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江西省宗教事务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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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江西省宗教事务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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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发布会现场(文颖 摄)

4月28日,江西省政府新闻办、省民宗局联合召开《江西省宗教事务条例》新闻发布会。省委统战部副部长,省民宗局党组书记、局长曹国庆介绍《江西省宗教事务条例》修订情况。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刘永亮,省人大常委会外侨民宗工委副主任潘辛菱,省民宗局副巡视员左旭生,省司法厅立法一处处长闵辉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省政府新闻办对外新闻处处长陈惠龙主持新闻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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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新闻办对外新闻处处长陈惠龙(文颖 摄)

陈惠龙:

各位记者朋友,女士们,先生们:

大家下午好!欢迎大家出席省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会。

《江西省宗教事务条例》已由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9年3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今天下午,我们非常高兴地邀请到省委统战部副部长、省民宗局局长曹国庆先生,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刘永亮先生,省人大常委会外侨民宗工委副主任潘辛菱女士,省民宗局副巡视员左旭生先生,省司法厅立法一处处长闵辉先生,请他们介绍《条例》修订的背景、过程和主要内容,并回答大家的提问。

下面,先请曹国庆局长介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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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统战部副部长,省民宗局党组书记、局长曹国庆(文颖 摄)

曹国庆:

新闻媒体的各位记者朋友:

大家下午好!很高兴与大家见面。现在我简要介绍一下新修订《江西省宗教事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出台背景、修订过程和规范的主要内容。

一、《条例》修订的背景

原《条例》于2007年3月29日经省人大常委会通过,自2007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实施12年来,保障了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了宗教界合法权益,规范了宗教事务管理,维护了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但是,近年来,随着国内外、省内外形势发生变化,我省宗教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给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和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带来新课题、新挑战,亟需进行修订。

一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宗教工作,要求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对宗教界反映强烈、社会普遍关注、工作中急需解决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二是国务院于2017年修订了《宗教事务条例》,国家宗教事务局要求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及时修改地方性法规,与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相衔接,确保法制统一。三是对我省宗教事务管理中,已经证明行之有效、体现地方特色的好的做法,需要通过地方立法加以确认。四是当今宗教活动方式、传播方法日趋多样化,宗教界与社会各方利益涉及面不断扩大,宗教事务日趋复杂,需要与时俱进、依法规范。

二、《条例》修订的过程

江西省《条例》修订工作启动较早。2016年,省民宗局紧跟国家宗教立法工作步伐,着手开展修订准备工作,有针对性的选择重点课题进行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2017年4月,省民宗局正式向省政府申请将修订《条例》列入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随后对《条例》条款进行认真清理,提出了清理意见。2017年10月12日,省宗教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在南昌召开,决定加强对《条例》修订工作的领导,成立修订工作领导小组,由省委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省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省宗教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省民宗局做为《条例》修订草案起草单位,制定了起草工作方案,推动成立了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及相应的起草工作组、起草工作办公室等工作机构和专家咨询组。

2018年2月,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正式将《条例》修订列入2018年立法计划。5月2日,省民宗局完成《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起草工作,这在全国范围内是最早的。7月27日,省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条例》修订草案,以议案形式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这也是在全国最先完成的。2018年9月,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第一次审议;2019年3月,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第二次审议并表决通过,我省继上海市之后第二个完成宗教地方性法规修订工作。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在《条例》修订过程中,我省严格坚持了科学立法、开门立法、民主立法的原则。省民宗局、省司法厅(省法制办)和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外侨民宗工委组织开展了广泛的省内调研,先后赴5省学习考察,并与11个省(直辖市)交流经验;共召开各类座谈会、论证会27次,集中征求宗教界意见4次,征求省直有关部门意见5次,征求市、县、乡、村四级意见多次,还征求了国家宗教事务局、省法律顾问团、省法学会、专家咨询组成员以及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意见,并通过江西省人大新闻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各方意见建议,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32次修改完善,最终获得表决通过,呈现在大家面前。

三、《条例》规范的主要内容

新修订的《条例》体例结构与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保持一致,共9章74条,主要规范的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强对宗教界合法权益的保护。《条例》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明确,对正常宗教活动和合法宗教财产的保护制定了相应措施。这一类的规定有很多,在各章均有分布。如:第四十一条规定,“宗教教职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障并享有相关权利。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为宗教教职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又如:在遏制宗教商业化上,一方面遏制宗教界的商业化行为,另一方面遏制宗教被外界商业化。此外,第八条第一款还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听取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意见,协调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为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提供公共服务”。

(二)促进宗教组织的内部实行民主管理。宗教组织内部实行民主管理是宗教事务健康有序开展的重要前提条件,《条例》作了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一是第十三条规定,“宗教团体应当根据章程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明确议事、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二是第十五条规定,“宗教院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运行机制,加强教学能力建设,合理设置课程,提高教育质量,维护正常教学秩序”。三是第二十八条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并对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成员的产生方式、素质要求,以及对管理组织负责人担任条件作出规范。此外,第二十九条还对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应当履行的职责予以明确。

(三)规范宗教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宗教活动场所是举行宗教活动的主要平台和载体,为依法加强宗教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条例》作了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一是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对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申请材料和审批程序作出细致规定;第二十三条对申请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的材料、程序作出详细规定;第二十五条对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的相关权限进行了划分。二是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备设立期作出明确规定,对经批准筹备设立、尚未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被撤销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进行财产清算。三是第二十五条规定条宗教活动场所的建筑高度不得危害公共空间安全,不得影响公共景观。宗教活动场所在建筑物、构筑物外部设置宗教标识物,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宗教传统规制,与周边整体环境风格相协调,不得影响市容市貌,不得存在安全隐患。

(四)规范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备案。为防止假冒宗教教职人员借教敛财、抹黑宗教界形象,《条例》作了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一是规定宗教教职人员经宗教团体认定,报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后,可以从事宗教教务活动。未取得或者已丧失宗教教职人员资格的,不得以宗教教职人员的身份从事活动。二是明确了应当办理宗教教职人员注销备案手续的三种情形,并要求宗教团体在注销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后收回其宗教教职人员证书、予以公告。三对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特别是兼任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担任主要教职的备案程序作出详细规定。四是对符合本宗教规定可以主持宗教活动的非宗教教职人员,要求须经本地宗教团体认可,并报设区的市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五)加强宗教事务安全管理。为进一步加强宗教事务安全管理的制度措施,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条例》主要作了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一是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根据举行集体宗教活动的可用场地净面积合理确定容纳规模,参加人数应当控制在容纳规模以内。二是规定举办大型宗教活动、超过三百人的集体宗教活动和研讨会、论坛等活动,应当做好应急准备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三是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防范发生重大事故或者发生违犯宗教禁忌等伤害信教公民宗教感情、破坏民族团结、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四是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治安管理,安装符合技防标准的技防设施或者技防系统。五是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建立燃香、燃烛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等管理制度。

我的介绍就到这里。谢谢大家!

陈惠龙:谢谢曹局长的介绍!下面进入提问环节。提问请举手示意,并介绍所在新闻机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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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卫视记者(文颖 摄)

江西卫视记者: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党和政府对待宗教的基本政策。请问曹国庆局长,新修订的《条例》从哪些方面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

曹国庆:宗教信仰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国务院修订《宗教事务条例》和我省修订《江西省宗教事务条例》,立法宗旨之一就是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新修订的《条例》第三条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信仰同一宗教不同派别的公民应当相互尊重、和睦相处”。在具体贯彻落实上,《条例》规定了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在设立宗教活动场所、举行宗教活动、开办宗教院校、申请法人资格、出版发行宗教书刊、接受宗教捐献、管理宗教财产、开展公益慈善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条例》明确了遏制宗教商业化,增加了关于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内容,同时规定,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为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提供公共服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将宗教活动场所建设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之间制造矛盾与冲突;出版物、互联网不得发布歧视信教公民或不信教公民的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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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电台记者(文颖 摄)

江西电台记者:我对比统计了一下,新修订《条例》9章74条,原《条例》7章40条,增加2章34条,修改幅度较大,同时质量也较高。请问刘永亮副主任,在《条例》修订中,具体把握了哪些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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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刘永亮(海波 摄)

刘永亮:本次《条例》主要依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进行修订,在修订过程中牢牢把握把握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三个原则,对过时的,予以删除;抵触的,予以统一;含混的,予以明确;缺失的,予以增补。

(一)把科学立法摆在关键位置,立法解决问题。坚持问题导向是人大立法的重要原则。《条例》在修订过程中,重点对宗教界反映强烈、社会普遍关注、工作中亟需解决的问题进行规定。比如,针对宗教界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问题,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的合法权利作出了明确规定,重申了对正常宗教活动和合法宗教财产的保护。如,为规范宗教事务管理和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条例》第五十六条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应当履行的义务进行了约束。又如,在管理体系的构建上,考虑到宗教事务涉及面越来越广,依法管理宗教事务需要各部门各司其职、形成合力。《条例》二十条规定,县(市、区)宗教事务部门收到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申请后,应当征求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同级城乡规划、自然资源等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从第一关就保证宗教活动场所选址、布局等合法合理,设立具有可行性。为确保消除管理“盲区”、“空白地带”,《条例》第七条规定宗教事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开发区、新区、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对辖区内的宗教事务进行管理。针对基层宗教工作力量薄弱问题,《条例》第七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宗教工作人员,依法做好本辖区内的宗教事务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协助人民政府管理宗教事务。发现**组织、非法传教人员、**活动以及利用宗教干预基层公共事务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二)把民主立法摆在突出位置,立法汇集民智。民之所盼,法之所向。一部地方性法规是否属于良法,最根本的检验标准就是看它是否体现了人民的意志。《条例》修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理念,通过多种渠道听取民意、汇集民智、符合民心。2018年9月召开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江西省宗教事务条例修订草案进行初次审议后,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第一时间在江西人大新闻网公布了修订草案文本,听取社会大众的意见;书面函询省法学会及省内多家高校法学院,听取专家的意见;向省直有关部门发函,听取相关部门意见,赴基层进行调研座谈,听取基层的意见;召开全省性宗教团体负责人征求意见座谈会,听取宗教界的意见。根据征求到意见,对修订草案作了修改完善。条例的修订过程最大限度地反映了人民的意愿,充分体现了民主立法的要求。比如,对于宗教教职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由于佛教、天主教和道教全真派教职人员的特殊性,很多都符合申请农村五保供养的条件,宗教界也有相关诉求和期盼,在第四十一条第三款中补充宗教教职人员可以申请农村五保供养的内容。

(三)把依法立法摆在重要位置,维护法制统一。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面向全国,由于各地情况不同,有些条款只能做原则性的规定,为增强条例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对原则性条款进行细化十分必要。在条例修订过程中,我省对标上位法原则性条款,在不违背、不抵触上位法的前提下,结合我省实际,开拓思路,审慎创新,做到了权限合法不越位,内容合法不抵触。如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第四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妨碍国家教育制度。《条例》根据这一规定,作了“禁止在托幼机构或者托幼场所传教”的规定。又比如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对于“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确认问题,《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宗教教职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需要主持宗教活动的,应当经本地宗教团体认可,并报设区的市宗教事务部门备案。这既符合上位法规定,又增强了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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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日报记者(文颖 摄)

江西日报记者:我注意到省人大常委会外侨民宗工委作的关于《条例(修订草案)》的审查报告,提出了确定“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意见。我想请问潘辛菱副主任,能不能给我们详细解读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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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外侨民宗工委副主任潘辛菱(文颖 摄)

潘辛菱:你讲的是《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根据举行集体宗教活动的可用场地净面积合理确定容纳规模,参加人数应当控制在容纳规模以内”。这是根据我委的意见增补的一项制度设计,也是《条例》的特色亮点之一,旨在维护集体宗教活动的安全有序,防止造成拥挤踩踏等事故。

在《条例》修订立法调研中,我们了解到宗教活动场所有大有小,大的占地上千亩,小的占地仅有数十平方米,其能满足过集体宗教生活的人数有着云泥之别,有的能容纳上千人,有的只能容纳几十人。而且,不同宗教的活动场所由于建筑规制不同,即便占地、建筑面积一样,能容纳的人数也不尽相同。所以,对宗教活动场所举行集体宗教活动实施安全管理,不能简单的以人数多少来“画杠杠”,需要有符合实际的制度设计,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二条提出了“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概念,我们认为有必要对“容纳规模”如何确定予以规范,以增强可操作性。经调研和征求意见,提出了“容纳规模”确定的主体,即:宗教活动场所;确定的依据,即:举行集体宗教活动的可用场地净面积;以及集体宗教活动参加人数应当控制在容纳规模以内的要求。这样,在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内安全有序举行宗教活动,就可以有效预防、避免发生各类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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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网络台记者(文颖 摄)

江西网络台记者:新修订的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明确了遏制宗教商业化倾向。刚才介绍也提到了,《条例》在遏制宗教商业化上,一方面遏制宗教界商业化行为,另一方面遏制宗教被商业化。请问闵辉处长,具体有哪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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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司法厅立法一处处长闵辉(文颖 摄)

闵辉:宗教商业化问题不仅损害了宗教的形象,也影响了社会风气,必须从源头加以治理。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修订有六个着眼点,其中就有明确遏制宗教商业化倾向。我省《条例》修订在国家规定基础上,又做了细化和补充,一方面遏制宗教界商业化行为,另一方面遏制宗教被外界商业化,以维护宗教的纯正性,防止“变味”或者异化。

一是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宗教活动场所不得利用宗教非法敛财或者利用封建迷信骗取钱财,不得为他人非法敛财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提供条件;对违反的在法律责任中设置了罚则。

二是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倡导安全燃香和文明敬香”,这有利于遏制“烧高香”、“烧头香”等商业化行为。

三是第三十四条规定,将宗教活动场所划入景区区域内的,应当征求该宗教活动场所及其登记管理机关的意见;成立以宗教活动场所为主要游览内容的景区或者依托宗教活动场所成立景区的,应当征求省宗教事务部门意见。景区、游览参观点、公园等地建造的供游人参观游览的具有宗教建筑特征但不属于宗教活动场所的建筑物、构筑物内,不得设置宗教设施,不得接受宗教性的捐赠,不得进行宗教活动。

四是第三十五条规定,需购买门票的宗教活动场所和内设有宗教活动场所的景区、游览参观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信仰该宗教活动场所所属宗教的教职人员、信仰该宗教活动场所所属宗教并持有证件的公民、该宗教活动场所所属的工作人员给予优惠措施。

五是第四十八条规定规定宗教界不得利用放生活动开展商业性经营、获取经济利益。第五十七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不得干预宗教活动场所的内部事务。禁止对宗教活动场所进行商业运作并获取经济收益,禁止将宗教活动场所作为企业资产打包上市或者进行资本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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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记者(文颖 摄)

新华社记者:古人说,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请问左旭生副巡视员,省民宗局作为《条例》主要实施部门,将采取哪些措施宣传贯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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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民宗局副巡视员左旭生(文颖 摄)

左旭生: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已于去年2月1日正式实施,新修订《江西省宗教事务条例》将于5月1日正式实施,这既是新时代江西宗教事务健康有序开展的基本保障,也是政府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基本依据,更是社会各界认识宗教、了解宗教、尊重宗教的重要基础。省民宗局将把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两个新修订《条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阶段全省宗教工作的重要任务,与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宗教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紧密结合起来,不断提升新形势下宗教工作水平。

(一)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大力宣传和解读新修订《条例》,帮助社会各方面掌握新修订《条例》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不断提高宗教界和社会对《条例》的知晓度。加强培训工作,按照“分类、分层、分阶段”的思路,对分管宗教工作党政领导、宗教工作干部、宗教界人士进行专题培训,做到全覆盖。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向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宣讲,引导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增强守法意识、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二)修改完善配套制度。根据新修订《条例》,做好配套规章的修改制定工作,制定寺观教堂和固定处所区分标准等配套规范性文件。指导基层根据《条例》建立健全宗教工作机制,加强宗教工作力量,明确宗教事务管理和服务职责,探索宗教领域联合执法模式。指导全省性宗教团体根据《条例》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制定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提高宗教事务执法水平。建立宗教工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完善宗教事务执法程序,细化具体操作流程,明确执法环节和步骤要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坚持放管服并举。提高宗教工作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完善执法责任追究机制。规范宗教事务管理,着力解决宗教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四)加强实施后监督检查。做好新修订《条例》施行后的跟踪调研和监督检查工作,定期实地走访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多方了解《条例》实施后的有关情况,认真听取宗教界人士对《条例》实施中的意见建议,及时梳理问题、分析原因、提出解决措施。特别是对《条例》在落实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调查研究,依法满足信教群众合理需求、合法权益,不断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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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记者(文颖 摄)

人民网记者:刚才已经介绍了,《条例》修订的一个原因是社会形势发生了变化,能否举例介绍一下,《条例》从哪些方面引导宗教适应新的社会形势、新的时代要求?

闵辉:一是为贯彻十九大精神和中央《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在总则中强调“坚持宗教中国化方向”的原则,要求宗教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对加强宗教领域信用建设作出原则性规定。

二是为适应户籍改革和人口流动趋势,第三十条规定在宗教活动场所常住或者暂住的人员,应当经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同意,并按规定办理相关登记、备案手续。

三是现在科技进步日新月异,科技创造层数不穷。《条例》适应新形势,对在寺观教堂外利用投影、灯光或者其他手段营造大型露天宗教图像、影像作出禁止性规定,对违反此规定的在法律责任中设置了罚则。

四是无形资产的管理和保护越来越重要,但目前宗教界对此认识不足,管理不善,保护不力,为此《条例》第五十八条对宗教界无形资产的管理和保护作出具体规定。

五是对宗教界开展研讨会、论坛活动,宗教界组织举行放生活动、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进行了相应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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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都市报记者(文颖 摄)

江南都市报记者: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规定了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权属,对于宗教财产的保护,《江西省宗教事务条例》又作了哪些补充性规定?

左旭生:党和政府十分重视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而切实保护宗教财产权,正是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体现和保障。具体来讲,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

一是第五十五条规定,宗教教职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离职或者去世后,其保管、使用的属于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应当予以归还。

二是第五十六条规定,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应当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三是第五十八条宗规定,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合法所有和使用的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受法律保护;其无形资产转让,应当依法经管理组织或者议事决策机构集体研究决定。

四是第五十九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保护好位于本场所或者由本场所管理的文物,防止文物遭到损坏或者遗失。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收藏的可移动文物,应当安排专人负责管理,建立账目清晰、账物相符、分类科学、编目详明、查用方便的档案。

五是第六十一条规定,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现金收入除日常开支外,应当及时存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严禁存入其他组织和个人账户。经批准设立、正在筹备期间的宗教活动场所,可以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开立临时机构临时存款账户。

陈惠龙:由于时间关系,答记者问就到这里。谢谢各位领导,谢谢各位记者朋友,欢迎大家继续关注《江西省宗教事务条例》实施情况。省民宗局印发了新闻素材,欢迎记者朋友们下载查看。如果还有什么问题,可以会后再进行咨询、沟通或专访。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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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江西省人民政府网

编辑:龚宏燕

审校:刘群沈郁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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