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关于加强不文明行为管理的办法(试行)》正式实施,这些行为要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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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关于加强不文明行为管理的办法(试行)》正式实施,这些行为要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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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谁乱停!

看谁乱穿!

看谁乱扔!

……

这些不文明现象

你在生活中有没有遇见

又或者你偶尔会这么做

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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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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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升群众对《铜仁市关于加强不文明行为管理的办法(试行)》该办法的知晓率和参与度,营造良好的宣传氛围。11月1日,《铜仁市关于加强不文明行为管理的办法(试行)》正式施行暨志愿服务活动启动仪式在碧江区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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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

《铜仁市关于加强不文明行为管理的办法》

具体要求了什么?

——

《办法》共五章35条

对市民基本行为规范和办法实施与监督主体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

在《办法》第二章“基本行为规范”中

对公民应当遵守的文明行为、在公共环境中禁止的行为、在公共秩序中禁止的行为以及在居住区域中禁止的行为分别作出了明确规定,既体现了铜仁本地特色,又具有可操作性。

在《办法》第三章“实施与监督”中

明确公安、综合执法、交通运输、生态环境、住建、文化旅游、民政等行业主管职能部门可依据《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完善检查监督、投诉举报、教育指导、奖励惩戒等文明行为管理工作机制,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不文明行为。教育主管部门和各类教育机构应当将文明行为纳入教育教学内容,文体广电旅游、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在各类报刊、媒体宣传文明规范行为、先进事例,批评和谴责不文明行为。

《办法》还明确了

在法律法规规定及其他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的,依据《贵州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二十三条有关规定,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给予批评,责令**,并处10元以下罚款;不听劝告,拒不改正的,处1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除此之外,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违反本办法的,除接受相应处罚外,还应按照《贵州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相关规定,由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送至市级或县级督查督办局,并将纳入所在单位年终目标绩效管理。

铜仁市关于加强不文明行为管理的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市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整体文明程度,进一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和规范市民文明行为,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不文明行为,是指违反宪法和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

第三条 不文明行为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社会共治、奖惩结合、系统推进的原则,发挥群众主体作用,形成讲文明的良好氛围。

第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不文明行为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县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本办法的协调推进、督查通报。

第六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组织、社会组织和公民应当积极参与不文明行为管理工作。

中共党员、国家公职人员、公众人物等应当严格带头遵守本办法并发挥表率作用。

第二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七条鼓励和倡导公民遵守下列文明行为:

(一)遵守公共礼仪,在公共场所衣着得体,轻声接打电话,不大声喧哗,不说粗话脏话,不以侮辱性语言、动作挑衅他人;

(二)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使用电梯时先出后进,使用自动扶梯时靠右侧站立;

(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主动为老、弱、病、残、孕、幼和怀抱婴儿的乘客让座;

(四)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或者人行道被占道的,靠路边行走;通过路口或者穿过道路时,按照交通信号指示从人行横道快速通过或者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

(五)旅游观光时,遵循文明旅游规定,尊重当地民风民俗、传统文化,爱护文物古迹;

(六)保护生态环境,不乱扔垃圾、不乱排污水;

(七)文明就餐,节约粮食、用水、用电、燃油、天然气等资源;

(八)文明过节,红白喜事厉行节约,不举办低俗、庸俗、媚俗的仪式;

(九)遵循职业道德,勤勉敬业,廉洁自律,诚信友善,团结互助;

(十)遵循尊老爱幼、平等相待、和睦相处、相互扶持等家庭美德,培育良好家风。

第八条公民在公共环境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医疗服务场所、教学活动场所、办公场所、公共电梯间、体育健身场馆等及其室外观众席和赛场区域、公共交通工具及其室外等候区等公共场所吸烟;

(二)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楼道、楼梯和树木、电线杆、户外管线及其他户外设施上非法从事张贴、涂写、刻画及挂置宣传物品;

(三)在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确定的主要景观河道内实施洗涤、游泳、捕鱼等危害水体、妨碍市容的行为;

(四)随地吐痰、便溺或者违反规定倾倒、丢弃废弃物;

(五)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六)违规燃放烟花爆竹;

(七)施工单位未在建设工地设置遮挡围栏、车辆冲洗设施、临时厕所和垃圾容器等环境卫生设施,或未保持其整洁和完好,运输煤炭、砂石、渣土、泥浆、垃圾、粪便等车辆未采取有效措施和污染周围环境,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垃圾、工程渣土和建筑材料;

(八)商业油烟不按规定排放;

(九)其他损害公共环境的行为。

第九条公民在公共秩序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在禁养区、限养区内养犬,携犬出户时不束犬链,不由成年人牵领,不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不及时清除所携犬只在公共场所产生的排泄物;

(二)在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平台、外走廊等空间堆放或者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三)从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车辆内向城市街道抛掷废弃物;

(四)损坏或侵占交通设施、市政设施、文体设施、旅游设施等公共设施;

(五)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和消防通道;

(六)在公共场所开展集会、娱乐、商业宣传、施工等活动,产生的噪声超过70分贝,且扰民;

(七)违反规定占道经营、占道施工;

(八)生产、运输、经营淫秽色情物品,或利用各种媒体传播违背公序良俗的信息;

(九)互联网经营场所引导或者接纳未成年人,或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十)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向未成年人提供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内容;

(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条公民在公共交通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驾驶或者乘坐机动车时,向车外抛掷垃圾及其他物品;

(二)驾驶车辆时,手持或使用电话、随意变道,违反规定使用远光灯、鸣笛和占用人行道、消防通道、应急车道,行经人行横道时不减速行驶,不礼让行人,违反规定乱行、乱停、乱放;

(三)车辆驾驶人和行人不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

(四)行人违反道路交通信号指示横穿道路,跨越交通护栏;

(五)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及猫、犬等动物乘坐公共交通车辆;

(六)其他违反交通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一条公民在居住区域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违规搭建建筑物;

(二)擅自占用、损坏公共设备设施及场所,在公用部位、设施设备上乱涂、乱画、乱张贴;

(三)违规饲养家禽畜、信鸽等动物或不及时清理其排泄物;

(四)严格控制房屋装修噪声、粉尘等,不得影响其他居民生活;

(五)其他影响小区居民生活的行为。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

第十二条 公安、综合执法、交通运输、卫生健康、生态环境、住建、文化旅游、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完善检查监督、投诉举报、教育指导、奖励惩戒等文明行为管理工作机制,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不文明行为。

市县级人民政府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不文明行为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由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参与、协同配合的违法行为信息共享和执法合作工作机制。

第十三条 教育主管部门和各类教育机构应当将文明行为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并结合文明校园创建活动,培养师生的文明习惯和文明风气。

第十四条 文体广电旅游、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移动客户端、户外广告设施等媒介和文艺团体宣传文明行为规范、先进事迹,批评和谴责不文明行为。

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和户外广告公共设施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通过开办文明行为宣传栏目、专题节目和刊登、播出文明行为公益广告,开展文明行为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五条 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应当完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和监督机制,加强对网络不文明行为的监测,协助公安机关查处网络信息传播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和社会组织应当根据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措施与行业文明行为标准,并将文明行为培训纳入本单位入职培训、岗位培训内容。

第十七条 鼓励居(村)民委员会等**性自治组织和其他单位制定文明行为公约,动员居民、职工参与文明行为管理工作,建设文明社区(村)和文明单位。

鼓励公民积极参加文明行为宣传和不文明行为劝导等活动。

鼓励不文明行为管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可以聘请公民义务劝导员、监督员,参加文明行为宣传、教育等工作。

第十八条 鼓励业主通过共同制定管理规定等形式,约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文明行为。

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违反管理规定约定的不文明行为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制止,按照管理规约进行管理,多次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第十九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基层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应当对其工作场所、营业场所或者服务区域范围内发生的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对其中属于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告知有关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对不文明行为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不履行工作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投诉、举报。

市县人民政府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不文明行为投诉、举报工作机制,受理不文明行为的投诉、举报。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在法律法规规定及其他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的,依据《贵州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二十三条有关规定,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给予批评,责令改正,并处10元以下罚款;不听劝告,拒不改正的,处1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六项规定,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关规定,由当地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五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规定,对个人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六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其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九项规定,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有关规定,由当地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的,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有关规定,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项规定,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由当地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规定,根据《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规定》第七条之规定,由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10元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由当地公安交警部门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采取威胁、侮辱、殴打等方式打击报复劝阻人、投诉人、举报人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因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受到罚款处罚的,违法行为人可以向行政主管部门自愿申请参加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的社会服务,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违法行为和社会服务岗位设置的实际情况,安排其参加相应的社会服务;违法行为人参加并完成相应的社会服务,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罚款处罚。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外,还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作为当事人个人信用信息予以记录:

(一)采取威胁、侮辱、殴打等方式打击报复劝阻人、投诉人、举报人,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被依法处罚但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第三十二条 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违反本办法,除接受本办法相应处罚外,还应按照《贵州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送至市级或县级督查督办局,纳入所在单位年终目标绩效管理。

中央、省驻铜单位及其干部职工违法本办法2次以上,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将干部职工违反本办法情况移送至市精神文明办,由市精神文明办将违反本办法情况函告其上级主管部门,并提出相关处理意见。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不文明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1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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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微铜仁

编辑:张朝飞

审核:叶 丹

整理:明德网络文化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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