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正式施行,60秒带你解读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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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正式施行,60秒带你解读重点

《广西壮族自治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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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是促进其健康成长的底线要求,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关系到党和国家事业的发展。

2021年7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条例》立足广西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实际,注重强化政府职责和家庭预防责任,加大社会服务与专业力量引入的力度,对专门学校的设立、管理、入学程序等要求进行细化,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制度,为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提供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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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作为未成年人“第一所学校”,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具有重要的地位。为此,《条例》明确了监护人是对未成年人开展预防犯罪教育的直接责任人,规定了监护人的5种教育责任,规定了监护人发现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时应承担的制止和管教责任。督促和引导家长履行监护义务,提高家长的管教能力,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和再犯罪。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涉及犯罪学、心理学、社会学等诸多领域,需要发挥社会专业力量的作用。《条例》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未成年人事务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参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鼓励和支持学校聘请专职或者兼职的社会工作者长期或者定期进驻学校,协助开展道德教育、法治教育、生命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参与学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提供心理疏导、行为矫治等专业服务。

当前,随着劳动教养制度的废止和未成年人刑事政策轻缓化的实行,大量严重不良行为和轻微犯罪不捕、不诉、缓刑的未成年人存在失控失管现象。为此,《条例》进一步完善了上位法在专门学校布局和管理、教师奖惩晋升相关机制、入学条件等方面的规定,着力解决了制约我区专门学校发展的瓶颈问题。

编 辑 | 潘炳华

图片来源 | 共青团广西区委权益部

资料来源 | 共青团广西区委权益部

校 对 | 陈信标

审 核 | 郜祥、贾越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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