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守法,反奸防谍。身处于大学校园的我们似乎离反奸防谍很远,但是作为新时代的大学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我们每个人有责任并且应该时刻践行这一要求。让我们一起了解反奸防谍,自觉保护国家机密,做烟云战场后方的保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
什么是间谍行为
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
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与其代理人的任务;
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窃取、刺探、收买或者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或者策动、引诱、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活动;
为敌人指使攻击目标;
进行其他间谍活动。
《黑龙江省反间谍安全防范条例》
责任与义务
第十五条: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发现有关间谍行为、可疑装置等线索,应当及时通过12339举报电话、国家安全机关举报受理平台、信件等方式向国家安全机关进行举报,或者向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单位报告,有关单位应当立即移送或者报告国家安全机关处理。
宣传教育
第二十七条:反间谍安全防范重点单位对涉密涉外等重要岗位人员,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反间谍安全防范培训。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反间谍安全防范法律法规、制度规定;
(二)本单位、本岗位面临的间谍行为风险和防范措施;
(三)反间谍安全防范知识;
保障与奖励
第三十六条:国家安全机关和其他有关机关应当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保护举报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或者泄露其个人信息及举报情况。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提供反间谍安全防范重要情况或者线索,防范、消除重大隐患,避免重大损失,在国家安全领域有重大科技创新等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反间谍安全防范义务,在国家安全机关调查了解有关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情况时,不及时、如实、全面提供相关信息的,由国家安全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泄露有关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国家秘密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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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安全厅
出品|党委宣传部
责任编辑|李蕙珂
编辑| 李 鑫陈雅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