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梦,青春的一抹绿色!

湖北医药学院
内容摘要:
速读文章内容
逐梦,青春的一抹绿色!

在湖医药有这样一群学子

他们既是课堂上孜孜不倦的医学生

又是军营里千锤百炼的军人

穿上医师服能济世救人

披上迷彩服能守卫疆土

他们之中有考研“上岸”者

也有各专业的佼佼者

一腔少年热血的他们

即将迈入“绿色军营”

继续逐梦之旅

湖北医药学院

湖北医药学院

经过十天的预备新兵训练

枕戈待旦,摩拳擦掌

出征的号角已经吹响

他们将续医学圣火于边防驻地

守万家灯火于国土万疆

将青春与热血

挥洒在祖国广袤大地上

湖北医药学院湖北医药学院

部队是热血青年茁壮成长的“大学校”

是淬炼成钢的大熔炉

近年来,湖医药的征兵工作稳步推进

呈现出参军热情高、兵源质量优等特点

这也得益于征兵政策的不断优化

随小伊来了解一下学校的征兵政策吧

湖北医药学院

湖北医药学院

湖北医药学院

湖北医药学院

湖北医药学院

湖北医药学院

(左右滑动查看更多)

咨询电话: 湖北医药学院征兵办 0719-8891119

湖北医药学院征兵咨询QQ群

湖北医药学院

湖北医药学院

湖北医药学院

小伊还要向大家推介

一批优秀退役复学学生呢

湖北医药学院

湖北医药学院

01

湖北医药学院

朱应海,女,预备党员,2015年就读湖北医药学院第一临床学院康复治疗学专业。2016年,她从学校参军入伍,服役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火箭军某部。服役期间,曾在导弹发射号手、通信员、报道员、机关政治部新闻办等岗位工作。数十次参加前线心理咨询及慰问工作,得到广大官兵的一致认可。新闻办工作期间,在全军各级网站发表新闻近百篇,个人散文及随笔近百篇,整理成册《军旗下的迷彩青春》。曾首次以义务兵身份参加四会政治教员比武,获得优胜奖,并作为教员在全单位进行主题教育微课辅讲,得到首长的认可。服役期间,军事素质过硬,曾在军体运动会中获得女子3000米、100米、400米、30米蛇形跑、手榴弹精准投掷第一名,其中400米创女子记录,退役时仍未被打破。2018年,被评为“优秀义务兵”,作为优秀退役士兵在“向军旗告别”仪式上代表数百名退役士兵发言。

在校期间,注重专业理论知识学习,平均绩点3.08,曾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校级特等奖学金、一等奖学金。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曾获得湖北省“创青春”创业实践挑战赛铜奖、优秀共青团员、自强励志星、优秀军训教官、社会实践先进个人、优秀运动员等。参加学校资助中心组织的“温暖启航”计划,一对一帮助贫困新生适应大学生活。参加2021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成绩372,被重庆医科大学第二临床学院康复医学与理疗学专业录取。

02

湖北医药学院

杨博,女,汉族,湖北黄冈人,2017年考入湖北医药学院,2018年5月成为入党积极分子,2018年6月获得十堰市“魅力中国城”优秀志愿者;2018年9月应征入伍,曾服役于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2018年底在新兵连新训考核中获得女兵3000m第一名;下连后不断提高自身军事素质,在军事体能考核中获得女子体能总分第一名,打破女兵3000m记录;积极学习光端传输业务,成为本批第一位可独立值班执勤的新兵;2019年11月,以唯一的义务兵身份代表警卫通信营参加年度军事教练员比武并获得全基地团体总分第一名,军事理论比武、女子百米均获得名次,获得首长高度认可,额外奖励义务兵探亲假14天;2019年12月获火箭军某部优秀义务兵一次,火箭军某部嘉奖一次;2020年初,所在光端班获得集体三等功一次;2020年9月退役复学后,积极参加湖北医药学院2020级新生军训教官工作,被评为“军训优秀教官”。

03

湖北医药学院

赵峰,男,汉族,2016年考入湖北医药学院。2018年9月从学校参军入伍,曾服役于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的“郭兴福连”,也是闻名全军的“郭兴福教学法”的发源地。新训期间各项军事体能和军事技能均达良好以上,获得“优秀新兵”、“地图使用第一名”等荣誉证书。三界驻训期间,参加了代号“2019-空降利刃C”演习。2019年所在的“郭兴福连”因多次出色的完成上级赋予的各项重大任务,荣立“集体二等功”一次,所在的尖刀班荣立“集体三等功”一次。两年的部队生活让我更加自立、自信、自强,锻炼了钢铁般的意志力。

2020年9月退出现役,退役复学后积极参加校园各类活动:“迎新生”志愿者、“校庆55周年”志愿者等,并获得荣誉证书。连任2020年秋季役前训练和2021年春季役前训练教官,出色完成带兵任务。任湖北医药学院2020年新生军训教官,并获得“优秀军训教官”荣誉证书。

04

湖北医药学院

“年少时我有一个梦想,就是成为一名军人,身穿橄榄绿,手握钢枪,报效祖国。”我叫闫梦璇,女,汉族,2014年9月就读湖北医药学院临床医学专业。2017年9月从学校参军入伍,成为了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某机动第八支队的一名战士。两年的军旅生涯转瞬即逝,和战友们并肩作战的日子还历历在目。忘不了执行安保任务时不放过任何一个角落的小心谨慎、一丝不苟;忘不了训练场上摸爬滚打挑战自我,纠正动作精益求精,追求完美;忘不了跑道上战友们互相打气,绝不放弃任何人;忘不了在训练馆中挥汗如雨,誓不言败;也忘不了和战友们一起过生日,如沐春风沁人心脾。经过过风雨的洗礼,磨去了年少的轻狂,经过过钢铁的锻打,练就了强大的身心,在一次次疲惫中收获,在一次次伤痛中成长。古有杨门女将、穆桂英挂帅,今有女兵保家卫国,巾帼何须让须眉?

05

湖北医药学院

赵亮,男,汉族,湖北十堰人,2016年就读湖北医药学院第一临床学院药护康复治疗学专业。2017年从学校参军入伍,曾服役于中国人民解放军中部战区空军航空兵某旅。

服役期间从事警卫工作,在机动分队中担任自动步枪手,2018年代表全旅参加中部战区战伤救护大比武获得第二名的好成绩,积极参加警卫勤务的训练,刺杀,格斗均为连队示范标兵,参加空军警卫岗位练兵比武,体能成绩位于全连前列,连续两年被评为优秀士兵,并获得嘉奖荣誉,因为在连队中工作表现突出被选拔为副班长,训练尖子。2019年参加空军预提警卫班长集训,带领警卫班出色完成各项任务荣获集体三等功。保障了建国70周年大阅兵,所在的旅被军委授予空中霹雳虎称号。

2019年9月,退役复学后根据有关政策转入临床医学专业,通过所学组织训练湖北医药学院国旗护卫队,出色完成校庆等重大场合出旗任务。2020年,他担任新生军训教官被评为优秀教官,刻苦学习文化知识,努力赶超绩点成绩3.08,参加征兵宣讲被十堰军分区聘为征兵进校园宣讲人,努力学习党课获得优秀入党积极分子荣誉。

06

湖北医药学院

宋成强,男,汉族,2014年考入湖北医药学院临床医学专业,2017年从学校参军入伍,曾服役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某部,两年的军旅生涯给我留下了终生难忘的回忆。我曾立身于沙场,随着习近平主席一声令下,全军而动;也曾为执行高度机密任务而潜伏于深山中一天一夜。我曾战斗在反恐维稳的一线,只为守护一方平安;也曾在重大活动中担任礼兵,昂首挺胸展示军人形象。

在这两年中,我印象最深的就是在“特战之路”,为了穿上那一身无比光荣的特战服,我付出了近一年的努力。在2018年第二季度魔鬼周之前我达到了考核要求,获批参加此次行动。穿越无人区、铁索横渡、真实“吃鸡”、斩首行动等各种各样的任务挑战,我们在神农架原始森林中经历了7天的极限考验,最终完成了任务,而出发时穿的那身特战服早已变得泥泞不堪,但它所代表的荣光却已刻进了我的内心,什么是特战,那就是“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

两年前,别人都说“当兵后悔两年,不当兵后悔一辈子”,我带着梦想踏入了军营;而现在,我想说,是部队锤炼了我的心性和体魄,是国家赐予我人民子弟兵的荣耀,也是这两年的军旅生涯让我经历了寻常人一生都难以触及的风景,我此生不悔!若有战,召必回!

2019年退役复学后,在努力学习准备考研的同时,积极参与学校的各项活动,曾获中青网“强国杯”社会实践优秀奖、社会实践先进个人、优秀军训教官、第十届全国大学生医学技术技能大赛三等奖。参加2021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被湖北医药学院第三临床学院录取。

07

湖北医药学院

唐松,男,汉族,2013年考入湖北医药学院第三临床学院临床专业、2018年毕业从学校参加入伍、曾服役于东部战区某陆军部队、在单位担任卫生员、新闻报道员。在服役期间参加过滨海驻训、演习、安徽抗洪等大项活动以及上山救火等任务,不管在工作中和生活中得到了单位领导和官兵的一致好评,其中2018年12月参加新兵旅创破纪录比武、获得自动步枪射击第一名、同时获得优秀新兵,2019年4月下连后又被评为优秀新兵,5月中旬实弹射击我跟老兵配合、我们连队各项获得旅第一的好成绩。8月参加海训,从不会游泳到最后参加万米长游。11月外出驻训、参加演习任务、偶遇山火,又有了救火经历。12月被评为优秀义务兵。2020年7月,因持续降雨安徽告急、随单位参加安徽抗洪,2020年9月光荣退伍、退伍后备战考研,同年12月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考试,初试成绩339分,报考湖北医药学院第三临床学院,被生殖医学专业录取。

湖北医药学院

最新兵役政策解读

湖北医药学院

湖北医药学院

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九十五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入伍时保留户籍

优秀义务兵可以提前选改为军士

研究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六周岁

女军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

湖北医药学院

小编再次学习并对比了新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以下简称《兵役法》),感觉到新《兵役法》聚焦吸引入役、激励在役、保障退役,对兵役政策制度进行了创新设计和调整完善。

那么,对我们广大适龄青年来说,有哪些需要重点关注的内容呢?

一、突出志愿兵役的主体地位

《兵役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以志愿兵役为主体的志愿兵役与义务兵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军士将成为部队主体,有利于大家长期服役、稳定服役。

二、优秀义务兵可以提前选改为军士

《兵役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经批准可以选改为军士;服现役期间表现特别优秀的,经批准可以提前选改为军士。

三、放宽高素质兵员征集年龄限制

《兵役法》第二十条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四周岁,研究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六周岁。

四、明确公民入伍时保留户籍

《兵役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民入伍时保留户籍。

这一点与《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中的规定一致,也就意味着符合规定条件的军人,可以享受户籍地教育、养老、医疗、住房保障等方面的相关权益。

五、女军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兵役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军队应当根据女军人的特点,合理安排女军人的工作任务和休息休假,在生育、健康等方面为女军人提供特别保护。

六、调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制度

《兵役法》第五十条规定,国家建立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制度。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由地方人民政府制定,中央财政给予定额补助。

七、新增违法的部分处罚条款

《兵役法》第五十七至五十九条细化了公民和各类组织违反《兵役法》的处罚,在拒绝、逃避征集服现役的处罚措施方面,新增不得招录、聘用为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准复学,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军人因拒绝、逃避征集服现役被军队除名,要处以罚款。

八、明确高校应有负责征兵工作机构

《兵役法》第九条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应当有负责兵役工作的机构。

在以大学生为主体征集对象的背景下,明确高校要有兵役工作机构,进一步理顺了兵役机关与高校的征集关系,确保了在高校开展征兵工作有法可依。

湖北医药学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兵役登记

第三章 平时征集

第四章 士兵的现役和预备役

第五章 军官的现役和预备役

第六章 军队院校从青年学生中招收的学员

第七章 战时兵员动员

第八章 服役待遇和抚恤优待

第九章 退役军人的安置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兵役工作,保证公民依法服兵役,保障军队兵员补充和储备,建设巩固国防和强大军队,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以志愿兵役为主体的志愿兵役与义务兵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第四条

兵役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贯彻新时代军事战略方针,坚持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坚持与国防和军队建设相适应,遵循服从国防需要、聚焦备战打仗、彰显服役光荣、体现权利和义务一致的原则。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

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公民,免服兵役。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不得服兵役。

第六条

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称军人;预编到现役部队或者编入预备役部队服预备役的,称预备役人员。

第七条

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履行公民的义务,同时享有公民的权利;由于服兵役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由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八条

军人必须遵守军队的条令和条例,忠于职守,随时为保卫祖国而战斗。

预备役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军事训练、担负战备勤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随时准备应召参战,保卫祖国。

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入役时应当依法进行服役宣誓。

第九条

全国的兵役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由国防部负责。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武装部,兼各该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的兵役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的规定完成兵役工作任务。兵役工作业务,在设有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由人民武装部办理;不设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确定一个部门办理。普通高等学校应当有负责兵役工作的机构。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兵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应当将兵役工作情况作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评比和有关单位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十一条

国家加强兵役工作信息化建设,采取有效措施实现有关部门之间信息共享,推进兵役信息收集、处理、传输、存储等技术的现代化,为提高兵役工作质量效益提供支持。

兵役工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收集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第十二条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兵役宣传教育,增强公民依法服兵役意识,营造服役光荣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十三条

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建立功勋的,按照国家和军队关于功勋荣誉表彰的规定予以褒奖。

组织和个人在兵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兵役登记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兵役登记制度。兵役登记包括初次兵役登记和预备役登记。

第十五条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按照兵役机关的安排在当年进行初次兵役登记。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本行政区域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初次兵役登记。

初次兵役登记可以采取网络登记的方式进行,也可以到兵役登记站(点)现场登记。进行兵役登记,应当如实填写个人信息。

第十六条

经过初次兵役登记的未服现役的公民,符合预备役条件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对其进行预备役登记。

第十七条

退出现役的士兵自退出现役之日起四十日内,退出现役的军官自确定安置地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安置地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进行兵役登记信息变更;其中,符合预备役条件,经部队确定需要办理预备役登记的,还应当办理预备役登记。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兵役登记工作。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每年组织兵役登记信息核验,会同有关部门对公**役登记情况进行查验,确保兵役登记及时,信息准确完整。

第三章 平时征集

第十九条

全国每年征集服现役的士兵的人数、次数、时间和要求,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兵役机关和有关部门组成征集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征集工作。

第二十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周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四周岁,研究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六周岁。

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征集年满十七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服现役。

第二十一条

经初次兵役登记并初步审查符合征集条件的公民,称应征公民。

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应当按照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征集工作机构的通知,按时参加体格检查等征集活动。

应征公民符合服现役条件,并经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征集工作机构批准的,被征集服现役。

第二十二条

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被征集服现役,同时被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招录或者聘用的,应当优先履行服兵役义务;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服从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需要,支持兵员征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生活唯一劳动力的,可以缓征。

第二十四条

应征公民因涉嫌犯罪正在被依法监察调查、侦查、起诉、审判或者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不征集。

第四章

士兵的现役和预备役

第二十五条

现役士兵包括义务兵役制士兵和志愿兵役制士兵,义务兵役制士兵称义务兵,志愿兵役制士兵称军士。

第二十六条

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二年。

第二十七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经批准可以选改为军士;服现役期间表现特别优秀的,经批准可以提前选改为军士。根据军队需要,可以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军士。

军士实行分级服现役制度。军士服现役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年,年龄不超过五十五周岁。

军士分级服现役的办法和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军士的办法,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士兵服现役期满,应当退出现役。

士兵因国家建设或者军队编制调整需要退出现役的,经军队医院诊断证明本人健康状况不适合继续服现役的,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退出现役的,经批准可以提前退出现役。

第二十九条

士兵服现役的时间自征集工作机构批准入伍之日起算。

士兵退出现役的时间为部队下达退出现役命令之日。

第三十条

依照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经过预备役登记的退出现役的士兵,由部队会同兵役机关根据军队需要,遴选确定服士兵预备役;经过考核,适合担任预备役军官职务的,服军官预备役。

第三十一条

依照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过预备役登记的公民,符合士兵预备役条件的,由部队会同兵役机关根据军队需要,遴选确定服士兵预备役。

第三十二条

预备役士兵服预备役的最高年龄,依照其他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预备役士兵达到服预备役最高年龄的,退出预备役。

第五章

军官的现役和预备役

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官从下列人员中选拔、招收:

(一)军队院校毕业学员;

(二)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

(三)表现优秀的现役士兵;

(四)军队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

战时根据需要,可以从现役士兵、军队院校学员、征召的预备役军官和其他人员中直接任命军官。

第三十四条

预备役军官包括下列人员:

(一)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退出现役的军官;

(二)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退出现役的士兵;

(三)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

第三十五条

军官服现役和服预备役的最高年龄,依照其他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现役军官按照规定服现役已满最高年龄或者衔级最高年限的,退出现役;需要延长服现役或者暂缓退出现役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现役军官按照规定服现役未满最高年龄或者衔级最高年限,因特殊情况需要退出现役的,经批准可以退出现役。

第三十七条

依照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经过预备役登记的退出现役的军官、依照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过预备役登记的公民,符合军官预备役条件的,由部队会同兵役机关根据军队需要,遴选确定服军官预备役。

预备役军官按照规定服预备役已满最高年龄的,退出预备役。

第六章

军队院校从青年学生中招收的学员

第三十八条

根据军队建设的需要,军队院校可以从青年学生中招收学员。招收学员的年龄,不受征集服现役年龄的限制。

第三十九条

学员完成学业达到军队培养目标的,由院校发给毕业证书;按照规定任命为现役军官或者军士。

第四十条

学员未达到军队培养目标或者不符合军队培养要求的,由院校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发给相应证书,并采取多种方式分流;其中,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学员,就读期间其父母已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可以回父母现户口所在地,由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收安置。

第四十一条

学员被开除学籍的,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就读期间其父母已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可以回父母现户口所在地,由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军队院校从现役士兵中招收的学员,适用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第七章

战时兵员动员

第四十三条

为了应对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安全和发展利益遭受的威胁,抵抗侵略,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军事机关,在平时必须做好战时兵员动员的准备工作。

第四十四条

在国家发布动员令或者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采取必要的国防动员措施后,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军事机关必须依法迅速实施动员,军人停止退出现役,休假、探亲的军人立即归队,预备役人员随时准备应召服现役,经过预备役登记的公民做好服预备役被征召的准备。

第四十五条

战时根据需要,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决定适当放宽征召男性公民服现役的年龄上限,可以决定延长公民服现役的期限。

第四十六条

战争结束后,需要复员的军人,根据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复员命令,分期分批地退出现役,由各级人民政府妥善安置。

第八章

服役待遇和抚恤优待

第四十七条

国家保障军人享有符合军事职业特点、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工资、津贴、住房、医疗、保险、休假、疗养等待遇。军人的待遇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女军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军队应当根据女军人的特点,合理安排女军人的工作任务和休息休假,在生育、健康等方面为女军人提供特别保护。

第四十八条

预备役人员参战、参加军事训练、担负战备勤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享受国家规定的伙食、交通等补助。预备役人员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参战、参加军事训练、担负战备勤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期间,所在单位应当保持其原有的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预备役人员的其他待遇保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军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医疗、金融、交通、参观游览、法律服务、文化体育设施服务、邮政服务等方面享受优待政策。公民入伍时保留户籍。

军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按照国家规定评定残疾等级,发给残疾军人证,享受国家规定的待遇、优待和残疾抚恤金。因工作需要继续服现役的残疾军人,由所在部队按照规定发给残疾抚恤金。

军人牺牲、病故,国家按照规定发给其遗属抚恤金。

第五十条

国家建立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制度。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由地方人民政府制定,中央财政给予定额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会同中央军事委员会机关有关部门制定。

义务兵和军士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

义务兵和军士入伍前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服现役期间应当保留。

第五十一条

现役军官和军士的子女教育,家属的随军、就业创业以及工作调动,享受国家和社会的优待。

符合条件的军人家属,其住房、医疗、养老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优待。

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保障待遇。

第五十二条

预备役人员因参战、参加军事训练、担负战备勤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致残、牺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

第九章

退役军人的安置

第五十三条

对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国家采取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

义务兵退出现役自主就业的,按照国家规定发给一次性退役金,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收,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可以发给经济补助。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调整退役金的标准。

服现役期间平时获得二等功以上荣誉或者战时获得三等功以上荣誉以及属于烈士子女的义务兵退出现役,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根据本人自愿,也可以选择自主就业。

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义务兵退出现役,按照国家规定的评定残疾等级采取安排工作、供养等方式予以妥善安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根据本人自愿,也可以选择自主就业。

第五十四条

对退出现役的军士,国家采取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

军士退出现役,服现役满规定年限的,采取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予以妥善安置。

军士退出现役,服现役满十二年或者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根据本人自愿,也可以选择自主就业。

军士服现役满三十年或者年满五十五周岁或者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作退休安置。

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军士退出现役,按照国家规定的评定残疾等级采取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予以妥善安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根据本人自愿,也可以选择自主就业。

军士退出现役,不符合本条第二款至第五款规定条件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自主就业方式予以妥善安置。

第五十五条

对退出现役的军官,国家采取退休、转业、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等方式妥善安置;其安置方式的适用条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残疾军人、患慢性病的军人退出现役后,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负责接收安置;其中,患过慢性病旧病复发需要治疗的,由当地医疗机构负责给予治疗,所需医疗和生活费用,本人经济困难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助。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处以罚款:

(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的;

(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服现役的;

(三)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担负战备勤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和征召的。

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招录、聘用为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准出境或者升学复学,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第五十八条

军人以逃避服兵役为目的,拒绝履行职责或者逃离部队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给予处分。

军人有前款行为被军队除名、开除军籍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其中,被军队除名的,并处以罚款。

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招录、聘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第五十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拒绝完成本法规定的兵役工作任务的,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或者有其他妨害兵役工作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对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十条

扰乱兵役工作秩序,或者阻碍兵役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兵役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贪污贿赂的;

(二)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三)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的;

(四)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兵役个人信息的。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

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规定的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查明事实,经同级地方人民政府作出处罚决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发展改革、公安、退役军人工作、卫生健康、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执行。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法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第六十五条

本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END

— 全媒体中心 —

部分来源:新华社

文案、图片:杨鸿溢

排版:王文静

编辑:鲍晓宇

审核:陈建龙

更多精彩内容尽在官方微博@湖北医药学院

欢迎投稿,加入我们:3449980150@qq.com

首页

相关内容

最新发布

专题合集

艺考培训-湖北本科院校-湖北医药学院-微高校-院校号-湖北医药学院-逐梦,青春的一抹绿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