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下日期,今天是3月15日了呢
不知大家是否知道今天是什么日子
“3月15日“,它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为什么小编要为大家隆重介绍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知识呢
因为小编发现很多消费者
在维权这块有一些欠缺
所以趁着这个日子,小编来宣传一下吧
下面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历史由来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World Consumer Rights Day)
是每年的3月15日
由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1983年确定
目的在于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
使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
以促进各国和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往
在国际范围内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3.15发展史
1898年,全世界第一个消费者组织在美国成立。
1936年,全美建立了消费者联盟。
1962年3月15日,肯尼迪在美国国会发表了《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文》,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费者的“四项权利”,即:有权获得安全保障;有权获得正确资料;有权自由决定选择;有权提出消费意见。
1983年,国际消费者协会把每年的3月15日定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1985年4月9日,联合国大会一致通过了《保护消费者准则》,督促各国采取切实措施,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1984年12月26日,中国消费者协会经国务院批准成立,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7年加入国际消费者协会。
1991年3月15日,中央电视台经济部的编导们推出现场直播“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消费者之友专题晚会。
2010年1月30日,中央电视台经济部开办3·15晚会新浪官方微博。
2011年3月15日,中央电视台综合频道(CCTV-1)现场直播3·15晚会。
主要内容
1. 向消费者提供信息,对消费者进行教育,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2. 处理消费者投诉,帮助消费者挽回损失。
3. 搜集消费者的意见并向企业反馈。
4. 大造舆论,宣传消费者的权利,形成舆论压力,以改善消费者的地位。
5. 参与国家或政府有关消费者法律和政策的制定,并要求政府建立消费者行政体系,处理消费者问题。
6. 成立消费者团体,确立消费者主权。
7. 加强消费者国际团体及合作。
中国消费者协会
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4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成立,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全国性社会组织。
一、中国消费者协会的宗旨是:
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引导广大消费者合理、科学消费,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二、主要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
1. 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
2. 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
3. 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4. 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5. 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6. 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鉴定人应当告知鉴定意见;
7. 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
8. 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1997年以来,中消费者协会每年推出一个年主题,全国联动,全方位、深层次地开展维权活动,深得民心。
国际消费者协会维护的八项权益
1·产品及服务能满足消费的基本需求的权利
2·产品及服务符合安全标准的权利
3·消费前有获得足够且正确的资讯的权利
4·消费时有选择的权利
5·对产品及服务表达意见的权利
6·对产品或服务不满时获得公正的赔偿的权利
7·接受消费者教育的权利
8·享有可持续发展及健康的环境的权利
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1.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2.采取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分量不足的;
3.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4.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5.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6.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7.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8.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9.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10.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11.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12.其他以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小编在这里给大家列举出
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几种方式
请收下
消费者维权有哪些方式
提到消费者可以通过哪些方式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相信大部分人都能够讲出来一些,有投诉、协商、诉讼等等,当然这些内容是不够全面的。接下来,茶旅小编整理了消费者维权方式的内容,为您全面的讲解一下相关内容。
一、明白自己的权利。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民法通则》等法律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主要享有以下权利: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权、获得知识权、人格尊严权和监督举报权。
二、不忘索要发票。
发票不仅是购物的凭证,更是消费者维权的基本证据。因此,消费者在购物时千万不要忘记索要发票并予以妥善保管。除此之外,还有保修卡、信誉卡、产品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警示标志等凭据,都要保管好,以备急用。
三、牢记维权时限。
根据国家《部分商品维修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国家对部分商品维修更换退货时间做了如下规定:
(1)“7日”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时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
(2)“15日”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修理;
(3)“三包有效期”规定。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在国家公布的第一批实施三包的18种商品,如彩电、冰箱、自行车、空调、手表等的三包有效期,整机分别为半年至1年,主要部件为1至3年。三包有效期应扣除因修理占用的时间,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发之日起重新计算。
(4)“30日”和“5年”的规定。修理者应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正常使用30日以上。生产者应保证在产品停产后5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
四、运用维权渠道。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4条明确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二种途径解决:
1、协商和解:消费者与经营者在发生争议后,在自愿、互谅基础上,通过直接对话,摆事实、讲道理,分清责任,达成和解协议,使纠纷得以解决。这种快速、简便的争议解决方式,无论是对消费者还是对经营者来说都是理想的途径。
2、投诉调解: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后,请求消保委调解,即由第三方对争议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沟通调和,以促成双方达成解决纠纷。
央视3.15
1991年3月15日,中央电视台经济部首先推出现场直播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消费者之友专题晚会。从开播以来,晚会揭穿了无数的骗局、陷阱和黑幕以及假冒伪劣商品。维护了公平公正,改变了无数人的命运和人生。每年的3月15日,3·15晚会都将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发出强烈呼声。
好啦
这次介绍关于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知识就到这里啦
希望能为大家带来些帮助
维护好自己应有的权益
让我们行动起来吧
编辑:刘统华 王春燕
排版:王春燕 刘统华
责编:解庆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