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发布两周年之际,我们再次重温这些文件,希望广大教师时刻谨记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规范,严格修身立德,做德高为范的人类灵魂工程师!
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
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不准
一、高校教师不得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不得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不得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不得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
六、不得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严禁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七、不得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八、不得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不得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不得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实行师德失范“一票否决”
违反师德行为将这样处理
《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提出,对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高校教师出现违反师德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还应采取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还应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应当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主管教育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河南农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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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监制:周红飞
责任编辑:张浩然
本期编校:王菲凡
图文来源:微言教育
自觉遵守新时代教师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