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工作要求,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中国药科大学,是国家教育部直属全国重点大学,是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办学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中央路童家巷24号(玄武门校区);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龙眠大道639号(江宁校区)。办学类型: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三条 颁发证书:本科生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中国药科大学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的本科毕业生,颁发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在满足规定条件后还可获得外方学校相应证书。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五条 学校组建本科招生委员会,由校长担任主任,由分管招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教师、校友代表担任委员,审议、检查、监督招生工作重要事项。
第六条 学校设立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受本科招生委员会委托,负责制定招生章程、编制招生计划、确定录取标准、审核录取结果等本科招生具体事项。
第七条 学校本科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第九条 学校本科招生录取工作受教育部统一领导,按照“学校负责,省级招办监督”的原则,在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组织下开展本校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条 学校面向全国招生,根据“结合学校实际、优化生源结构、促进教育公平”的原则,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审批后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学校2022年继续实行“大类和专业”相结合的招生模式,专业设置面向人民生命健康,紧紧围绕生物医药和大健康产业需求,所有专业均为医药和大健康方向,各招生专业(类)详细介绍和说明请登陆学校本科生招生网查看。实施大类招生的专业按专业类招生,入校后在第一学年第二个学期,根据学校制定的大类招生专业分流方案进行专业分流,第二学年第一学期进入专业学习。
第十二条 根据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学校将不超过本年度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及解决同分数考生的录取。
第十三条 按各省级招办提供的投档成绩(含省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确认的全国性高考加分项目)提档。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不适用于2022年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等不安排分省计划项目的招生录取。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高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各省公布计划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各省公布计划105%以内。
第十四条 对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依据投档成绩安排录取专业,专业志愿间不设分数级差。在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文综、语文、外语、数学成绩,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理综、数学、语文、外语成绩,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省份的考生依次比较数学、语文、外语成绩。在专业招生规模允许的范围内,学校将根据考生专业志愿情况适度调整专业招生计划安排。
第十五条 报考英语专业的考生限考英语语种;报考其他专业的考生不限制外语语种,入学后外语教学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请谨慎填报。
第十六条 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将按照考生投档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同一批投档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直至完成来源计划。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也将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第十七条 录取时,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学校所有招生专业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十八条 保送生、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少数民族预科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内地西藏班、高校专项计划、国家专项计划考生的录取工作按照教育部、各省(区、市)及学校文件规定的政策执行。
第十九条 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有关要求执行。
特别提醒: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色盲色弱的考生不能录取到学校药学相关专业,包括:药学(本博贯通强基拔尖实验班)、药学(基础药学理科基地)、药学(国家生命科学与技术人才培养基地)、药学类、化工与制药类、临床药学、中药学(国钧国药拔尖班)、中药学类、生物技术、生物制药、海洋药学、药学(中外合作办学)、临床药学(中外合作办学),请考生谨慎填报。
第二十条 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省份,考生在填报高考专业志愿时,选考科目必须符合学校相关招生专业(类)的选考科目要求,学生综合素质档案材料的使用办法做如下说明:在特殊类型招生中,综合素质档案材料作为报名资格审核的参考;在普通高考录取中,综合素质档案材料作为安排考生调剂专业志愿的参考。
第二十一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及江苏省物价局核定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本科专业学费详见学校本科生招生网;校内住宿费为1500元/学年,具体以实际住宿安排为准。
第二十二条 药学(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是学校与英国斯特拉斯克莱德大学(University of Strathclyde,Glasgow)合作办学,采用“3+1”培养模式(即3年国内+1年国外),国内学习阶段学费为26400元/学年,国外学习阶段按照英方学校当年收费标准执行。
临床药学(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是学校与英国曼彻斯特大学(The University of Manchester)合作办学,学制5年,采用“2+2+1”培养模式(即2年国内+2年国外+1年国内),国内学习阶段学费为26400元/学年,国外学习阶段按照英方学校当年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学生,依据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在严格贯彻落实国家各项资助政策的基础上,建立了“奖、贷、助、勤、补、免”六位一体的资助与育人相结合的联动助学体系,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提供坚实的经济保障。
第二十五条 学校有关招生计划、收费标准、录取结果等均可在学校本科生招生网上查询,学校不会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以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 025-83271319、83271422
传真电话: 025-83245186
本科生招生网: http://zb.cpu.edu.cn
电子邮箱: zhaosheng@cpu.edu.cn
官方微信公众号: 中国药科大学本科招生办(cpuzsb)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投诉电话: 025-86185570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中国药科大学本科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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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药科大学本科招生办
编辑|陈庆玲
指导|王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