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世界上有两样东西能让我们的心灵感到深深的震撼: 头上灿烂的星空和内心崇高的道德法则。
了解掌握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识也是我们在大学中的一门必修课。今天就让我们一起来学习监察法吧。
倡议书
“
2018年3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颁布实施,通过制度设计,补上过去监督存在的短板,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真正把所有公权力都关进制度笼子,体现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有机统一,不断强化党和国家的监督效能。根据《湖北师范大学纪检监察宣传教育“十进十建”工作方案》,积极推动《监察法》宣传教育进班级、教室、寝室,融入学生日常思想教育,我们特倡议大学生们学习监察法,争做廉洁人:
一、志存高远、自强不息。砥砺报国志向、铸就扎实学问、锻造过硬本领,不坠青云之志、不负金色年华、不做庸碌之辈,努力使自己成为志存高远的搏击者。
二、文明礼貌、谦和友善。遵守公共规则、维护公共秩序、爱护公共环境,不随意插队、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杂物,努力使自己成为文明礼貌的传承者。
三、诚实守信、信及豚鱼。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不文过饰非、不敷衍塞责、不弄虚作假,努力使自己成为诚实守信的引领者。
四、遵纪守法、循规蹈矩。尊崇党纪党规、敬畏法律法规、恪守校纪校规,不触碰党纪底线、不逾越法律红线、不违反学校规定,努力使自己成为遵纪守法的先行者。
五、团结协作、相亲相爱。注重班级团结、增进社团协作、珍视宿舍和睦,不引发班级纠纷、不干扰社团协作、不伤害室友感情,努力使自己成为团结友爱的践行者。
六、强身健体、修心养性。培育健康生活情趣、形成锻炼身体习惯、投身社会公益活动,不迷恋网络游戏、不抽烟酗酒、不打架斗殴,努力使自己成为身心健康的创业者。
湖北师范大学纪委、监察处
2018年10月9日
”
135编辑器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部分条款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
第五条 国家监察工作严格遵照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权责对等,严格监督;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第六条 国家监察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强化监督问责,严厉惩治腐败;深化改革、健全法治,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加强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
第二章 监察机关及其职责
第十一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第三章 监察范围和管辖
第十五条 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第四章 监察权限
第二十二条 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可能逃跑、自杀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察程序
第四十五条 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一)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
(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三)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五)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
监察机关经调查,对没有证据证明被调查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撤销案件,并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
第六章 反腐败国际合作
第五十二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加强对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和防逃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有关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一)对于重大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被调查人逃匿到国(境)外,掌握证据比较确凿的,通过开展境外追逃合作,追捕归案;
(二)向赃款赃物所在国请求查询、冻结、扣押、没收、追缴、返还涉案资产;
(三)查询、监控涉嫌职务犯罪的公职人员及其相关人员进出国(境)和跨境资金流动情况,在调查案件过程中设置防逃程序。
第七章 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
第五十八条 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监察对象、检举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是监察对象或者检举人的近亲属的;
(二)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的;
(三)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办理的监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四)有可能影响监察事项公正处理的其他情形的。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理:
(一)不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拒绝、阻碍调查措施实施等拒不配合监察机关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真相的;
(三)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的;
(五)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法制于心,法治于行
将公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将监察法埋进人们的心里
湖北师大的学子们
学习遵守监察法
做廉洁的青年吧
来源:湖北师范大学纪委、监察处
中国人大网
美编:洪霞华 胡文君
责编:唐秀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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