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女子学院2018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政策的规定,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关于实施招生“阳光工程”的要求,规范我院招生工作,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院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院基本情况
第三条学院名称:湖南女子学院。英文名称:Hunan Women’s University。学院地址:湖南省长沙市中意一路160号。
第四条上级主管部门:湖南省教育厅。办学层次及类型:公办本科,全日制。学院招生国标代码为11538,省内代码为4342。
第五条证书颁发: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本科培养要求的毕业生,颁发湖南女子学院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湖南女子学院学士学位证书。达到专科培养要求的毕业生,颁发湖南女子学院专科毕业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院成立由院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执行学院党委和行政有关招生工作的决议,研究制定学院招生政策,并领导招生工作的实施。
第七条学院设立招生就业处,负责制定有关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招生考试和招生录取工作。
第八条 学院成立由纪委监察处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监察小组,负责监督招生政策的贯彻落实,对招生各环节实行全程监督,规范招生行为,维护广大考生和学院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招生计划、专业及要求
第九条 招生计划分配的原则和办法: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学院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坚持统筹安排、综合平衡、合理配置办学资源的原则,以往年招生计划分配为基础,结合各省(区、市)的生源状况、毕业生就业情况、专业发展前景分析等因素,科学合理编制招生计划,并报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同意后执行。我院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十条 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学院将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对于生源较好的省(区、市),认为确有增加计划的必要,经我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同意后执行。
第十一条我院只招女生,报考英语专业的考生,必须为英语语种,学院非语言类专业不限制外语语种,但学院仅以英语作为基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二条 艺术类考生有校考的省份采用校考成绩,其他省采用省联考成绩。
第十三条 色盲色弱的考生不宜报考美术学、视觉传达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产品设计、学前教育、空中乘务等专业;报考空中乘务专业要求身高1.63至1.72米之间且面试、体检合格。各专业对考生体检专业限报要求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学院的招生录取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教育部、湖南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实施。
第十五条学院根据相关省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不高于1:1.2。
第十六条 普通文理科考生专业录取原则
(一)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确定录取专业。若投档成绩相同则相关科目成绩(按语文、数学、外语排序)高者优先录取;若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则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不服从专业调剂的则退档。
(二)有特殊要求的省份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艺术类本科专业考生的录取
(一)报考我院艺术类本科专业的湖南省考生,专业成绩以湖南省相应科类艺术统考成绩为准,录取原则按照湖南省的规定执行。
(二)省外组织校考的专业录取原则:生源省专业统考和我院专业校考成绩合格且高考文化成绩(含优惠分)达到我院在生源省所属艺术类录取批次最低录取控制分的进档考生,学院将以综合分从高到低录取,综合分由文化成绩(高考文化总成绩)和专业成绩(300分)两部分构成(综合分=文化成绩×30%+专业成绩×70%)。综合分相同则校考专业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如专业成绩再相同,则以语数外三科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三)承认省外联考成绩的,录取原则同校考专业录取原则。
第十八条 实行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录取结果除在各省招生办的网站上公布外,学院招生网也将在录取结束后三天内公布。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奖、助、贷措施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教材费及各项代收费等费用。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学院严格按照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和湖南省教育厅核定的标准收费。
第二十条 奖学金: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学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学年5000元。
第二十一条助学金:国家助学金分为“一等4000元”、“二等3000元”和“三等2000元”3个档次,资助标准分别为平均每人每学年3000元。
第二十二条 学院设有新生报到“绿色通道”,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办理先入学后缴费手续,同时为已申请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及时确认信息办理回执(注:凡我省高考录取新生可凭高校录取通知书到当地县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我院确定的录取名单经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即向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我院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当向招生就业处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院将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学籍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我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以我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地点:湖南省长沙市井湾子中意一路160号湖南女子学院办公楼101室
招生热线:0731-85570812、82825069、82766142、82766112
传真:0731-82766112
学院网址:http://www.hnwu.edu.cn
招生网址:http://zsc.hnwu.edu.cn/
邮编:410004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由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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