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维导图读懂民法典(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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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读懂民法典(二)

26.民事权利类型

艺考

民事权利类型众多,《民法典》总则编也将民事权利单独规定为一章。本词条从总体上将受保护的民事权益概括收录,便于对民法的权利体系有一个宏观的了解。本词条主要涉及民事主体的人格权、身份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其他民事权益、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等。

27.民事权利取得方式与行使要求

艺考

民事权利的取得,是指民事主体依据合法的方式获得民事权利。这些方式主要为四种: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法律规定的事件、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行使民事权利的要求,包括权利义务相统一、权利不得滥用。

28.民事法律行为一般规定

艺考

民事法律行为是对合同行为、婚姻行为、遗嘱行为等一系列能产生具体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的抽象与概括,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实现自己意图的一项重要民事制度。民事法律行为内容包括很多,有一般规定、意思表示、行为效力、附条件附期限等。在一般规定中,主要涉及民事法律行为的几个基本点,包括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成立、形式、生效时间。

29.意思表示

艺考

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为了产生一定民法上的效果而将其内心意思通过一定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意思表示制度是民法法律行为制度的重要部分,其内容涉及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作出方式、撤回、解释。

30.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

艺考

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有效发生,是当事人实现意思自治目的的关键。但民事法律行为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具体有效,其效力可能因民事主体的民事行为能力健全与否、意思表示真实与否、违法与否及是否契合公序良俗等情形而受影响。

31.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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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均属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范畴。民事法律行为包括合同、婚姻家事、继承、侵权、物权等行为,本词条的梳理将《民法典》各编所涉的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汇总一块,便于集中、系统学习。

32.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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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行为成立时,其效力有待于第三人意思表示来确定,在第三人意思表示前,其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民事法律行为。

33.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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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在意思表示有瑕疵的情形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不仅规定在《民法典》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婚姻家庭编等也有相应体现;本词条对此进行了梳理。另需说明的是,赠与合同中的撤销权有一定特殊性,将单独说明。

34.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

艺考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是指就整体民事法律行为而言,其中一部分民事法律行为出现了无效的情形,且该部分的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进而出现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的情形。

35.无效、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艺考

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自然对将来不再发生,但是否可溯及既往?《民法典》第 155 条即对此作出规定:无效、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36.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附期限

艺考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之后的效力问题,是允许当事人自行约定的,附条件、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便是一种体现。民事法律行为中所附的条件,是指当事人以未来客观上不确定发生的事实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除了通过附条件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状态外,当事人还可通过附期限的方式来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与终止。

37.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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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是指代理人代被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行为。代理制度是调整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第三人间关系的法律制度,是意思自治的补充。本词条主要涉及有关代理的基本规定,包括代理的适用范围、效力、类型与代理人责任。

38.委托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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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主要包括委托代理与法定代理,代理一章专门就委托代理用了一节进行规定,但并未就法定代理进行专门规定,主要在于法定代理零散分布在《民法典》各编之中,包括监护人、失踪人财产代管人、清算等制度中。关于委托代理的规定,主要涉及授权委托书、共同代理、违法代理、自己代理与双方代理、复代理、职务代理、无权代理、表见代理。由于自己代理与双方代理、无权代理已在“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词条涉及,此处不再重复。

39.代理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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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终止,是指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代理关系消灭。关于代理终止,《民法典》就委托代理的终止情形、法定代理的终止情形进行了分别规定。

40.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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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责任,是指当事人违反民事义务所应当承担的民法上的不利后果,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从《民法通则》(已废止)开始,便确立了“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三位一体的立法模式,使民事责任与债法相分离,作为总则的独立一章。民事责任作为一种法律责任,是保障民事权利实现的措施,也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本词条涉及民事责任中的几个基本内容,包括民事义务与责任、民事责任承担方式、责任竞合、民事责任优先。

41.按份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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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责任按照责任主体划分,可以分为单独责任和共同责任,其中共同责任又可以按照责任人之间的关系区分为按份责任和连带责任。按份责任,是指共同承担民事责任的多个当事人之间,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按照一定的份额比例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按份责任也被称作分割责任,是指各个按份责任人将同一民事责任进行分割,各自承担其中一定份额。《民法典》除对按份责任基本特征作出规定外,另就多种按份责任作出规定,本词条对《民法典》规定的按份责任进行了汇总梳理。

42.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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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由两名或两名以上当事人对共同产生的不履行民事义务的民事责任承担全部责任,并因此引起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其可能基于合同产生,也可能基于侵权行为等产生。连带责任的意义在于增加责任主体的数量,加强对受损人的保护。《民法典》除对连带责任的基本特征(连带责任及连带债务份额确定与追偿、连带债务涉他效力)进行规定外,另明确规定了多种连带责任,本词条对此进行了汇总梳理。

43.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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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也称惩戒性赔偿,是指当侵权人(义务人)以恶意、故意、欺诈等方式实施加害行为而致权利人受到损害,权利人可以获得超过实际损害赔偿的一种金钱赔偿。惩罚性赔偿设立目的即通过对义务人施加惩罚,阻止重复实施恶意行为,并警示他人。

44.民事责任承担中的特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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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责任承担中的特殊情形,包括免责事由、减责事由、责任豁免情形以及特殊情况下的补偿责任,具体包括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紧急救助、见义勇为等情形。

45.诉讼时效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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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不行使权利,在该期间届满后义务人获得抗辩权。设立诉讼时效制度,主要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稳定生活秩序、维护法律秩序与交易安全。关于诉讼时效的一般规定,主要包括诉讼时效期间的时长、诉讼时效届满后的法律后果、诉讼时效法定、法院对其的适用规则以及仲裁时效对其的准用。

46.诉讼时效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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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即诉讼时效期间从何时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是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权利的法定期间,应当从权利人能够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请求权开始计算。

47.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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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因法定事由的存在使诉讼时效停止进行,待法定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的制度。诉讼时效中断,是指诉讼时效期间进行过程中,出现了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等法定事由,从而使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归于消灭,重新计算期间的制度。

48.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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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上的权利以其作用方式为标准,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及形成权。支配权、抗辩权、形成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通说认为,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但由于产生请求权的基础权利不同,请求权的种类也不同,主要有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等。债权请求权以财产利益为内容,不具支配性,若权利人长期怠于行使权利,法律关系会处于不确定状态,不利于维护社会交易秩序稳定,故债权请求权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但特殊情形除外。

49.期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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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是一种重要的法律事实,是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终止的依据,它包括期日与期间两种。期日指某个特定时间点,如上午 9 时、2020 年 1 月 1 日等。期间则是某一期日至另一期日之间的时间段,如 3 小时、2 个月、1 年等。

50.总则编其他内容

艺考

本词条收录的条文,系在本书其他词条无法收录或不宜收录的条文,主要包括《民法典》的立法目的与立法根据、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优先适用特别法、民事权利的特别保护等内容。

责编|王琨

初审|门家乐

终审|王志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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