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校大学生参加苏州市2019年度居民医疗保险工作已经启动。根据2018年8月苏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告大学生书》,现将有关事项简要介绍如下:
一、参保学生范围
我校(含天平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全日制研究生均应按属地原则参加苏州市居民医疗保险。成人教育类(脱产、自考等)学生、未注册学籍的借读、试读学生不参加。
二、学生医保政策
参保大学生可以享受的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有:
(一)门诊医疗补助待遇
(二)门诊特定项目医疗保险待遇
(三)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四)医疗救助和大病保险待遇
以下是苏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告大学生书》内容:
各位同学:您好!
2019年度大学生参加苏州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已经开始。为了使您及时了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维护您的医疗保险权益,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参保对象:在本市各类高等院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和非在职研究生、高职高专学生、技校与职校的大专段学生,以及在外地大学就读的本市户籍人员子女(以下简称大学生)。
★申报缴费:通过代办单位(本市市区在校生通过所在学校,非本地学校就读的大学生通过父母户籍所在地社区社保工作机构)办理参保手续。根据苏人保医〔2017〕20号文件规定, 大学生参加2019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每人每年140元缴纳医疗保险费(含20元大病保险费用);缴费期为2018年9月至11月。本市市区户籍学生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根据苏财社字〔2014〕27号文件规定,可凭市社保中心出具、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定额发票,分别由父母双方单位报销。根据苏州市人民政府苏府规字〔2017〕6号文件规定,以下大学生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时,个人免缴医疗保险费,其医疗保险费由财政全额补助:本市户籍的低保人员、低保边缘人员、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临救大病人员、重点优抚对象、建档立卡人员、困难残疾学生和非本市户籍在苏就读的低保大学生。凡在今年11月30日前办妥参保手续的学生,可享受2019年度(1月至12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中首次参保的大学生,其2018年9月至12月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结付规定的医疗费用,可于2019年1月至6月按规定进行报销。未在申报缴费期内办妥参保手续的学生,结算年度内不再补办理当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
★就医凭证:首次参保的大学生,由所在学校代为办理和发放《苏州市社会保障·市民卡》,作为今后就医或结付医疗费用的凭证。
★就医手续:参保学生凭本人《苏州市社会保障·市民卡》和医院通用病历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和结算费用,划卡结算时定点医疗机构只收取个人应负担的费用。
★医疗保险待遇:
(一)门诊医疗待遇
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结付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每一结算年度在1000元限额内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60%的比例结付。
(二)门诊特定项目医疗待遇
参保人员患有重症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症、重症抑郁症、伴有精神病症状的躁狂症、双相情感障碍症、偏执性精神病、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精神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或需进行尿毒症透析、恶性肿瘤化疗放疗、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物治疗,可在按规定办妥门诊特定项目诊断认定和登记确认手续后,享受相应门诊特定项目医疗待遇。
(三)住院医疗待遇
学生住院起付标准为500元,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累计在4万元以内的部分,医保基金结付75%;4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医保基金结付80%;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医保基金结付90%。
(四) 大病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在年度内发生的自负费用累计达到6000元的,大病保险支付800元,超过6000元的部分,大病保险分费用段按比例支付;自负费用和合规自费费用合计超过2万元的部分,大病保险分费用段按比例支付。苏州市人民政府苏府规字〔2017〕6号文件中规定的实时救助人员,年度累计自负费用起付标准降低至3000元,各费用段支付比例各提高5个百分点。
注: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如果同时参加了其他社会医疗保险的,在进行社会医疗保险费用报销时,不允许重复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
如果您想进一步了解我市医疗保险的政策规定、服务项目及办理流程等,可登陆“苏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网站(http://szsbzx.jsszhrss.gov.cn),在 “办事指南”中查询。
参保咨询:12333,69820471
待遇报销结付咨询:12333,65237551
医疗救助和大病保险咨询:12333,69820515
社会保障市民卡咨询:962026
苏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18年9月
苏州科技大学新闻中心
封面摄影 荣雅宁
排版 邵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