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服务:湖北理工学院 违纪处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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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服务:湖北理工学院 违纪处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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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纪处分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其它有关规定,本着教育与处分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专科生(高职)等通过注册取得湖北理工学院正式学籍的各类学生。

第三条

对违反校纪校规犯有错误的学生,应根据其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上述处分的,由学生所在教学院给予通报批评。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又犯有应予警告以上处分的违纪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设置一定的处分期限。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的处分期限分别为 6 个月、8 个月、10 个月和 12 个月。受处分的学生,在受处分期限内,取消其奖学金以及各类先进称号的评定资格。

学生在受处分期间无其他违纪行为,且能充分认识错误、积极改正错误者,应按期解除处分。受处分学生应在处分期满前两周内向所在教学院提交解除处分的书面申请,教学院组织其所在班级同学对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间的表现进行评价,对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由教学院党政联席会决定按期解除处分;对受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教学院党政联席会提出按期解除处分的建议,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审定。

获得省级及以上学科竞赛奖励、以湖北理工学院为署名单位并排名第一在核心以上刊物公开发表学术论文或者有见义勇为等特别优秀表现者,可申请提前解除处分,由教学院初核后,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并报请分管校领导批准。原则上提前解除处分的时间不得超过其处分期限的二分之一。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受原处分影响。对毕业班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五条

策划、组织、煽动闹事或在校园内张贴大小字报、散发反动传单、散布反动言论等扰乱正常教学秩序和社会秩序者,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情节较轻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情节严重,经教育尚能改正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情节严重,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参加邪教、**组织或故意散布谣言,煽动同学旷课、罢课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部门或公安机关处罚者,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被公安机关依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警告或罚款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处以管制、拘役,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触犯刑律,构成犯罪,被依法判处徒刑者,一律开除学籍。

第七条

违反校纪有损校风,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批评教育(含通报批评)或训诫:

(一)不尊敬师长,与教职工无理取闹者;

(二)穿背心、短裤、拖鞋进教室、实验室、阅览室、图书馆者;

(三)酗酒或公共场所吸烟者;

(四)在公共场所,男女生勾肩搭背、搂抱者;

(五)不讲公德,乱扔垃圾、乱泼污水、乱写乱画者;

(六)不遵守公寓(宿舍)管理规定,晚上不按时归寝者;

(七)不遵守作息制度,影响他人学习、休息者。

第八条

扰乱教学秩序,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批评教(含通报批评)或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一)在教学区内高声喧哗或打闹者;

(二)教学、科研时间,在教学区进行球类活动和文娱活动(不包括体育课、学校组织的文娱活动)者;

(三)在办公楼、教学楼内无理取闹、不听劝阻者。

第九条

盗窃、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产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价值在 1000 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价值达 1000 元及以上但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无论价值多少,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多次作案者、团伙作案的为首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过失损坏公私财物的,视其情节、后果,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条

凡在校园内参与打麻将,均视为违纪行为,将予以批评教育(含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凡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提供赌场、赌具)者,除没收赌具、赌资外,并将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初次参与赌博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二次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三次或三次以上参与赌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虽未参与斗殴,但挑起事端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参与斗殴,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触犯国家刑律者,由公安、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提供凶器或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结伙斗殴为首者或纠集校外人员来校斗殴策划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参与斗殴者,医疗费自理;殴打他人者,负责赔偿被侵害人损失费及医疗费。

第十三条

成立“同乡会”等非官方组织的为首者,不听从劝告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收看、复制、传播淫秽制品者,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收看淫秽书刊、网页、音像制品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制作、复制、传播淫秽制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学生公寓(宿舍)管理有关规定者,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擅自调换、占用寝室、床位,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经教育不改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三)扰乱宿舍管理秩序,不听劝阻的,对其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违反宿舍消防、安全用电相关规定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违规饲养宠物,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擅自在校外留宿,且屡教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未经学校同意擅自校外租房,且屡劝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损坏公、私财物和设施者,除予以经济赔偿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由于过失损坏公、私财物者,情节较重,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和设施(包括广告牌、宣传栏),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发生下列违纪行为并造成一定后果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在餐厅、食堂、宿舍或其他公共场所酗酒滋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扰乱教室、图书馆、会场、运动场、电影院等公共场所秩序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违反用电管理规定,屡教不改者或违章用电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在学生公寓(宿舍)私自使用电吹风、电热杯、电火锅、电炉等禁止电器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重大火灾事故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阻碍、干扰学校管理人员执行公务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在校私藏管制刀具或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由教室、宿舍窗户向外乱扔东西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在公寓(宿舍)楼内焚烧物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者,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伪造、涂改证件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使用网络从事不正当活动,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藏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调戏、侮辱、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参与卖淫嫖娼、吸毒、贩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学生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的,按照学校学生考试违规处分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对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一学期内累计旷课或教学日擅自离校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一学期累计旷课 10-20 学时,或擅自离校达 3 个教学日,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累计旷课 21-30 学时,或擅自离校达 4-6个教学日,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累计旷课 31-40 学时,或擅自离校达 7 至9 个教学日,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累计旷课 40 学时以上,或擅自离校达 10至 13 个教学日,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一学期累计旷课 50 学时以上,或擅自离校达 14个及以上教学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迟到、早退达三次者,作旷课一个学时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者;

(二)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三)曾受一次处分,第二次违纪受处分者;

(四)违纪群体为首者或勾结校外人员来校作案者;

(五)故意刁难或阻碍执行公务者。

第二十二条

其他违纪情况,可参照本办法相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三条

违反校纪校规造成经济损失或人身伤害者,由违纪者负责赔偿损失,负担被侵害人医疗费用。若本人无承担能力,则由其监护人负责赔偿或负担。

第二十四条

违纪学生接到通知后,必须在半个月内将被侵害人的医疗费及赔偿费交到保卫处,数额较大的可分期交付。拒不交付者,将通知学生家长限期交纳,否则从重处分。

第二十五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由学生所在教学院提出处理建议,报学生工作处。

第二十六条

学生受到纪律处分,由教学院将处分决定书存入学生本人档案和学校文书档案。

第二十七条

被开除学籍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在 10 个工作日内,办理手续离校,学校将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被开除学籍且逾期不办理手续离校者,学校相关部门应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必要时学校可请求相应的公安机关依法协助护送其离校。

第二十八条

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同时,通知学生家长。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参照《湖北理工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中给予某一级别“以上处分”包含该级别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若有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内容,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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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策划:湖北理工学院 招生工作处

信息来源:湖北理工学院

排版:杨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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