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警资讯】湖北警官学院章程

湖北警官学院
内容摘要:
速读文章内容
【湖警资讯】湖北警官学院章程

湖北警官学院

序言

湖北警官学院(以下简称“学校”)起源于1949年6月创办的“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安厅干部训练班”,1955年被公安部确定为“中央人民公安学院武汉分院”。1976年6月,成立湖北省公安学校,开展中专学历教育。1984年4月,经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湖北省公安专科学校,开展大专学历教育。2002年3月,经教育部批准,升格为本科院校,更名为湖北警官学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学校依法办校和自主管理,实现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提高教育质量,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湖北警官学院,网址为:www.hbpa.edu.cn。

第三条学校住所地为武汉市解放大道86号,学校现有南北两个校区,南校区位于武汉市解放大道86号,北校区位于硚口区南泥湾大道99号。

第四条学校是湖北省人民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日常管理工作由省公安厅负责,教育教学业务工作接受省教育厅指导和管理。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

(一)根据社会及公安工作需求、国家政策规定、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自主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专业招生比例。

(二)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学校依法为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授予学位。

(四)根据公安机关及社会需求和学校实际,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

(五)依法自主开展与国(境)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警察教育训练机构的交流与合作。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管理权限,自主提出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内设机构的设置方案,并配备人员;自主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实行绩效考核。

(七)依法自主管理与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及地方政府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及其他由学校合法占有和使用的资产。

(八)依法获得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五条学校主要实施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和在职民警培训,同时开展其他类型教育和培训,为湖北省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提供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为维护全省社会稳定、打造“平安湖北”服务。

第六条学校的分立、合并与终止,由省公安厅报湖北省人民政府决定,并报教育部批准。

第七条学校的办学定位为具有公安特色的应用型高等院校。

第八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湖北警官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九条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一)认真抓好党建工作,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统一领导学校全面工作,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学校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系(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条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党委书记主持学校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行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或由书记委托副书记主持。党委会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院长是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院长办公会由院长或院长授权的其他校领导主持,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中国共产党湖北警官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等,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十四条学校根据上级公安机关要求实行警务化管理。

第十五条学校实行校系(部)两级管理体制。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专业建设的需要设置系(部),系(部)在学校赋予的相应职权范围内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

系(部)主任是教学系部的主要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系(部)的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日常工作。根据需要,系(部)下设教研室。

第十六条学校根据发展情况和工作需要,经上级机关批准,可设置、变更或撤销学校的内设机构,并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机构职能。各部门根据学校授权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学校依法设置学术委员会,院学术委员会为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主持开展工作,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及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受理处理学术争议及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八条学校设置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主持开展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独立负责学位的评定、授予。

第十九条学校依法设置工会、团委、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一条湖北警官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按照章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据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学校研究机构是学校依据学科发展规划和科学研究任务需要而设置的以科学研究为主要任务的机构,其负责人按有关规定任命或聘任。

第三章教职员工

第二十四条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干部、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五条学校属于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第二十六条学校教师干部的身份是人民警察,实行警衔制度管理。

第二十七条学校教师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工勤人员实行技能等级评聘制度。

第二十八条学校按照依法制定的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职务晋升、职称评聘、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教职员工除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活动中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培训进修、国内外访学、下基层锻炼等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思想品德、业务能力和工作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七)就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警衔晋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或提出申诉;对学校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条教职员工除应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以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热爱公安教育事业,敬业爱岗,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

(二)尊重和爱护学生,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四)珍惜和维护学校荣誉,维护学校利益。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一条学校建立教师教学发展中心,鼓励和支持教师提高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组织教师参加培训进修和访学锻炼等,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三十二条学校对教职员工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给予表彰奖励;对师德失范,违反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的,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第三十三条学校建立教职员工权利保护救济机制,依法维护和保障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客座教授、名誉教授、特聘教授、驻校教官、访问学者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访学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政策、学校规定或合同、协议约定,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学校为其提供相应条件和帮助。

第四章学生

第三十五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六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利用学校提供的公共教育资源,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

(二)参加素质拓展、社会服务、警务实践、勤工助学等活动,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化体育等活动。

(三)自主开展或参与科学研究、发表学术成果、参加各类学术活动。

(四)公平获得国内外学习深造或交流的机会。

(五)获得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的公正评价,按学校规定标准完成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按规定获得各级各类奖励或荣誉称号。

(六)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申请和获得奖学金、助学贷款、困难补助等。

(七)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发展和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八)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或教职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九)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七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荣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尊敬师长,努力学习,认真完成学业。

(四)爱护并合理使用学校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归还助学贷款。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规范学生申诉处理程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学校支持学生组织在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的范围内按章程开展活动,保障学生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条在学校接受培训、成人教育、在职民警教育训练等其他无学籍的受教育者,依照学校相关规定享受权利,履行义务。

第五章经费、资产与后勤

第四十一条学校是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经费来源以省财政拨款为主,同时通过事业收费等多种渠道筹措。

第四十二条学校财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管理体制。学校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监督制度,坚持勤俭办校的方针,保障学校建设发展所需的经费需要。

第四十三条学校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制度,按规定自主管理,合理使用学校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四十四条学校依法保护并合理利用学校声誉、校名等无形资产。

第四十五条学校积极推进后勤专业化与社会化改革,为全校师生教学、科研等提供保障,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第六章外部关系

第四十六条学校积极加强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境)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警察教育训练机构等的合作,推进协同创新,为地方经济与社会发展服务,争取社会对学校建设发展的广泛支持。

第四十七条学校依法接受社会监督与评价,按规定实行校务信息公开,及时对外发布校务信息。

第四十八条学校强化与各级公安机关的沟通与合作,以校局合作、教学与实战共同体建设为平台,互通信息,共享资源,实现互利共赢。

第四十九条学校根据国家需要和自身办学条件,积极开展援藏、援疆等援助工作。

第五十条湖北警官学院校友是指在学校及前身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学员和教职员工以及曾被学校聘为名誉教授、特聘教授、客座教授、驻校教官等荣誉职衔或授予荣誉学位的社会人士。

第五十一条学校依法设立校友会并支持其依据国家规定及章程开展活动,促进校友为国家建设和母校发展做贡献。

第七章校训、校徽、校旗

第五十二条学校校训为“德才兼备,文武双全”。

第五十三条校徽图案及设计说明。

校徽图案。绶带和橄榄枝象征摇篮;蓝盾象征警察院校培养应用型警务人才的办学方向;蓝盾内镶嵌的“众”字形长城图案象征人民警察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的警魂;中部笔尖形象征警察学子要刻苦学习掌握现代警务和科技知识;两侧利剑形象征预备警官将带着磨砺好的正义之剑

校徽色调。以国际警察通用的深蓝、浅灰为主色调;蓝盾上镶嵌的“众”字为红色;橄榄枝为绿色,象征校园活泼与安宁。

校徽文字。校徽上方是英文“HUBEI UNIVERSITY OF POLICE ”,下方是中文“湖北警官学院”。“1949”是学院创建的时间。

校徽式样。分别为半圆形和圆型两种,可在不同场所或载体上使用。

第五十四条学校校旗以天蓝色为底色,居中部分为学校校徽。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院长办公会议审议、由学校党委审定后报省公安厅同意,省教育厅核准。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本章程具有最高效力,学院其他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抵触。

第五十八条本章程自省教育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来源:学院官网

编辑:蔡登一

首页

文中提到的大学

相关内容

最新发布

专题合集

艺考培训-湖北本科院校-湖北警官学院-微高校-院校号-湖北警官学院-【湖警资讯】湖北警官学院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