月最低生活保障金银行发放流水予以佐证。

6.指标:“特困职工子女”

(1)解释

特困职工是指连续6个月以上家庭实际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未经政府救助,生活特别困难的职工家庭;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经政府救助后仍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家庭人均收入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但由于患病、子女上学、残疾、单亲及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含)以内,但由于遭受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及其他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加入工会组织、按务工地标准且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农民工家庭。特困职工子女指以上范围职工家庭子女。

(2)判断依据和方法

①困难职工家庭建档标准由各省(区、市)结合当地实际自行制定;

②一般由各类国企、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的在职困难职工向所在单位工会申请,由本区域县级以上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负责对困难职工建立动态档案,对困难职工实施精准帮扶、解困脱困。

③困难职工子女一般由本区域县级以上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或县级工会组织出具相关证明。

7.指标:“低收入(低保边缘、低保临界)家庭”

(1)解释

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低保边缘、低保临界)认定标准的家庭。

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2)判断方法

低收入(低保边缘、低保临界)家庭学生,应提交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证书、低保边缘家庭证书、低保临界家庭证书等。

8.指标:“孤儿”

(1)解释

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其中,“未成年人”定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

(2)判断依据和方法

①未满18周岁的孤儿,应提交由民政部监制的《儿童福利证》。

②满18周岁的孤儿,不再持有相关证件,可提交儿童福利机构或孤儿住所地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及户口簿复印件予以认定。

9.指标:“父母一方抚养”

(1)解释

指父母任一方因故身亡或符合法院判定失踪,由其单一方给所属子女承担抚养义务。

父母分居或离异后,父母双方仍必须共同抚养子女,不能纳入该指标。

(2)判断依据和方法

学生提交村(居)委会以上级别证明和家庭户口簿复印件。

10.指标:“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1)解释

可能适用有关教育救助政策的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不含在乡复员军人、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和老烈士子女等三类60周岁以上对象):包括残疾军人、“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核退役人员、直接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等五大类对象。

(2)判断依据和方法

提交民政部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省民政厅印制的《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省民政厅印制的《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

11.指标:“残疾、残疾类别与残疾等级”

(1)解释

残疾指人的身体某部分或其生理功能上的缺陷。

残疾类别,共分为七类: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及多重残疾。

残疾等级,按伤害程度大致可分为:一级残疾、二级残疾、三级残疾、四级残疾(一级为重度,四级为轻度)。

(2)判断依据和方法

①提交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印制、由县级残联核发的第二代残疾证(残疾人证)。认定时应检验《残疾人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② “视力残疾”、“听力残疾”和“智力残疾”单独分类,其余残疾类别列入“其他残疾”选项。

③父母残疾情况认定同上,依情况可判定申请学生是否为残疾人子女。

12.指标:“重大疾病”

(1)解释

重大疾病是指医治花费巨大且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严重影响患者及其家庭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的疾病,一般包括:恶性肿瘤、严重心脑血管疾病、需要进行重大器官移植的手术、有可能造成终身残疾的伤病、晚期慢性病、深度昏迷、永久性瘫痪、严重脑损伤、严重帕金森病和严重精神病等。

(2)判断依据和方法

①提供县级区级以上或三甲医院诊断证明(病情诊断书及病历),证明中须显示所患何种疾病并盖医院公章,医生签名。

②重大疾病范围参阅《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

13.指标:“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

(1)解释

家庭因自然灾害导致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农田毁坏,生产生活资料受损严重,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需政府给予过渡期生活救助的。

(2)判断依据和方法

县级民政部门证明遭受灾害的原因及困难程度。

14.指标:“家庭遭受重大突发意外事件”

(1)解释

遭受重大突发意外事件,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由于不能抗力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意外伤害,造成严重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的事件。该项指标不包含“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

(2)判断依据和方法

提供村委(或居委)有关证明,公安、消防或民政部门等出具的认定书或救助证明,保险公司的理赔证明等予以佐证。

15.指标:“学费、住宿费”

(1)解释

学生当学年的学费及住宿费总额,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

(2)判断依据

指学生当学年学费、住宿费,不含其它杂费。不同专业、不同年级的学生学费、住宿费应有不同。学生应据实填写。

(3)判断方法

根据学校财务部门提供的收费标准进行判断。学费、住宿费低于当年学年9500元的,数据录入模板无需选择,自动默认。

16.指标:“父母从业情况”

可按家庭情况分为:①父母均没有工作(不含农村种植户或养殖户)、②父母一方没有工作(不含农村种植户或养殖户)、③农村个体小型种植户或个体小型养殖户(或两者均是)。如父母双方属于均有工作的(含自谋职业及个体经营,即自谋职业及个体经营情形属于有工作),数据导入“模板”无须选择,自动默认。

根据学生填写的《申请表》中“家庭成员情况”栏,结合学生提交的佐证材料判断,在数据导入“模板”进行选填。

17.指标:“父母文化”

父母双方均为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此项空白;如有一方或双方为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的,按实际情况填报。

佐证材料主要查看《户口簿》相关项目,可填写在《申请表》家庭成员情况栏。

18.指标:“父母年龄、家庭人口、赡养人口数、赡养老人、劳动力人口、失业人数、家庭在学人数”以上指标以家庭《户口薄》登记信息为准,填报时需按照户籍信息录入。以学生提供《户口簿》复印件予以佐证。

赡养人口,指家庭关系中直系亲属年龄大于70周岁的亲属。以学生提供《户口簿》复印件予以佐证。

劳动力人口,指家庭成员年龄大于等于20周岁小于等于60周岁,且健康状况良好的,即为家庭劳动力人口;失业人数可用劳动力人口为基准计算,其中在学期间不属于失业范畴。以学生提供《户口簿》复印件予以佐证。

家庭在学人数,指家庭成员职业为学生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数,学生提供在学成员有效学生证件,结合《户口簿》复印件予以佐证。

19.指标:“父母丧失劳动能力”

是指父母年龄在70周岁以上,或患有重大疾病,或残疾等级为2级以上,可视为丧失劳动能力。须提交相关佐证材料。

20.指标:“家庭人均年收入及家庭欠债情况”

家庭人均年收入,是指家庭成员总收入(含薪酬、个体经营收入等)除以户口簿家庭人口数乘以12的收入数,单位为元。

家庭欠债情况,应注明欠债金额及欠债原因,辅以借据或借条复印件予以佐证,并在《申请表》中详细描述;学生办理的国家助学贷款不纳入家庭欠债总额计算。

21.指标:“家庭资产”

特指家庭及其成员名下未登记有任何房产及消费型汽车;宅基地自建房屋及直系祖辈房产应列入本人家庭房产;辅助种植业生产或运输职业工具类别的机动车辆不纳入家庭资产统计。

二、其他事项

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学生,除提供上述有关佐证材料外,还能提供镇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开具的有关福利待遇享受证明文件的,视为符合相关佐证材料要求,应按相关类别纳入指标体系,进行量化认定。

上述要求提供的有关证件、证明、佐证材料,均应为实物(或实物复印件),或以实物的照片、扫描件等电子形式呈现。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根据《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标解释》(粤教助函〔2017〕52号)和《广东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取消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申请表盖章事项的通知》(粤教助办函〔2018〕45号)要求,结合本次通知的规定,为明晰调整指标及其判断依据,确保认定管理工作规范,现将调整指标情况解释如下:

一、调整指标解释、判断依据及方法

(一)指标:“学生本人患重大疾病”

1.解释

重大疾病是指医治花费巨大且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严重影响患者及其家庭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的疾病,一般包括:恶性肿瘤、严重心脑血管疾病、需要进行重大器官移植的手术、有可能造成终身残疾的伤病、晚期慢性病和严重精神病等。

2.判断依据和方案

(1)提供县级区级以上或三甲医院诊断证明(病情诊断书及病历),证明中须显示所患何种疾病并盖医院公章,医生签名。

(2)重大疾病范围参阅《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

(二)指标:“赡养人口数”

赡养人口是指失去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依靠赡养义务人给付生活费的老人。以学生提供《户口簿》复印件予以佐证。

二、其他事项

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学生,《分析表》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复印件)没有明确具体证件,按照“信任在先”的原则,以学生在《申请表》上填写的信息为认定依据。

附件1: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附件2:广东省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分析表

附加均须正反面打印在同一张A4纸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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