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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执法”的四层涵义
——刑法实践视角
2021年11月9日晚,由侦查系策划举办的习近平法治思想研讨系列讲座第二讲:“‘严格执法’的四层涵义——刑法实践视角”在院学术报告厅开讲。主讲人是侦查系教师刘仁海博士,侦查大队200余名学生听取了讲座。
主讲人简介
刘仁海,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博士,现为江苏警官学院侦查系教师。2003年进入盐城中院工作,历任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管理办公室副主任、研究室主任、民四庭庭长,2015年任盐城开发区法院副院长、政治部主任,曾任三级高级法官,获全省审判业务专家称号。
2021年4月调入江苏警官学院工作。有专著1部,参著1部。在省级以上刊物上发表法学论文30余篇,其中在《法学》、《法律适用》等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10余篇,在最高法院各类权威案例载体上发表典型案例20余件,在全国、全省法院系统学术讨论会上获奖10余次,获全国二等奖以上2次,全省一等奖2次、二等奖5次。
总体思路
01
尝试通过法实践视角,来阐释“严格执法”的丰富内涵。
02
围绕“严格执法”这个话题,让大家对刑事法、特别是刑法的基本实践状况有个大致了解和感性认识,对“严格执法”的法实践状况有一个具体认识。
03
选择一些真实案例来引发思考、阐发问题,希望有助于推动形成刑事司法的基本理念和良好的“职业自觉”。
主要内容
一、“严格执法”的话语背景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求,被称为“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十六字方针”。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十八大提出“全面依法治国”,并对这十六个字提出了新的说法。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和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通过对党的重要文献的梳理,结合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十一个坚持”之间的逻辑关系,可见新“十六字方针”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十六字方针,单独说成是“依法治国”的方针或“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方针,都是不严谨的。
“严格执法”从不同的视角解读有着不同的涵义。从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等重要文献中进行政策性解读,包括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等涵义。从政治学、法理学等角度进行解读,也见仁见智。当下刑法研究的流行范式是法教义学研究,侧重从刑法规范解释和刑法原理解析相结合的方式来研究法律文本及法律实践,很少有研究者从鲜活、生动的刑法实践本身出发去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所以本次讲座尝试从刑法实践的视角展开,并以此把“严格执法”的内涵限定在法实践、特别是刑法实践的语境中来讨论,也希望能用这种方式来规避“门户之见”和“以偏概全”之弊。
二、“严格执法”的四层涵义
(一)必须把握法律要义,
不能因业务不精而用错法律
人定法是对自然法的发现与表达。法律并不是主观臆断的东西,法律是每个人正义价值追求的最大公约数,法律是客观存在的社会规律。马克思说:“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作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创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达法律,他用有意识的实在法把精神关系的内在规律表现出来。”而法律要义,或立法精神,或立法本意,或立法价值导向,就是立法者要表达的社会“规律”。
1.符合犯罪构成但不具有刑事可罚性,予以刑事处理的,实质上违背了“严格执法”。此时要贯彻实质刑法观、刑法谦抑性,使其出罪。
2.具有刑事可罚性,但不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的,不能入罪,否则也违背“严格执法”要求。此时要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不处罚,使其出罪。
(二)必须坚守良心底线,
不能因包藏私心而曲解法律
执法是良心活。法律是公正与善良的艺术,良心是公正的最终保证。良知可以弥补技术上的缺陷,相反,缺失良知的法律处理无论如何玩弄法律技巧、无论多么逻辑严密、无论多么天衣无缝,都无法逃过普罗大众的一双双慧眼。中国法学教育要“坚持立德树人、德法兼修”。法律职业需要伦理与技巧的完美结合,只有伦理,没有技能,则无法处理日益专门化的具体法律事务;而如果缺失职业伦理,那么法律知识越精巧,对社会的危害反而越大。
(三)必须把握好执法限度,
既不能“不作为”也不能“乱作为”
执法之中有哲学。法律本身蕴含着哲学,法律代表公正,公正之中有“公允”,公允之中有“居中”、“中庸”等处事哲学。法律绝不是偏执的艺术。相信有一定实务部门工作经历的人都有过这样的感受:任何疑难、复杂案件,都会有一个让案件承办人感到满足、愉悦、舒适的最佳方案,这个方案是客观存在的,正如“法理”也客观存在一样,但需要去思索、探究、发现、权衡,一旦找到了,那种感觉是妙不可言的,职业尊荣感、自豪感也会油然而生。每办好这样一起案件,都是一场美妙的精神体验。执法者应保持谦虚好学,博识为要,要懂辩证法,需要从呆板、僵硬的法条中寻找、追求那个最佳的“度”。
这是严格执法的很高境界,实践中往往与之相去甚远。不作为或乱作为是实践中最常见的不“严格执法”情形,事例不胜枚举。无论是不作为,还是乱作为,都常常伴随着执法不规范、不公正甚至执法腐败。
(四)必须不断锤炼执法智慧,
既不能“唯上”也不能“欺下”只能“唯法”
执法是技术活。要当好“刀把子”,就必须注意拿刀的“姿势”。业务不熟,技术不精,就会有“权”而无“威”。不光是“姿势”难看,还会出事。
法律,既是执法者依法办案的依据,又是执法者排除干扰的依靠。既是保护人民的武器,也是保护自己的武器。
执法者必须讲政治,但讲政治必须以讲法律为前提。否则,就不是一个有智慧的“法律人”。一个有智慧的法律人,应该会用自己掌握的法律知识来实现的良好政治效果,而不是相反。
1.注意不能把“讲政治”混同于“唯官、唯上”。
2.注意法律内在的逻辑,要养成法律分析、法律解释等基本功。
3.注意执法技术的锤炼和执法经验的积累。
三、严格执法品格要求
正义感是一个执法者应当具备的基本品格,没有正义感而从事法治工作,对社会是一种潜在的危险。无数事实证明,正义感并不是一个人与生俱来的内在禀赋,“人之初、性本善”只是我国古代儒家的良好愿望。正义感是对待自身之外的人和事的态度,正义感的具体面相是悲天悯人的情怀,一个自私自利、冷漠无情、薄情寡恩的人,很难对遭受不公平、非正义的当事人产生“同理心”,也很难唤醒他似有似无的正义感。
“形而下者谓之器,形而上者谓之道”。在学生阶段,需要通过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和积累来养成良好的“正义直觉”,并注意把“正义直觉”内化为“职业自觉”,外化为浩然正气。“正义是最强的力量”,只要秉持“正义”和“良知”,就能坚信自己代表的是“正义”,就能坚信邪不压正,从而拥有“临危不惧”的淡定和随机应变、以不变应万变的清醒。
讲座总结
刘仁海老师的讲座是一场充满思辨性的高质量的法制讲座。讲座既有高度,又有深度和温度。他从严格执法的话语背景、严格执法的四层涵义、有没有严格执法的万能钥匙三个问题谈起,通过一个个真实的案例,层层深入、剥茧抽丝、以案释法、以案释理,生动严密的阐释具有直抵人心的逻辑说服力。
通过刘仁海老师的讲解与分享,学警们深刻认识到只有拥有“正义感”和敢于担当“正义”,才能把高超的执法技术与高尚的正义品格完美结合起来,才能践行好法律哲理、法学原理和法治公理,做到知行合一,才能树立对刑事法理自信、对所适用的刑事法条自信、对刑法中的人情常理自信、对案件的刑事处理结果自信,从形式和实质两个层面做到“严格执法”。本次讲座对学警们立志成为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专门人才,成为忠诚、干净、担当、为民、尚武的公安铁军起到了积极的教育和鼓舞作用。
信息来源 | 苏警院侦查系
编辑 | 邹蕾
投稿邮箱 | wx@jspi.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