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海陵区
区镇两级人大换届选举
选民登记办法
为了依法保障公民的民主权利,切实保证全区区镇两级人大换届选举选民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泰州市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选民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对2021年本区区镇两级人大换届选举选民登记工作提出如下办法:
一、选民是指年满十八周岁、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年满十八周岁选民年龄的计算,以本区选举日为准。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或者户籍簿记载的时间为准。
二、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选区设立若干选民登记站负责选民登记工作。选区由各镇选举委员会和有关街道、单位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划分,报区选举委员会批准;选民登记站由各镇选举委员会和有关街道、单位选举工作领导小组设立。
三、区镇两级人大换届选举时,由区选举委员会统一发布选民登记公告,明确选区划分、选民登记的时间、方法和注意事项等。各镇选举委员会和有关街道、单位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公布选民登记站设立情况。
四、选民应主动持身份证或户籍簿参加选民登记。各选民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做好登记工作。各级机关、单位、组织等应当主动配合选举机构进行选民登记。
五、选民一般应在户籍所在地选区参加选民登记,每个选民只能在一个选区进行选民登记,既不能重登,也不能漏登。
六、机关、团体、学校、工厂、各类中介机构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在校学生以及上述单位的其他人员,是本区户籍的,在所在单位、学校进行选民登记。户籍不在本地的在校学生,由学校集体进行选民登记,可以不必开具户籍地选民资格证明,学生在户籍所在地选区不再办理选民登记。
七、离休、退休人员,一般在户籍所在地进行选民登记,也可以按照本人要求,在所属管理单位进行选民登记。
八、企业下岗、内退职工关系在原单位的,一般回原单位进行选民登记,也可以按照本人要求,在户籍所在地进行选民登记。
企业职工一次性买断工龄,与企业脱离关系的,在户籍所在地进行选民登记。
九、没有工作单位的本区居民、个体工商户和无主管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的从业人员,在户籍所在地进行选民登记。
十、不居住在户籍所在地的本区居民,一般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选民登记,也可以在取得户籍所在地的选民资格证明后,在现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
十一、企业因特殊情况,组织选举确有困难的,由单位申请、选区同意,并经所在地选举委员会批准,可以由单位将职工的选民关系转至其户籍所在地进行选民登记并通知本人。
十二、市级机关、市直单位和驻泰单位、高校工作人员,依驻地参加单位的选民登记;垂直管理部门的市局(公司)机关工作人员按属地在单位进行选民登记,下属单位工作人员一般在下属单位所在地进行选民登记,有特殊情况也可以在上级单位进行选民登记。
十三、区级机关、区直单位及区属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驻在外县(市、区)的,参加本区的选民登记,也可以按照本人要求,由所在单位出具选民资格证明,参加所在地的选民登记。
十四、泰州农业开发区、海陵工业园区、新能源产业园区、城北物流园区、海陵农业园区内的工作人员,在开发区、园区所在地进行选民登记。
在上述开发区、园区注册登记,但生产、经营场所不在开发区、园区内的单位人员,在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进行选民登记。
十五、派往外县(市、区)工作人数较多的单位,受选区委托,可以派专人前往进行选民登记和组织选举。如要求参加工作所在县(市、区)选举的,也可以由外派人员单位或户籍所在地选举委员会开具选民资格证明,在现工作或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
十六、流动人口如果已经在现居住地或者现工作地的选区参加过上一次选举的,经现选区对其资格核对后,可以不用开具选民资格证明,继续在现居住地或现工作地参加选民登记。
十七、户籍在外县(市、区)、现工作或居住在本区的人员,一般在户籍所在地参加选民登记,也可以按照本人要求,在取得户籍所在地的选民资格证明后,在现工作地或现居住地参加选民登记。
十八、户籍从外县(市、区)迁出、在本区有相对固定工作或住所、但尚未落户的人员,可以按照本人要求,凭户籍转移证明在现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但选民登记的有关凭证不作为申报户籍的依据。
十九、拥有本区户籍,参加自学考试、成人教育、函授、电大、远程教育等学习的学生,有工作单位的,在其单位所在地参加选民登记,没有工作单位的,在其户籍所在地参加选民登记。
单位送往院校、科研部门培训的人员,一般应在送培单位参加选民登记,也可以根据本人意愿,由送培单位出具选民资格证明,参加接受培训单位的选民登记。
未就业的退役军人、学生及其他待业或自谋职业人员等,在户籍所在地进行选民登记。
二十、驻地方企业事业单位的军代表,在地方院校学习的军队干部、战士以及为军队服务而行政关系不在军队的人员,在现所在单位选区参加选民登记。
二十一、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在军队工作的在编和非在编职工,经过批准随军的家属(不包括在地方工作的),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退休人员,参加军队选举,不在地方进行选民登记。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预备役人员,适用解放军选举代表办法。
二十二、拥有本区户籍,经批准出国出境务工、经商、学习或从事其他活动(含投亲居住)的人员,在原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进行选民登记。
二十三、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以及台湾同胞,在区镇两级人大代表选举期间在本区的,可以持有关身份证明在本区原籍地或者出国、出境前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在本区工作、学习的,可以在现工作、学习地所在选区进行选民登记。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区镇两级人大代表选举期间在本区工作的,不参加选民登记。
二十四、下落不明达两年以上的人员,不参加选民登记。
二十五、无法行使选举权利的精神病患者和无行为能力的人,在取得医院证明或者征得其监护人的同意,并经选举委员会确认后,不列入选民名单。
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应列入选民名单;选举时发病的,经选举委员会批准后,不行使选举权利。
二十六、下列人员应由其原户籍所在地选区或原工作单位所在地选区予以选民登记:
(一) 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二) 被判处缓刑、裁定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 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
(四) 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
(五) 正在受拘留处罚、强制隔离戒毒的。
二十七、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满释放人员,持有申报本区户籍证明尚未办理户籍申报手续的,在其户籍申报所在地选区选民名单补正公告发布一日前,到选区选民登记站进行登记。
二十八、因涉嫌危害国家安全或其他严重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员,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不予选民登记。作出停止行使选举权利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应当在选举日五日前送达区选举委员会。
二十九、选民名单公布以后,由于工作调动、搬迁、转业、退伍、结婚等原因新进入本区的未参加过本次选举的人员,凡能确认其选民资格的,可在选举日前予以参加户籍所在地或工作单位选区的选民登记。
三十、外出人员在选民登记截止时间前无法取得联系的,由选区选举工作小组提出,并经区选举委员会认可后,可以暂不列入选民名单。如果选举日前取得联系的,应当列入选民名单。
三十一、选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应当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意见或者申诉,选举委员会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前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在选举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三十二、选举机构要着力推进选民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充分利用人口信息资料,做好选民登记工作。经选民登记信息管理系统予以登记的选民,无须办理选民资格转移,其选民资格由相关选举机构通过选民登记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核对和确认。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
三十三、各镇选举委员会和有关街道、单位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精神,组织好所辖区域、系统内区镇两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选民登记、核对工作。
来源:微海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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