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我省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要求,健全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招录机制,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培养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8〕20号),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培养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部署和司法部《关于新形势下加强司法行政队伍建设的意见》《2016—2020年监狱戒毒人民警察队伍建设规划纲要》有关要求,建立健全体现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职业特点、有别于其他公务员的人民警察招录制度,切实提高我省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建立司法行政系统所属院校招生与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协调机制,为加强新形势下的我省监狱戒毒工作提供组织保障和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招录,竞争择优。招录工作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标准和程序,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地组织实施。
2.坚持优化来源,质量为本。对司法行政警察类专业应届毕业生和其他考生设置不同招考渠道,把各类优秀人才聚集到司法行政机关,从源头上提升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队伍的专业素质和整体战斗力。
3.坚持分类招录,科学考录。按照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分类管理的要求,科学划分招考职位类别,合理设置报考资格条件,改进考试内容和考试方法,增强招录工作的科学性和精准性。
4.坚持规范便捷,突出特色。根据人民警察职业特点和监狱戒毒工作要求,完善招录方式方法、工作程序,使招录工作更加规范便捷,更好地满足司法行政工作需要。
二
加强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工作
(一)实行省级统一招录
全省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工作,由省委组织部统一组织实施,具体包括:统一确定招录政策、编制录用计划、明确资格条件、发布招考公告、组织考试、公示拟录用人员名单、办理录用手续等。省级统一招录既可纳入“四级联考”,也可专门组织。省司法厅在省委组织部的指导下,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录用计划拟定、报名与资格审查、体能测评、体检和考察等具体实施工作。
(二)实行分类招录
1.明确招录对象。司法行政机关招录人民警察按照职位类别和工作特点,分类组织实施。综合管理类职位面向社会公开招录。执法勤务类职位更加注重从司法行政系统所属院校司法行政警察类专业毕业生中招录,也可面向社会公开招录。警务技术类职位可以面向社会院校和司法行政系统所属院校司法行政警察类专业毕业生招录。
2.编制录用计划。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根据工作需要、职位空缺、自然减员等情况,按照不同类别职位要求,提出招考的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拟定录用计划。录用计划要逐级上报,省司法厅汇总审核后,报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审定。
3.组织实施考试。招录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面试测评要素、内容、方法体现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职业特点和工作要求。面试时,应成立面试考官小组,面试考官小组中要有一定比例的司法行政机关考官。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可增加专业技能测试,专业技能测试内容和方式,由省委组织部确定。
(三)开展特殊招录
1.涉密要害职位招考。危安涉恐罪犯去**教育改造、狱内侦查、机要等重点涉密要害职位,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通过组织推荐、考察的方式确定考试人选,采取有限竞争考试的办法择优录用,或在司法行政系统所属院校定向招录培养。
2.人才紧缺职位招考。医疗卫生、心理矫治、非通用语、少数民族语言等通过公开招考难以补充的职位,经省委组织部批准,可以采取降低或不设开考比例,合理确定考试内容和笔试合格分数线,执行相应的体能测评和体检标准,适当调整招录程序等方式进行,也可以委托社会院校定向培养。
3.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英烈子女招考。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烈士子女、因公牺牲的人民警察英模子女和四级以上因公伤残的人民警察英模子女报考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职位并且符合职位要求的,应给予适当照顾,具体办法由省委组织部商省司法厅研究确定。
(四)完善招录政策
1.加大艰苦边远地区招录力度。艰苦边远和反恐教育改造任务繁重监狱、戒毒所招录人民警察,可以采取适当降低招考职位学历要求、限定报考人员户籍、放宽招考专业限制、不限工作年限和经历、合理确定开考比例、限定最低服务年限等措施。
2.改进体检和体能测评工作。根据司法行政工作对人民警察身体条件和身体素质的特殊要求,进一步完善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录用体检和体能测评办法。探索开展心理素质测评试点工作,并将测评结果作为辨识考生是否适合从事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职业的重要参考。
3.严格录用考察标准。在遵守公务员录用考察标准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招录人民警察考察内容、标准和方法开展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录用考察工作。
三
加强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以下简称湘警职院)司法行政警察类专业毕业生培养和入警工作
(一)严格司法行政警察类专业招生管理
1.确定招生专业。省委组织部、省司法厅、省教育厅根据司法行政工作需要和湘警职院专业开设情况,共同研究确定司法行政警察类专业范围。从2020年开始,湘警职院对司法行政警察类专业实行提前批次招生。招生专业为:刑事执行、刑事侦查技术、行政执行、司法信息安全。
2.明确招生规模。湘警职院每年根据全省各监狱、戒毒所三年后司法行政警察类专业应届毕业生用警量需求,按照1: 2的比例确定招生计划(其中男女比例为9:1)。
3.规范录取程序。湘警职院按规定的比例对达到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进行面试、体检、体能测试和政治考察,坚持原则,择优录取,不得无计划或擅自突破计划招生。录取名单报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和省司法厅备案。
省司法厅每年根据全省各监狱、戒毒所四年后司法行政警察类专业应届毕业生用警量需求,向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呈报一定比例的生源计划。
(二)提高司法行政警察类专业人才培养质量
湘警职院要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目标,进一步更新办学理念,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培养作风过硬、业务精通、素质优良的监狱戒毒人民警察。
1.培育忠诚警魂。坚持政治建校、从严治校,以培养“党和人民的忠诚卫士”为首要政治任务,把思想政治教育贯穿于教学管理的全过程,牢固树立“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从源头上确保司法行政队伍绝对忠诚、绝对纯洁、绝对可靠。
2.强化纪律作风。实行严格的警务化管理,保持规范严谨的学习、训练和生活秩序,完善学生在校期间综合评价和淘汰机制,培养学生令行禁止、英勇顽强、团结协作、无私奉献的警察职业精神。
3.提高专业技能。突出专业、贴近实战,加强师资、教材和课程建设,完善“教、学、练、战”一体化人才培养模式,健全与用人单位合作的协同育人机制,构建实验、实训、实习和实战有机结合的实践教学体系,着力提升学生警务实战能力,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4.完善评价体系。省教育厅、省司法厅建立健全体现司法行政警察类专业人才培养特点的教学质量评价监控体系和教育教学督导制度,形成科学的教育培养机制;加强对司法行政警察类专业毕业生职业发展状况以及用人单位满意度的跟踪调查,形成完善的教育质量反馈机制。
(三)规范司法行政警察类专业应届毕业生招录工作
1.制定录用计划。从2023年开始,省司法厅综合考虑全省各监狱、戒毒所警力需求、空缺编制,按照不超过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招录计划40%的比例,编制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和湘警职院司法行政警察类专业应届毕业生录用计划,报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审定。省委编办、省司法厅应严格按照计划预留相应编制,使录用计划与招警需求相衔接,确保录用人员主要配置在监狱和戒毒所基层一线执法岗位。
2.组织招录工作。省司法厅对报名考生报考资格进行审查并在湘警职院予以公示。省委组织部会同省司法厅统一组织笔试、划定合格分数线,并按照公务员考录有关规定和标准组织面试、体能测评、体检和考察等相关工作。笔试、面试、体能测评、体检、考察等均合格的考生,原则上按照笔试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选择职位。职位选择工作由省委组织部负责组织。
3.办理录用手续。省委组织部按有关规定为新录用人员办理录用审批或备案手续。新录用人员在录用单位的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含试用期),其中,录用到基层一线执法单位的人员在此期间不得转任交流到基层一线执法单位以外的单位。
省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和指导省司法厅录用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司法行政警察类专业应届毕业生的面试、体检、体能测评、考察、职位选择和录用手续办理等工作。
四
组织领导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加强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培养工作事关深化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培养制度改革大局,事关司法行政机关长远建设,事关考生切身利益,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受关注度高。各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根据监狱、戒毒人民警察的职业特点和实战要求,精准对接发展所需,综合研判队伍结构,着眼未来人才储备,把人才建设与监所长远发展深度融合,在实践中不断提高我省监狱、戒毒所人才梯队建设的精准性和科学性。
(二)周密部署,抓好落实
各单位要准确把握政策,明确责任分工,加强统筹协调,积极稳妥落实,确保招生、招录工作依法规范有序开展。从2020年起,省监狱管理局、省戒毒管理局和各市州司法局要指导所辖监狱、戒毒所精准测算本单位年度警力需求及录用警察计划,报省司法厅政治部审核。湘警职院司法行政警察类专业每年招生规模应与全省警力需求相衔接,同院校培养能力相适应,确保人才政策方向不偏离、工作不落空。
(三)积极支持,大力宣传
省财政部门要根据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人才培养工作特殊性要求,进一步加大对湘警职院的经费投入力度。各单位要按照相关政策精神加大宣传力度,吸引更多优质生源报考湘警职院,加入监狱戒毒人民警察队伍。同时要坚持公开透明,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认真做好政策解读、风险评估、舆论引导等工作,为开展此项工作创造良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