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时代加强基层侨联建设的指导意见
(2019年2月18日中国侨联
十届六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对群团改革的重要要求,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侨联工作的意见,按照第十次全国归侨侨眷代表大会部署,依据《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章程》和《基层侨联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现就加强基层侨联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群团工作和侨务工作的重要论述,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群团发展道路,聚焦强“三性”、去“四化”的要求,着力扩大侨联组织覆盖面,着力活跃基层侨联工作,着力服务基层侨界群众,着力构建支持基层侨联发展的工作体系;最大限度地团结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最大限度地调动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的积极性,最大限度地发挥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的独特优势,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
目标任务
通过各级侨联的共同努力,在5年时间内,基层侨联组织基本实现应建尽建、应覆盖尽覆盖;基层侨联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制度基本建成;“地方侨联+高校侨联+校友会”和“基层侨联组织(涉侨社团组织)+海外华侨华人社团”的工作机制常态化;基层侨联组织的活力明显增强,为大局服务、为侨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有较大提升。
三
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建带侨建。在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总体格局中谋划和推进基层侨联组织建设。引导侨界群众听党话、跟党走,团结凝聚在党的周围,进一步密切党同侨界群众的联系,巩固党执政的侨界群众基础,做到“党有号召、侨有行动”。
——坚持为大局服务与为侨服务有机结合。紧紧围绕地方党委政府的中心任务和侨界群众的紧迫需求开展工作,引导广大归侨侨眷、海外侨胞、留学人员及其眷属更加自觉地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中建功立业。
——坚持“两个并重”、“两个拓展”,推动“两个建设”。落实“国内海外工作并重、老侨新侨工作并重”和“积极拓展海外工作、积极拓展新侨工作”要求,进一步强化基层组织建设、强化基础建设,扩大组织覆盖面,涵养侨务资源,着力使侨联工作更加规范、更加扎实、更加有效。
——坚持改革创新、因地制宜,加强分类指导。采取与当地侨情特点相符合、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工作举措,建立基层组织和服务网络,鼓励大胆创新、勇于实践、先行先试,用改革的办法破难题,用创新的思路谋发展。
四
组织建设
基层侨联组织建设是侨联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加强基层侨联组织建设是侨联改革的重大任务。要树立系统思维,夯实基层基础,严密组织体系,扩大基层组织覆盖,通过自己建、联合建、参与建、引导建等方式,努力使侨联组织嵌入归侨侨眷、海外侨胞、留学人员及眷属所在的各类单位和组织,覆盖侨胞所从事的各行业领域,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上下联动、内外互动的侨联组织网络。
归侨侨眷、海外侨胞及留学人员人数在100人以上的乡镇(街道),归侨侨眷、海外侨胞及留学人员人数在30人以上的村居(社区),机关、学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各类园区、市场、楼宇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原则上应设立基层侨联组织。人数不足30人的,可以设立侨联分会、小组、工作站等。
(一)县、乡镇(街道)、村居(社区)侨联组织建设
县、乡镇(街道)、村居(社区)等是加强基层侨联组织建设的基础,要按照“属地党组织领导,上级侨联指导”的原则,争取必要的支持,建立相应的基层侨联组织。借鉴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的工作模式,在一定区域内形成资源共享、协调运作、优势互补的侨联工作格局。
(二)高校、科研院所、各类园区(商务楼宇)等侨联组织建设
高校、科研院所、各类园区新侨、留学人员、侨界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相对集中,是加强基层侨联组织建设的重点。坚持党建带侨建,探索在归侨侨眷、留学人员相对集中的高校重点院系中组建侨联分会;推动科研院所、各类园区建立侨联组织;尚不具备条件建立侨联组织的,应通过设立侨联小组、工作站或跨机构联建等方式开展工作。
(三)机关、企事业单位等侨联组织建设
机关、企事业单位是加强基层侨联组织建设的增长点。归侨侨眷比较集中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在同级党委领导下,按群团改革的要求建立侨联组织。着力在央企、国企和大中型民企中落实党建带侨建,建立相应的侨联组织。
(四)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等侨联组织建设
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是加强基层侨联组织建设的拓展方向。要注重抓好新归侨、留学人员相对集中的新兴业态和社会组织的侨联组织建设,通过“两新”组织的侨联建设扩大侨联志愿者队伍。“两新”组织的侨联组织建设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一般由乡镇(街道)侨联负责,规模较大的可由市、县级侨联负责。
侨联机关要建立直接联系点制度,通过侨联领导和干部点对点的指导、联络和帮扶,落实基层侨联组织建设工作。要经常性深入联系点,了解基层侨联组织建设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供有针对性的指导和帮助,推动基层侨联扩面提质;各级侨联委员应积极推动所在、所联系单位建立侨联组织,并在新建侨联组织中发挥骨干作用;鼓励有影响力的归侨侨眷、海外侨胞及留学人员发挥自身优势,发现、联络一批身边的新侨,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在上级侨联组织指导下牵头组建基层侨联组织,使广大侨界群众进一步组织起来、活跃起来、行动起来、贡献起来。
五
平台建设
(一)加强“侨胞之家”建设
“侨胞之家”是直接联系服务广大侨界群众的重要阵地和依托,要以“党建带侨建”为引领,下大力气推进“侨胞之家”建设。在归侨侨眷、海外侨胞、留学人员及其眷属较集中的地方应建立“侨胞之家”的实体化服务阵地,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支持下实现“有组织、有队伍、有经费、有阵地、有活动”的目标。可利用政府资源、侨联自身资源、侨资企业与侨界热心人士的资源单独设置,也可“不求所有、但求所用”,依托党群(社区)服务中心,与其他群团组织整合资源、综合利用、共建共享。要注重“侨胞之家”的内涵建设,在联谊交流、便民服务、侨情收集、文娱活动等方面开展工作,将“侨胞之家”打造成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及留学人员可信赖的温暖之家、团结之家、奋斗之家,成为侨界群众的情感地标和精神家园。
(二)加强“网上侨联”建设
运用互联网手段进一步团结凝聚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是适应时代发展、适应侨的分布、适应群团特点、加强基层侨联建设的现实需要。要集中力量推进侨联电子政务、门户网站、微信服务平台、专属邮件系统建设,并与侨联各项工作有机融合、系统集成。在侨乡地区以村级、镇级、县级侨联为依托,在其他地区以县级侨联为依托,通过微信群分层次建设两类地缘性微信群,一类是联系本乡本地在外侨胞的微信联谊群,另一类是联系本乡本地的侨界群众微信服务群。通过侨联门户网站、公众号和微信群即时推送侨刊乡讯,传递家乡好声音,实现交流互动、信访维权、法律咨询等功能,汇集侨界群众意见建议与信息,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建设与对外交往需要。
(三)加强涉侨社团组织建设
涉侨社团组织是侨联组织的重要延伸,是侨联工作的重要抓手。要通过创新组织形式和活动方式,鼓励和推动各类涉侨社团组织的健康发展。涉侨社团组织应在“规范化、专业化、信息化”建设方面多下功夫,汇聚侨界人才,培养和遴选“知侨、懂侨、爱侨”的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发挥其领头人作用。基层侨联应结合自身特点有重点地组建涉侨社团组织,对接侨联系统的特聘专家委员会、侨创联盟、侨商会、侨青委、留联会、留学人员家长联谊会、侨界妇女会、法顾委、文促会、慈善会、基金会等代表性涉侨社团,做好各类别侨界群体的联谊和服务工作。要积极推进“枢纽型侨联组织”建设,通过“1+N”(1个侨联基层组织加N个涉侨社团组织)模式,延伸侨联工作的手臂。
各级侨联要加强对各个工作平台的管理和监督,强化政治责任和担当,增强政治引领,把握正确方向,确保工作平台发挥好为大局服务和为侨服务的功能。
六
功能建设
围绕地方党委政府的中心任务,针对侨界群众的需求,打造各类具有侨联特色的服务项目和品牌活动,不断拓展基层侨联组织为大局服务和为侨服务的功能。
(一)为大局服务功能
要自觉把侨联工作摆到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来谋划,精心组织服务大局的工作项目,不断提升为大局服务的能力水平。
一要加强对侨界群众的政治引领。主动引领侨界群众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充分发挥侨联组织宣传平台和阵地的作用,引导广大侨界群众听党话跟党走,画好侨界团结最大同心圆。
二要积极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抓住全面深化改革的新机遇,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充分发挥侨界在资金、技术、人才和跨国营销网络等方面的优势,充分发挥侨联组织服务经济发展、科技进步的潜能,围绕地方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把服务创新发展作为使命担当,积极开展招商引资、招才引智工作,适时打造具有侨联特色的品牌性活动。要积极推行“地方侨联+高校侨联+校友会”模式,鼓励地方侨联、高校和科研院所侨联与校友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联谊合作,加强三方力量的协同,实现组织网络、信息、人才的优势相叠加,把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智力需求、大学的人才需求与新侨的发展需求有效对接。侨乡地区应积极探索侨乡侨文化资源的保护和活化,使之成为国家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特色资源,组织动员海外乡亲共建美丽家园。
三要进一步拓展海外联谊。以血缘、地缘、语缘为基础,以亲情、乡情、友情为纽带,广交新朋友、深交老朋友,不断扩大海外侨胞联谊联络面。促进和支持海外侨团共建和谐侨社,增进同各国人民的友谊。积极推行“基层侨联组织(涉侨社团组织)+海外华侨华人社团”模式,通过“1+Y”(1个侨联基层组织加Y个海外侨团组织)结对模式,广泛联系海外华侨华人社团和海外侨胞,形成以侨为桥、以侨联侨、以内联外、内外联动的生动局面。
四要积极参政议政。积极推荐侨界代表人士担任人大归侨代表和政协侨联界委员,加强人大归侨代表和政协侨联界委员的联系和服务,充分发挥侨界智库作用,积极为国家现代化建设各项事业建言献策。
(二)增强为侨服务功能
要自觉践行侨联“以人为本、为侨服务”的根本宗旨,努力为侨界群众解难事、办实事、做好事,不断提升为侨服务的能力水平。
一要依法维护侨益。积极开展普法教育,加强涉侨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建立依法维护侨界群众权益机制,依托各地侨联法顾委组织,建立为侨政策法律咨询服务队伍,建设侨联法律服务中心、法律服务站(点),为涉侨群体答疑解惑、提供咨询服务,重视保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和海外侨胞在国内的正当权益。
二要做好侨界帮扶。关爱侨界留守儿童、空巢老人和侨界困难群众,进一步完善就业扶持、生活补助、医疗救助等多种形式的长效帮扶机制,推动侨界困难群体更多地纳入地方政府政策兜底范畴;大力弘扬侨帮侨的优良传统,做大做强 “侨爱心工程”;深入开展“送温暖、献爱心”活动,加大帮扶力度,把党和政府的关怀送到困难群众的心坎上。
三要服务创新创业。在重视做好老一辈侨界代表人士和群众服务工作的同时,针对新侨回国后遇到的创新创业、子女教育、出入境手续等问题,积极主动向有关部门反映、协调,切实帮助他们解决创新创业融资、生产经营、技术转化等方面遇到的实际困难。结合地方实际,积极探索适合新侨特点的联谊联络活动,鼓励和引导其参与侨联事务,更好地适应与融入社会,持续吸引更多新侨人才为国服务。
四要弘扬中华文化。在侨界群众中大力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之内化为精神追求、外化为自觉行动。顺应广大侨胞的中华文化情结,深入开展侨界群众喜闻乐见的文化交流活动。发挥涉侨微信群等网络平台的作用,传播好中国声音,从各个层面上引领涉侨网络舆情的正能量。
七
激励机制建设
激励机制是加强和推动基层侨联组织建设的重要措施。各级侨联领导机关要结合各自侨情制定具体举措,分层级开展示范创建。中国侨联将在此基础上,选择一批创建成绩突出的单位,授予新时代基层侨联组织建设“示范单位”称号。
开展“侨胞之家”示范创建活动。中国侨联将在总结推广各地“侨胞之家”建设经验的基础上,开展全国侨联系统“侨胞之家”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将安排一定的资金,会同省、市级侨联共同扶持一批有潜力有活力的“侨胞之家”升级创建,鼓励“侨胞之家”在“五有”的基础上进一步向“学习型、创新型、服务型、规范型、和谐型”组织发展。
开展“最美基层侨联工作者”和“最美基层侨联志愿者”褒扬活动。中国侨联将在创建过程中对贡献突出、成绩显著的基层侨联工作者和表现突出、热心侨联工作的志愿者进行褒扬,进一步激发积极性和创造力。
省、市、县等地方侨联要坚持“以示范促建设”,结合实际对创建进行褒扬,积极探索与相关部门联合进行创建活动,充分调动基层侨联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提高创建工作的示范性和影响力。
八
保障体系建设
(一)强化组织领导。要坚持党建带侨建,县以上侨联应在同级党委领导下,积极推动建立为侨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有关职能部门和涉侨部门参加,形成合力;定期召集会议,研究部署侨务工作,协调解决困难和问题。要做好工作规划,积极加强与各职能部门、涉侨部门统筹协调,厘清各自职责分工,实现工作有机衔接和协调推进。
要在各级党组织的领导下,积极争取基层侨联开展工作所必需的经费保障,按同级群团组织统一管理,享受同级待遇,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要有效利用侨捐、资产经营、侨联兴办企事业的收益等,用好用活中国华侨公益基金会、各地侨界公益基金会等平台,为基层侨联组织的各项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撑。
(二)强化责任落实。加强侨联基层组织建设,由省级侨联统筹规划,市级侨联指导推动,县级侨联为建设主体,省级侨联要有班子成员和处室(专人)负责指导推进基层组织建设规划,市级侨联应配备相应力量指导推动,县级侨联要紧紧依靠党委政府推进乡镇(街道)等基层侨联组织建设。机关、学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各类园区、市场、楼宇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的党组织根据属地原则,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建立健全工作考核评价机制,推动工作精细化、标准化、项目化,确保工作可考核、有追踪、受监督。
(三)强化队伍建设。要高度重视基层侨联队伍建设,持续开展基层侨联专兼职干部和“侨胞之家”负责人的培训,着力提升基层侨联工作者政策理论水平和为侨服务能力。积极争取地方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聘用社会工作者等充实侨联工作队伍。引导鼓励归侨侨眷、海外侨胞和留学人员及眷属中的热心人士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加强对志愿服务队伍的培训、指导和支持,着力打造一支规范化、专业化、社会化的为侨服务队伍。
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
为适应侨情变化和侨务工作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及其实施办法,现对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的身份做如下界定。
一、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一)“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
(二)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
(三)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二、外籍华人是指已加入外国国籍的原中国公民及其外国籍后裔;中国公民的外国籍后裔。
三、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
(一)“回国定居”是指华侨放弃原住在国长期、永久或合法居留权并依法办理回国落户手续。
(二)外籍华人经批准恢复或取得中国国籍并依法办理来中国落户手续的,视为归侨。
四、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
(一)侨眷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抚养关系的其他亲属。
(二)外籍华人中国境内的具有中国国籍的眷属视为侨眷,其范围比照本条第(一)款。
上述规定仅适用于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界定,有关他们在中国的政策待遇,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华侨归侨华侨学生归侨学生侨眷身份解释(试行)》(国侨发[1984]2号)和《关于对华侨定义中“定居”的解释(试行)》(侨政发[2005]203号)同时废止。
本规定由国务院侨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
(2004年6月4日国务院第53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6月23日国务院第410号令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2
归侨、侨眷的身份,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根据本人申请审核认定。与华侨、归侨有长期扶养关系的亲属申请认定侨眷身份的,应当提供由公证机构出具的扶养证明。
3
华侨、归侨去世后或者华侨身份改变后,其国内眷属原依法认定的侨眷身份不变。
依法与华侨、归侨及其子女解除婚姻关系,或者与华侨、归侨解除扶养关系的,其原依法认定的侨眷身份丧失。
4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归侨、侨眷合法权益保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保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的工作,并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归侨、侨眷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的保护工作。
5
华侨要求回国定居的,按照国家有关出入境管理的规定核发回国定居证明。
6
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回国定居的华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安置。
7
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以及地方归国华侨联合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维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
归侨、侨眷有权依法申请成立其他社会团体,进行适合归侨、侨眷需要的合法的社会活动。
归侨、侨眷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以及按照章程进行的合法活动,受法律保护;其依法拥有的财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害。
8
各级人民政府核拨给安置归侨的农场、林场等企业的专项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或者私分。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安置归侨的农场、林场等企业给予扶持。
9
安置归侨的农场、林场等企业合法使用的土地、山林、滩涂、水面等资源,企业依法享有使用权,其拥有的生产资料、经营的作物、生产的产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害;国家依法征收或者征用安置归侨的农场、林场的土地的,依法给予补偿。
10
在安置归侨的农场、林场等企业所在的地方设置的学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纳入地方人民政府的教育、卫生规划,统一管理。
11
国家依法维护归侨、侨眷的社会保障权益。用人单位和归侨、侨眷应当依法参加当地的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参加社会保险的归侨、侨眷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地方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归侨、侨眷,应当给予救济,并对其生产、就业给予扶持;依法保障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的归侨、侨眷的基本生活
12
归侨、侨眷依法投资开发荒山、荒地、滩涂,或者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生产,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
13
归侨、侨眷在国内兴办公益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归侨、侨眷境外亲友捐赠的物资用于国内公益事业的,依法减征或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归侨、侨眷及其境外亲友在境内投资的企业捐赠的财产用于公益事业的,依法享受所得税优惠。
归侨、侨眷境外亲友向境内捐赠财产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可以协助办理有关入境手续,为捐赠人实施捐赠项目提供帮助,并依法对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进行监督。
14
国家依法保护归侨、侨眷在国内私有房屋的所有权。归侨、侨眷对其私有房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 处分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15
租赁归侨、侨眷的私有房屋,须由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并到房屋所在地的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人应当将房屋退还出租人。
16
依法拆迁归侨、侨眷私有房屋的,拆迁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房屋拆迁管理的规定给予货币补偿或者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按照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出租的归侨、侨眷的私有房屋被拆迁的,补偿安置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17
华侨子女回国就读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视同当地居民子女办理入学手续;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报考国家举办的非义务教育的学校,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给予照顾。
18
侨汇是归侨、侨眷的合法收人,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延迟支付、强行借贷或者非法冻结、没收。
19
归侨、侨眷需要赴境外处分财产或者接受遗产、遗赠、赠与的,有关部门和我国驻外国的外交(领事)机构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构,可以根据归侨、侨眷的请求提供必要的协助。
20
归侨、侨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开拆、隐匿、毁弃或者盗窃归侨、侨眷的邮件。归侨、侨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内件短少的,邮政部门应当依法赔偿。
21
归侨、侨眷申请出境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办理手续。归侨、侨眷因境外直系亲属病危、死亡或者处理境外财产等特殊情况急需出境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有效证明优先办理。
22
归侨、侨眷按照国家有关探亲规定享受出境探亲待遇。
23
按照国家规定退休(离休)的归侨、侨眷获准出境定居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退休(离休)待遇不变。其养老金可以委托他人领取,但需每年向原工作单位或者负责支付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由我国驻其所在国的外交(领事)机构或者所在国公证机构出具的本人生存证明文件。
归侨、侨眷退休(离休)后出境定居又回国就医的,按照当地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待遇。
不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归侨、侨眷职工获准出境定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辞职、解聘、终止劳动关系手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一次性离职费及相关待遇,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一次性结清应归属其本人的费用,并终止其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归侨、侨眷获准出境定居,出境前依法参加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社会保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24
归侨、侨眷在获得前往国家(地区)的入境签证前,所在工作单位或者学校不得因其申请出境而对其免职、辞退、解除劳动关系、停发工资或者责令退学,并且不得收取保证金、抵押金。
归侨、侨眷按照国家有关探亲规定获准出境探亲的,在批准的假期内,其工作、 租住的公房应当保留。
25
归侨、侨眷出境探亲或者定居的,按照规定可以兑换外汇;出境定居的,其领取的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可以按照规定兑换外汇汇出或者携带出境。
26
我国驻外国的外交(领事)机构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国际惯例,保护归侨、侨眷在境外的合法权益。
归侨、侨眷在境外有养老金、抚恤金等需要领取的,我国驻外国的外交(领事)机构可以根据其请求提供必要的协助。
27
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有经济困难的归侨、侨眷,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各级归国华侨联合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28
经办侨务专项经费的机构、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截留、私分侨务专项经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挪用、截留、私分的侨务专项经费,由其主管部门责令追回。
29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归侨、侨眷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0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1993年7月19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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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材来源:党委统战部
美编:伍勇
审核:伍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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