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施行 不文明行为将依法受到处罚
10月1日,《黄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该《条例》的制定,填补了黄石市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地方立法空白,对全市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市民文明素养;推进城乡文明建设、提升社会文明程度和城乡品质具有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基本道德规范转为法规条文
整部《条例》共六章四十五条,着眼我市实际,对文明行为基本规范、倡导与鼓励的文明行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实施与监督、法律责任等作出了规定。
《条例》在第一条立法目的中就强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第二条对文明行为进行界定时,明确文明行为是“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和公序良俗,体现新时代社会发展进步的行为”;在第三条工作原则中强调“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在第二章“文明行为基本规范”中规定“公民应当遵守社会主义道德”。
《条例》注重把这些基本道德规范转化为法规条文,彰显鲜明的价值导向,通过立法推动诚实守信、见义勇为、志愿服务、孝亲敬老等行为,不断提高地方立法精细化水平,促进我市城乡文明建设。
规范文明行为引领文明风尚
《条例》分为总则、文明行为基本规范、倡导与鼓励、实施与监督、法律责任以及附则。
关于文明行为基本规范,《条例》突出地方特色,推进黄石精神入法入规。一方面,《条例》突出重点,聚焦群众关切和文明建设难点问题,列项详细规定文明礼仪、公共卫生、文明出行三大方面的突出不文明行为,单独设置条文对文明旅游、文明用餐、文明就医、文明上网、文明饲养宠物等方面提出要求。另一方面,《条例》适应社会需求,结合疫情防控实际,在地方立法中先行规定“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呼吸道传染性疾病外出时佩戴口罩”等内容,并对配备公筷公勺、推广分餐制等方面提出要求。
关于倡导与鼓励,《条例》坚持道德引领,列举了全市倡导的美德义行,引导全社会崇德向善,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条例》回应社会关切,针对当前社会上“不敢扶”的现象,《条例》鼓励助人为乐,推进形成互帮互助的社会氛围;《条例》注重政策支持,依法保障见义勇为、志愿服务、慈善公益等行为人的合法权益,明确相关优先、优惠待遇和表彰、奖励等政策支持措施;《条例》突出全民参与,专门设置条文鼓励和支持开展全民科普、全民健身、全民阅读、全民艺术普及等活动。
关于实施与监督,《条例》一是强化制度供给,在全市建立健全文明创建机制、目标责任制和激励保障机制;二是明确部门职责,针对教育、公安、城管、民政、卫健、网信等重点单位,梳理完善各自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和重点任务;三是突出示范引领,聚焦窗口服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特殊行业和单位提出更高要求,引领社会风尚;四是突出社会监督,搭建社会参与平台,建立不文明行为举报激励机制,并对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和经营管理单位的劝阻、制止义务等方面提出要求。
关于法律责任,《条例》对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仅作衔接性规定。同时,根据促进类立法的特点,《条例》设置了参加社会服务折抵行政罚款处罚的规定,并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特点、情节,审慎设定法律责任。
违反条例规定会受相应处罚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且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有关执法单位除依法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外,可以将处罚情况报相关部门纳入本市信用信息平台,并可以通报至其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
《条例》规定,对于进行娱乐、健身等活动,噪音值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对于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5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而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对违反规定的吸烟行为不予劝阻、制止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可以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对于携带犬只出户未使用犬链(绳)牵引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犬只。未即时清除或者清理犬只粪便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清除或者清理,可以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另外,《条例》还创造性地设计了社会服务折抵罚款的规定,彰显了法规的科学化、人性化。《条例》在第四十二条中明确指出,因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受到行政罚款处罚,违法行为人自愿参加社会服务的,有关执法单位可以安排其参加相应的社会服务,并根据违法行为人完成社会服务情况,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对违法行为人的罚款处罚。(东楚晚报记者胡波)
来源|黄石文明网
排版|张梦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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