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1日,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召开《南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施行新闻发布会,宣告条例将于2020年8月1日起施行。这意味着,8月1日开始,南宁市将全面铺开生活垃圾强制分类,不按规定投放生活垃圾等违法行为,将面临严厉的行政处罚。
施行后对大家的生活有什么影响?
今后应该怎样投放生活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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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垃圾不分类将被拒收
条例根据国标《垃圾分类标志》,将生活垃圾类别规定为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类。
条例明确——
今后,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都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要遵守条例规定,将生活垃圾按照各自类别,分别投入相应标识的收集容器;
废旧家具家电等体积较大的废弃物品,单独堆放在指定的地点;
厨余垃圾应当滤出水分后投放;
易碎或者含有有害液体的垃圾应当在采取防止破损或者渗漏的措施后投放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抛弃、倾倒、堆放生活垃圾。
居民的日常垃圾要分类投放。
条例明确了拒收制度管理。如果运输单位没有分类,处置单位可以拒绝接收;运输单位对小区出来的垃圾没有分类,也可以拒绝接收,报相关政府部门依法处理。
不按规定分类可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为确保居民按分类要求投放垃圾,条例明确了管理者、垃圾产生者、处理者各自的主体责任。
业主和物管企业要对本场所的垃圾分类进行管理
其中明确,各类区域或者场所的业主、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所有权人、管理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管理责任人,要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制止、纠正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对拒不改正的行为,应当报告执法部门。
对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等违法行为,条例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其中,个人违反条例规定,未按照规定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县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同时,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分类投放垃圾等不文明行为受到罚款处罚的,行为人可以向行政执法部门申请参加社会服务,经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同意并完成相应社会服务的,可以减免罚款。
南宁餐饮店将不主动提供一次性餐具
减少生活垃圾,关键是要从源头上减少垃圾的产生,条例对生活垃圾源头减量作了重点规定,如限制使用一次性餐具、一次性塑料制品等。
条例要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其他公共机构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内部办公场所不得使用一次性杯具。商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减少一次性包装材料的使用一次性包装材料,旅馆、酒店经营单位不主动提供客房一次性日用品。餐饮服务提供者不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碗、筷子、调羹等餐具。
此外,鼓励可回收物的回收与资源化利用,逐步限制不可降解塑料袋,鼓励可降解、可循环使用的环保包装、绿色包装的使用。推动净菜上市、洁净农副产品进城。
据介绍,目前,南宁市各重点行业主管部门正在制定相关指导意见,包括制定禁止使用的一次性办公用品目录,限制使用一次性餐具、一次性塑料制品,快递行业、电子商务企业包装减量与回收实施,旅馆经营单位不得主动提供的一次性用品目录等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政策文件。下一步,将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减量相关专项整治行动。
农村生活垃圾也要分类
为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城乡统筹,条例将农村的生活垃圾分类也纳入了管理。根据农村地区实际,明确农村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配置和建设。同时明确了垃圾分类由村收集、镇运输。
农村地区情况特殊,对农村生活垃圾的集中处置不宜一刀切。《条例》规定,具备转运条件的村屯,应当将生活垃圾运输至县、乡镇、村设置的垃圾集中处理设施进行处置;不具备转运条件的村屯应当在当地环境容量范围内,合理选择经济、适用、安全的处置措施就地进行处理。
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用从哪里来?条例规定,农村地区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用,通过政府补贴、社会捐赠、村民委员会筹措、农户缴纳等方式筹集。
尽快开展配套制度建设
目前,南宁市建成区生活垃圾分类还没实现全覆盖,条例实施后,怎么推进落实备受居民关注。记者了解到,南宁市人大常委会要求南宁市相关部门在条例通过后的半年内,尽快开展配套制度建设,加大加快垃圾分类基础设施建设。例如,南宁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加紧完善城乡垃圾分类指导目录、标志和投放规则等,并向社会公布。
南宁市人大常委会还提出,加大条例实施的执法力度,查处垃圾分类管理的各类违法行为,倒逼各类责任主体转变观念、改变习惯。尤其是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除行政处罚外,用好“信用惩戒”机制,把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违法信息录入公共信用平台加以惩戒,以严格执法的成效保证垃圾分类的实效。
据介绍,对条例的规定,当前一段时间的执法重点主要在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规范收运过程中混装混运的现象。公共机构应当要担起示范带头作用,在此基础上带动有关行业的执行。目前,对于市民,更多的应当是教育、引导,动员他们主动参与。
来源:“文明南宁”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