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授予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湖北省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学士学位办法(试行)》及学校学籍管理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校可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科、专业为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湖北省学位委员会批准的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科、专业。
第二条
我校在籍普通本科毕业生、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基本技能,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经审核准予毕业,且学习期间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学业要求,可申请学士学位。
第三条
普通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须达到下列学业要求:
1.学位课程平均成绩≥70 分;
2.毕业设计(论文)达到相关规定要求。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普通本科毕业生,不授予学士学位:
1.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之规定;
2.受到学校记过及以上处分未解除且又不符合第五条之规定;
3.必修课程考核(不含补考、重修考核)有五门以上(专升本学生有三门以上)曾经不及格;
4.毕业设计(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学术不端行为或存在其他违背学术诚信行为。
第五条
普通本科学生受到学校记过及以上处分未解除,能正常毕业,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考虑授予学士学位:
1.必修课程平均成绩≥75 分;
2.处分后学业方面获得省级及以上奖励。
第六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须达到下列学业要求:
1.自考生所学课程(公共课、基础课、专业主干课)成绩全部合格,其它类成人教育(夜大、函授、电大、网络等)毕业生所学课程(公共课、基础课、专业主干课)成绩≥75分;
2.参加规定的学位课程考试一次性通过且成绩达到相应标准。自学考试学位课程(一门专业基础课、两门专业课)平均成绩≥70 分,且单科成绩≥65 分。其它类成人教育(夜大、函授、电大、网络等)学位课程(一门专业基础课、两门专业课)成绩≥75 分;
3.在籍学习期间参加全省组织的成人学士学位外语考试且成绩合格(含第二外语),或非英语专业本科生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六级考试成绩合格或参加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四级(PETS-4)成绩合格;英语、日语专业本科生在籍学习期间参加专业英语四级、专业日语一级考试且成绩合格。外语成绩有效期为学生在籍学习期间。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不授予学士学位:
1.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之规定;
2.受到学校记过及以上处分未解除;
3.课程考核有三门及以上(专科起点的毕业生有两门及以上)曾经不及格。
第八条
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评审工作程序:
1.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向教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2.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各教学院分委员会按照本办法逐个进行审核,提出学位授予名单,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复审;
3.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复审后,提出初步意见,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九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评审工作程序:
1.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2.继续教育学院进行审核并将审核后的学位授予名单及相关材料报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复审;
3.学位授予名单经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复审后,按规定程序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十条
修读双学位专业的普通本科学生,修满该专业规定学分并通过毕业设计(论文)答辩,满足学校其他有关要求,且已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可授予双学位。
第十一条
来我校留学的本科毕业生,在学期间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可以参照本办法授予学士学位。具体条件和要求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学校认为其他可授予学士学位的情况,根据实际情况,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决定。各教学院根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的条件、要求,按程序受理申请、审核和上报。
第十三条
往届毕业生没有获得学士学位,学校一律不再补授。
第十四条
对已授予的学士学位,如发现存在不符合规定或弄虚作假的情况,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后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位证书已注册的,予以注销并报上级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本办法解释权、修改权在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总策划:湖北理工学院 招生工作处
信息来源:湖北理工学院
排版:杨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