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的第一部法律——婚姻法
几千年来,封建婚姻制度严重束缚了中国人民的婚姻自由,断送了无数青年男女的幸福生活,更把一代又一代妇女推入痛苦的深渊。新中国成立之初,封建婚姻制度与男尊女卑思想仍广泛存在,不幸的婚姻缠绕着无数中国家庭。据统计,从1949年7月至次年3月,仅在河南的部分县市,便有122名妇女被夫家杀害或被逼自杀。社会对婚姻法的需求愈发迫切。在经历了多次征求意见和修改后,1950年4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终于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获得通过,于5月1日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法律,这是一部被毛泽东誉为“普遍性仅次于宪法的根本大法”,为实现男女平等奠定了法律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于1950年4月16日公布,5月1日实施
新中国《婚姻法》第一章第一条便开宗明义,“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婚姻法》共8章27条,包括结婚条件、夫妻间权利义务、父母子女关系、离婚条件、离婚后子女抚养教育、离婚后财产和生活等。从内容上看,更多的条文在于对离婚的规定,充分体现婚姻自由中的离婚自由,以及离婚自由中对妇女在身心健康、财产补偿、抚养子女、再婚生活等方面的保护。婚姻法通篇贯穿四个原则: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彻底杜绝旧婚姻制度中买卖婚姻、重婚纳妾、童婚、收养童养媳、强迫守寡等陋习,同时倡导有利于建立婚姻美满、家庭和睦、男女双方身心健康的新型婚姻家庭关系。
婚姻法公布实行后,北京一对自由恋爱的青年举行简单的婚礼,**在婚礼上宣
在婚姻法的鼓励下,妇女们破除旧思想的阻碍毅然再婚。图为广州再婚的妇女与丈夫的合影。
为保障婚姻法的顺利实施,中共中央和中央人民政府在全国范围内大张旗鼓开展了宣传教育活动,宣传运动席卷全国,报纸、广播、电影、戏剧等各种群众喜闻乐见的媒介都被用于宣传《婚姻法》。当时广为流行的评剧《刘巧儿》中唱道:“这一回我可要,自己找婆家呀。”婚姻法的颁布和宣传贯彻彻底涤荡了旧婚姻家庭制度的污泥浊水,牢固树立起社会主义婚姻家庭新风尚,有利于实现男女平等和妇女解放,从而顺应了时代发展潮流,推动了中国整体性的社会变迁。
1953年3月,天津人民电台召开了贯彻《婚姻法》广播大会
编辑 | 任春强
责编|王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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